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管制代理人营运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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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代理人制度要求中的培训及背景审查规定是否适用于管制代理人及承办商的所有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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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及背景审查的规定只适用于处理货物或相关文件的管制代理人及承办商员工。
[管制代理人保安计划书 / 第二章 / 第1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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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兩名管制代理人涉及集运业务,货仓承办商须向哪一名管制代理人签署《货仓承办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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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管制代理人从另一名管制代理人接收托运货物后,前者可安排把货物储存于其货仓承办商的处所内。在此情况下,货仓承办商是接收托运货物的管制代理人的承办商, 而不是交付托运货物的管制代理人的承办商。因此,货仓承办商须向接收托运货物的管制代理人签署《货仓承办商声明》,而非向交付托运货物的管制代理人的承办商签署《货仓承办商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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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集运业务时,付货管制代理人应在集运文件上注明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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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该批货物为非已知货物(UNK 货物),交付托运货物的管制代理人 只需在集运文件上注明管制代理人编号。若该批货物为已知货物(SPX 货物)(即来自获民航处验证的已知托运人的货物或已通过保安检查的货物),交付托运货物的管制代理人应在集运文件上注明管制代理人编号及保安状态「SPX」
[管制代理人处理程序/甲部/第3.1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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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填写《管制代理人之间相互借单承諾书表格》第二部份(俗称「还单信」 )时,管制代理人应如何填选空运货物的保安装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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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该批货物是以已知货物(SPX 货物)的身份交付空运站营运者,(即来自获民航处验证的已知托运人的货物,或在货物交付空运站营运者前已通过保安检查的货物),管制代理人应勾选第一格 – 「已知货物」。若货物并非来自获民航处验证的已知托运人,亦未曾在货物交付空运站营运者之前通过保安检查,该批货物应以非已知货物身份交付空运站营运者。管制代理人应勾选第二格 - 「非已知货物」。
[管制代理人处理程序/甲部/第3.2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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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的公司已不再处理SPX货物,是否仍然需要维持管制代理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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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管制代理人制度下,只有管制代理人能够处理 SPX 货物(即来自获民航处验证的已知托运人的货物,或已通过保安检查的货物)。管制代理人需在有关托运单据上注明保安状态「SPX」,并确保保安状态「SPX」在货物供应链内继续维持有效。只处理非已知货物(即未通过保安检查之前的货物)的货运代理毋须注册成为管制代理人。若该代理选择维持管制代理人身分,则需确保所有管制代理人制度的规定得以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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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承办商需要接受培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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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可接触空运货物及/或相关装运单据的管制代理人之人员及其承办商的人员,均须完成初次及复修保安意识培训,以了解香港空运货物保安制度(包括管制代理人制度)的原则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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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人能够担任内部保安意识培训的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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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保安意识培训应由管制代理人的货物保安的指定人,或《管制代理人保安计划书》第II部分第5(b)节规定的其他导师担任。 其他导师需完成管制代理人培训课程,亦需持有有效的管制代理人培训证书及/或成功通过管制代理人复检测试。
[管制代理人保安计划书/第II章/第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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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管制代理人可否委任相同的货物保安的指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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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管制代理人只有在同一个地址营运的情况下,可以因应需要而委任相同货物保安的指定人,以确保监督货物保安措施的有效实施,以及监督管制代理人制度的规定(包括《管制代理人保安计划书》的规定)是否得以遵从。

保安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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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一家管制代理人应负责替空运货物安排保安检查,以及备存和汇报相关保安检查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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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空运货物供应链内第一家接收有关货物的管制代理人应替空运货物安排保安检查。该批以商用航机运载的货物需被记錄在印有航班编号而有效的主空运提单上。 这家管制代理人应保管相关安检纪录,并在民航处要求查阅时呈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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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处接受哪些文件作为货物通过保安检查的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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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空运货物安检设施发出的保安检查收据,或货运站营运者发出的收货单可作为货物通过保安检查的凭据。 管制代理人应确保管制空运货物安检设施发出的保安检查收据符合《管制空运货物安检设施保安计划书》第 II 部分/ 第 8.3(e) 节规定的要求。如管制空运货物安检设施同是管制代理人,并为其托运人的空运货物实施保安检查,有关保安检查记录表亦可当作货物通过保安检查的凭据。若空运货物在交付予货运站营运者之后才接受保安检查,管制代理人应和有关航空公司或货运站营运者联系,以取得相关货物通过保安检查的凭据。
[管制空运货物安检设施保安计划书/第II章/第8.3(e)节]

运输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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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应国际民航组织新政策指示,由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实施了什么加强的运输保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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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合国际民航组织的政策指示,民航处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公布了加强的运输保安要求。管制代理人和管制空运货物安检设施需采用运输保安措施保护已知货物,以防货物被非法干扰。

运输保安要求的相关资讯、获接受的运输保安措施清单和评估运输保安措施新建议的程序详列于以下网页章节。
https://www.cad.gov.hk/chinese/icao2021_t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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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代理人可否负责实施运输保安措施,以运送于管制空运货物安检设施通过安检的已检查货物到空运货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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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货物在管制空运货物安检设施通过安检后,管制空运货物安检设施营运者可以 (i) 实施运输保安措施,将已检查货物直接运送到机场空运货运站;或 (ii) 实施运输保安措施将已检查货物交回管制代理人保管,让其进一步负责实施运输保安措施,将货物运送到机场空运货运站。上述选择是管制空运货物安检设施营运者和管制代理人之间的商业安排。

如管制代理人负责运送于管制空运货物安检设施通过安检的已检查货物,或由获验证的已知托运人始发的货物至货运站,必须在运输过程中使用获民航处接受的运输保安措施来保护这些货物。有关运输保安措施的标准,不得低于管制空运货物安检设施或已知托运人所使用的运输保安措施。管制代理人须确保其人员或运输承办商的人员熟悉这些要求和方法。

你可于下列网站下载《管制代理人处理程序》,以了解更多详情。
https://www.cad.gov.hk/chinese/newrarfor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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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接纳的运输保安措施包括了——「使用密斗货车,并采用有编号的可防拆换封条及锁锁上」和「使用具有铁门的集装箱, 并采用有编号的可防拆换封条及锁锁上」。如果我的可防拆换封条已经能够穏固地把门锁上,并有效保謢货物免受干扰,是否仍然需要使用挂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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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编号的可防拆换封条的强度足以起到锁的作用,以充分保护已知货物,则毋须使用挂锁。

如有进一步查询,请于办公时间内 (每日09:00 - 12:00 及14:00 – 17:00,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除外) 致电2910 6880,与本处职员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