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管制代理人營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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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代理人制度要求中的培訓及背景審查規定是否適用於管制代理人及承辦商的所有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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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及背景審查的規定只適用於處理貨物或相關文件的管制代理人及承辦商員工。
[管制代理人保安計劃書 / 第二章 / 第11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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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兩名管制代理人涉及集運業務,貨倉承辦商須向哪一名管制代理人簽署《貨倉承辦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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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管制代理人從另一名管制代理人接收托運貨物後,前者可安排把貨物儲存於其貨倉承辦商的處所內。在此情況下,貨倉承辦商是接收托運貨物的管制代理人的承辦商, 而不是交付托運貨物的管制代理人的承辦商。因此,貨倉承辦商須向接收托運貨物的管制代理人簽署《貨倉承辦商聲明》,而非向交付托運貨物的管制代理人的承辦商簽署《貨倉承辦商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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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進行集運業務時,付貨管制代理人應在集運文件上註明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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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該批貨物為非已知貨物(UNK 貨物),交付托運貨物的管制代理人 只需在集運文件上註明管制代理人編號。若該批貨物為已知貨物(SPX 貨物)(即來自獲民航處驗證的已知托運人的貨物或已通過保安檢查的貨物),交付托運貨物的管制代理人應在集運文件上註明管制代理人編號及保安狀態「SPX」
[管制代理人處理程序/甲部/第3.1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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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填寫《管制代理人之間相互借單承諾書表格》第二部份(俗稱「還單信」 )時,管制代理人應如何填選空運貨物的保安裝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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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該批貨物是以已知貨物(SPX 貨物)的身份交付空運站營運者,(即來自獲民航處驗證的已知托運人的貨物,或在貨物交付空運站營運者前已通過保安檢查的貨物),管制代理人應勾選第一格 – 「已知貨物」。若貨物並非來自獲民航處驗證的已知托運人,亦未曾在貨物交付空運站營運者之前通過保安檢查,該批貨物應以非已知貨物身份交付空運站營運者。管制代理人應勾選第二格 - 「非已知貨物」。
[管制代理人處理程序/甲部/第3.2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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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的公司已不再處理SPX貨物,是否仍然需要維持管制代理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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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管制代理人制度下,只有管制代理人能夠處理 SPX 貨物(即來自獲民航處驗證的已知托運人的貨物,或已通過保安檢查的貨物)。管制代理人需在有關托運單據上註明保安狀態「SPX」,並確保保安狀態「SPX」在貨物供應鏈內繼續維持有效。只處理非已知貨物(即未通過保安檢查之前的貨物)的貨運代理毋須註冊成為管制代理人。若該代理選擇維持管制代理人身分,則需確保所有管制代理人制度的規定得以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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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承辦商需要接受培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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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可接觸空運貨物及/或相關裝運單據的管制代理人之人員及其承辦商的人員,均須完成初次及複修保安意識培訓,以了解香港空運貨物保安制度(包括管制代理人制度)的原則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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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麼人能夠擔任內部保安意識培訓的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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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保安意識培訓應由管制代理人的貨物保安的指定人,或《管制代理人保安計劃書》第II部分第5(b)節規定的其他導師擔任。 其他導師需完成管制代理人培訓課程,亦需持有有效的管制代理人培訓證書及/或成功通過管制代理人覆檢測試。
[管制代理人保安計劃書/第II章/第5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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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管制代理人可否委任相同的貨物保安的指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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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管制代理人只有在同一個地址營運的情況下,可以因應需要而委任相同貨物保安的指定人,以確保監督貨物保安措施的有效實施,以及監督管制代理人制度的規定(包括《管制代理人保安計劃書》的規定)是否得以遵從。

保安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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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一家管制代理人應負責替空運貨物安排保安檢查,以及備存和匯報相關保安檢查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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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空運貨物供應鏈內第一家接收有關貨物的管制代理人應替空運貨物安排保安檢查。該批以商用航機運載的貨物需被記錄在印有航班編號而有效的主空運提單上。 這家管制代理人應保管相關安檢紀錄,並在民航處要求查閱時呈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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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處接受哪些文件作為貨物通過保安檢查的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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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空運貨物安檢設施發出的保安檢查收據,或貨運站營運者發出的收貨單可作為貨物通過保安檢查的憑據。 管制代理人應確保管制空運貨物安檢設施發出的保安檢查收據符合《管制空運貨物安檢設施保安計劃書》第 II 部分/ 第 8.3(e) 節規定的要求。如管制空運貨物安檢設施同是管制代理人,並為其托運人的空運貨物實施保安檢查,有關保安檢查記錄表亦可當作貨物通過保安檢查的憑據。若空運貨物在交付予貨運站營運者之後才接受保安檢查,管制代理人應和有關航空公司或貨運站營運者聯繫,以取得相關貨物通過保安檢查的憑據。
[管制空運貨物安檢設施保安計劃書/第II章/第8.3(e)節]

運輸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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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國際民航組織新政策指示,由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實施了甚麼加強的運輸保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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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國際民航組織的政策指示,民航處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公布了加強的運輸保安要求。管制代理人和管制空運貨物安檢設施需採用運輸保安措施保護已知貨物,以防貨物被非法干擾。

運輸保安要求的相關資訊、獲接受的運輸保安措施清單和評估運輸保安措施新建議的程序詳列於以下網頁章節。
https://www.cad.gov.hk/chinese/icao2021_t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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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代理人可否負責實施運輸保安措施,以運送於管制空運貨物安檢設施通過安檢的已檢查貨物到空運貨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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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貨物在管制空運貨物安檢設施通過安檢後,管制空運貨物安檢設施營運者可以 (i) 實施運輸保安措施,將已檢查貨物直接運送到機場空運貨運站;或 (ii) 實施運輸保安措施將已檢查貨物交回管制代理人保管,讓其進一步負責實施運輸保安措施,將貨物運送到機場空運貨運站。上述選擇是管制空運貨物安檢設施營運者和管制代理人之間的商業安排。

如管制代理人負責運送於管制空運貨物安檢設施通過安檢的已檢查貨物,或由獲驗証的已知托運人始發的貨物至貨運站,必須在運輸過程中使用獲民航處接受的運輸保安措施來保護這些貨物。有關運輸保安措施的標準,不得低於管制空運貨物安檢設施或已知托運人所使用的運輸保安措施。管制代理人須確保其人員或運輸承辦商的人員熟悉這些要求和方法。

你可於下列網站下載《管制代理人處理程序》,以了解更多詳情。
https://www.cad.gov.hk/chinese/newrarfor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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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接納的運輸保安措施包括了——「使用密斗貨車,並採用有編號的可防拆換封條及鎖鎖上」和「使用具有鐵門的集裝箱, 並採用有編號的可防拆換封條及鎖鎖上」。如果我的可防拆換封條已經能夠穏固地把門鎖上,並有效保謢貨物免受干擾,是否仍然需要使用掛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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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編號的可防拆換封條的強度足以起到鎖的作用,以充分保護已知貨物,則毋須使用掛鎖。

如有進一步查詢,請於辦公時間內 (每日09:00 - 12:00 及14:00 – 17:00,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除外) 致電2910 6880,與本處職員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