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出租或受酬的滑翔伞活动许可证

  • 如任何人士或机构欲根据《空运(航空服务牌照)规例》(香港法例第448A章)就出租或受酬的滑翔伞活动申请许可证,该申请须递交至民航处。申请表格DCA 122B「出租或受酬的不定期航班服务许可证的申请(滑翔伞)」可按此 PDF (PDF: 345KB)下载。
  • 如该滑翔伞活动并非作出租或受酬用途,则不需向民航处申请许可证。为确保滑翔伞活动能安全地进行,建议滑翔伞飞行活动者参照滑翔伞活动安全指引
  • 所需的资料和文件已列于申请表格DCA 122B PDF (PDF: 345KB)之附件部分「所需文件清单」(只有英文版本)。
  • 已填妥的申请表格及文件清单,须连同所有相关文件,在拟议飞行日期前至少28个工作天送达民航处。视乎拟议活动的复杂程度,民航处或需更多时间处理申请。建议许可证申请人,特别是首次申请之申请人,及早向民航处提交申请。
  • 申请须以电邮方式提交至paragliding@cad.gov.hk。文本档案须为可携式文件(PDF)或微软Word格式,照片档案须为PDF或JPEG格式。如资料不全或不足,申请过程或受阻延。
  • 申请人须向民航处递交其操作手册及其他资料文件,以供审核。民航处会根据一系列的准则 PDF (PDF: 216KB) (只有英文版本),以航空安全角度考虑是否发出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