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出租或受酬的滑翔傘活動許可證

  • 如任何人士或機構欲根據《空運(航空服務牌照)規例》(香港法例第448A章)就出租或受酬的滑翔傘活動申請許可證,該申請須遞交至民航處。申請表格DCA 122B「出租或受酬的不定期航班服務許可證的申請(滑翔傘)」可按此 PDF (PDF: 345KB)下載。
  • 如該滑翔傘活動並非作出租或受酬用途,則不需向民航處申請許可證。為確保滑翔傘活動能安全地進行,建議滑翔傘飛行活動者參照滑翔傘活動安全指引
  • 所需的資料和文件已列於申請表格DCA 122B PDF (PDF: 345KB)之附件部分「所需文件清單」(只有英文版本)。
  • 已填妥的申請表格及文件清單,須連同所有相關文件,在擬議飛行日期前至少28個工作天送達民航處。視乎擬議活動的複雜程度,民航處或需更多時間處理申請。建議許可證申請人,特別是首次申請之申請人,及早向民航處提交申請。
  • 申請須以電郵方式提交至paragliding@cad.gov.hk。文本檔案須為可攜式文件(PDF)或微軟Word格式,照片檔案須為PDF或JPEG格式。如資料不全或不足,申請過程或受阻延。
  • 申請人須向民航處遞交其操作手冊及其他資料文件,以供審核。民航處會根據一系列的準則 PDF (PDF: 216KB) (只有英文版本),以航空安全角度考慮是否發出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