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检设备

要求

1. X光检查设备

民航处对于X光检查设备的要求载于以下文件:

  1. 《X光检查设备技术规定》(只有英文版)(管制空运货物安检设施申请人[下称申请人] 须在填写申请表格之前,透过电邮racsf@cad.gov.hk 向民航处递交书面申请,以索取本文件);
  2. 管制空运货物安检设施申请表第II部第10部分;以及
  3. 管制空运货物安检设施货物处理程序 (只有英文版) 的A部分第2.5节:该部分要求管制空运货物安检设施必须备存已安检货物的X光影像/录影,例如使用X光检查设备的储存影像/录影功能或其他民航处接纳的方法。由实施安检的日期起计,备存最少31日的记录。

申请人应按照管制空运货物安检设施申请表第二部分第10.2节的要求向民航处提交文件,以作评估。就有关爆炸物痕量探测设备的申请,请同时提交警报解决程序供民航处评估,以处理爆炸物痕量探测的警报。若该爆炸物痕量探测设备不含任何放射性物质,则或毋需提交香港辐射管理局发出的辐照仪器牌照。

2. 爆炸物痕量探测设备(ETD)(只可用作就难以或无法以X 光检查的空运货物进行安检的替代方法,或用作次要安检方法)

民航处对于爆炸物痕量探测设备的要求载于以下文件:

  1. 《安检设备/系统的要求》(只有英文版)(申请人须在填写申请表格之前,透过电邮racsf@cad.gov.hk 向民航处递交书面申请,以索取本文件);
  2. 管制空运货物安检设施申请表第II部第10部分;以及
  3. 管制空运货物安检设施货物处理程序 (只有英文版) 的A部分第2.5节:该部分要求管制空运货物安检设施必须备存爆炸物痕量探测设备检查的分析结果,例如使用爆炸物痕量探测设备的分析结果储存功能或其他民航处接纳的方法。由实施安检的日期起计,备存最少31日的记录。

申请人应按照管制空运货物安检设施申请表第二部分第10.2节的要求向民航处提交文件,以作评估。若该爆炸物痕量探测设备不含任何放射性物质,则或毋需提交香港辐射管理局发出的辐照仪器牌照。

安检设备的选择

一般而言,申请人可参考由其他航空保安当局认证的安检设备清单,例如 经欧洲委员会(EC)的欧洲民用航空会议(ECAC)、美国运输安全局(TSA)、英国交通部(DFT)和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所认证的安检设备。

为了更便利业界选择合适的安检设备,民航处现提供一份清单,列出曾由申请人提交并已获得民航处原则上接受的安检设备的品牌及型号,以供业界参考。最新版本如下:

安检设备清单  PDF (PDF: 212KB)

申请人请注意以下几点:

  1. 清单上列出的安检设备的品牌及型号仅供参考之用,它们并不代表申请人仅能在该清单内选择安检设备。即使申请人决定选择清单上的安检设备,也不会获豁免申请表第II部分第10.2节内向民航处提交文件的要求。 申请人仍须遵循申请表上的标准申请程序(即申请程序A 或申请程序B)向民航处提交技术文件,以作评估。
  2. 安检设备的最终验收仍受若干管制空运货物安检设施计划中的条件所限,包括但不限于安检设施的现场环境和保安配备、个别安检设备的厂内验收测试(FAT)及实地验收测试(SAT)的表现、能否获得由香港辐射管理局就个别设备发出的牌照/批准书(如适用)、提供最新设备操作手册等。
  3. 当选择安检设备时,申请人须与相关飞机营运者 (航空公司) 联系,以了解出口货物目的地的司法管辖区/国家/航空公司是否对安检设备的型号或在技术要求方面有任何特别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