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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牌照

根據《空運(航空服務牌照)規例》(第 448A 章),任何人如欲使用在香港註冊的飛機,營辦定期航班運載乘客、郵件或貨物,必須向空運牌照局申請營運牌照。年內,民航處就四宗牌照續期申請及一宗更改牌照申請,向空運牌照局提供了與航班事務相關的資料和統計數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