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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此页为您提供一些常用资料,请选择有关项目。若需要更详细或其他资料,欢迎联络我们。 飞机乘客离境税 航机注册 经营许可证 航空器维修执照 飞行员牌照 行李限制 机场开放时间/机场跑道 包机/私人飞机 香港航空资料汇编 航空管制员和航空通讯员招聘事宜 签发机场营办牌照 管制障碍物 飘放风筝 气球/孔明灯放飞 模型飞机放飞 空运危险品 航空交通安全 空管雷达 航空保安/管制代理人制度 航空交通统计数字 客运燃料附加费 客运及货运燃料附加费摘要 在办公时间外申请紧急航班往返香港 新的手提行李保安规定 在香港境内上空作空中摄影或空中测绘 飞机乘客离境税 1. 现在的飞机乘客离境税的税款为若干?那些乘客可获豁免缴付离境税? 每名12岁或以上的乘客若从香港国际机场乘搭飞机或从港澳客运码头乘搭直升机离开香港,必须缴付港币120元的飞机乘客离境税。根据飞机乘客离境税条例第140章,12岁以下的乘客可获豁免缴付税款。由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起,如乘客在同一天内乘搭飞机抵港及离港亦可获豁免缴付税款。有关可获豁免缴付税款的详情,请查阅飞机乘客离境税条例第140章附表二。 2. 飞机乘客离境税收费方法如何? 乘客在购买机票时,航空公司、其代理公司(旅行社)或直升机航运公司会向乘客收取离境税。航空公司只会在登机柜台向并没有预先缴付离境税的乘客收取离境税。 3. 购买机票时已缴付飞机乘客离境税但并没有乘搭飞机(包括直升机)离开香港的乘客如何获退回已缴付的离境税?退款时是否需要支付任何手续费? 购买机票时已缴付飞机乘客离境税但并没有乘搭飞机(包括直升机)离开香港的乘客可向航空公司、其代理公司(旅行社)或直升机航运公司申请退回已缴付的离境税。乘客毋须就有关退款缴付任何费用。 4. 获豁免缴付离境税的乘客如何申请退还已缴付的税款? 乘船到香港转乘飞机的乘客〈乘搭跨境渡轮抵达香港国际机场转乘飞机离开香港的乘客〉 由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起,香港国际机场海天码头提供即日现金退税服务,退回已预缴的离境税。 于跨境渡轮码头办理登机手续时已取得退税券之乘客,若没有在转机当日往海天码头退款柜台取回税款, 应直接联络有关航空公司取回税款。乘客若没有领取退税券,就只可以邮寄方式向民航处申请退还税款 (请参考下一段(ii. b.)的退税手续)。 其他乘客 a. 乘客可到民航处设于香港国际机场一号客运大楼七楼离港大堂E行段的「飞机乘客离境税」柜台申请退回现金。 申请时,须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1. 缴税证据〈即航空公司/直升机航运公司发出的机票正本/电子机票,列明已缴付香港飞机乘客离境税〉 2. 上述离境航班的正本登机证(只适用于航空公司乘客) 3. 有申请人姓名的正本船票(只适用于乘船到香港转乘飞机的乘客) 4. 支持提出豁免申请的有关文件 b. 乘客也可选择填写“飞机乘客离境税 - 申请退还税款”表格连同一切所须文件于离境后四星期内寄回民航处申请。民航处在核实豁免权后便会邮递支票给申请人。地址是: 香港国际机场骏运路二号 机场空运中心商业大楼十楼 民航处收入组 倘乘客未能把港币划线支票存入其名下的银行户口,请参考"飞机乘客离境税 - 申请退还税款"表格备注(ii)所述之其它退款安排。 航机注册 5. 我可以在香港登记飞机吗? 若阁下属于航空(香港)命令1995第四项内的合资格人仕,可以在香港登记飞机。申请人可以索取申请表格DCA 99,填妥后连同费用交回本处。 注意:香港民航处申请表格是以Adobe PDF (Portable Document Format)格式储存,请下载 Acrobat Reader来检视或列印。 经营许可证 6. 我怎样申请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在香港的登记的飞机均不能用作公共运输用途,除非营运人(航空公司)已经持有民航处处长签发的经营许可证。在接到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后,民航处处长会考虑申请人各方面的能力,包括他的资历、器材、组织结构、人事、维修及其他支援等,确认申请人可适当及安全地营运才签发证书。申请的详情载于民航处刊物编号360-"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规例汇编",并可从以下网址http://www.cad.gov.hk/english/publications_cad360.html下载。 航空器维修执照 7. 在那处可找到航空器维修执照的考试大纲? 民航处刊物-HKAR-66 8. 怎样获取航空器维修执照? 申请手续及程序,可在HKAR-66及HKAR-2找到。在本纲页“资料概览”的"香港航空要求-66(航空器维修执照)"有更详尽资料可供参考。 9. 如持有非香港发出的航空器维修执照,可否获得豁免而取得香港执照? 航空器维修执照考试豁免项目可在香港民航刊物HKAR-2 Chapter 23 Appendix 2 找到。 10. 航空器维修执照有届满日期否? 航空器维修执照有效期为五年。 11. 在何处可购买民航处编印刊物如HKAR-66, HKAR-1, HKAR-2, Airworthiness Notice,等? 在民航处飞行标准及适航处办事处可购买。地址是: 香港赤腊角骏运路2号 机场空运中心商业大楼10楼 电话: 2769 7641 传真: 2362 4250 飞行员牌照 12. 怎样才能成为飞行员? 飞行员可分为私人飞行员及专业飞行员。前者需持有私人飞行员执照(PPL),而后者则需持有商用飞行员执照(CPL)或民营运输机飞行员执照(ATPL)。这里集中谈及有关考取香港私人飞行员执照所需要符合的规定。 要取得香港的私人飞行员执照,您需要: (1) 在17岁或以上; (2) 有健康的身体,所有飞行员都需要有一张有效的健康证书(Medical Certificate) (3) 学习有关飞行及飞机的理论知识,并需通过有关的考试;这些理论范筹包括:飞行法例、航空术、气象学、飞机常识、无线电通讯及有关人体表现及限制的常识等; (4) 取得必须的飞行训练及飞行经验,并通过飞行测试。 行李限制 13. 手提行李的尺寸 请直接联络有关航空公司了解详情。 14. 每位乘客可免费携带多少过磅行李? 请直接联络有关航空公司了解详情。 机场开放时间/机场跑道 15. 香港机场跑道有多长? 长度为3800米或3.8公里。 16. 香港国际机场开放时间? 开放时间为二十四小时。 包机/私人飞机 17. 怎样申请来回香港的包机服务? 空运(航空服务牌照)规例规定任何人如欲申办来往香港的包机服务,必须向民航处处长申领许可证。许可证申请表可于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政府合署四十六楼民航处总部索取,填写后该申请表必须于航班预计到达或离开香港的日期前最少三个工作天之前(新经营或非经常经营者应该预留两个星期,以便进行审核)提交民航处处长。 申请人必须提交以下资料和文件,本处才会考虑其许可证申请: 经营不定期航班服务的许可证申请表格(DCA表格122); 有效的航空营运许可证或证明获准使用航机的型号、运作地区及获准航班类别的同等文件; 仍然生效的适航证明书,以及所用飞机的登记证; 拟在香港国际机场使用的机场最低飞行条件,及有关应用该等条件的指示; 证明有关飞机符合国际民航组织附件16卷I第II部第3章噪音标准的合格证明书; 有关如何建立机师在香港的航路及机场操作方面的资格的资料; 按照《(民航保险)令》以合一限额就经营人在任何一宗事故中对第三者、乘客、行李、货物及邮件可能招致的法律责任,为经营人提供保障的保险单;以及 有关文件以确定飞机是否设有第二代交通警报及避免碰撞系统,以及是否具备十足航行能力和携带足够燃料,以便在有需要时可从香港上空转飞往它的备用机场。 如使用租赁飞机,申请人需符合其他要求。 除上述一般要求外,申请人亦需就个别包机申请提交以下资料: 有关该建议包机的详细资料(包括欲经营包机的种类及已经香港航空协调员允许的建议飞行时间表等);及 申办该包机的理由。 有关经营包机运载乘客或货物来往香港的申请,如民航处处长对申请人已合理地证明相对的定期航班未能提供所需服务或运力以满足真正的需求方面感到满意,及若该申请是由香港以外地方作基地的航空公司所提交,该航空公司所属基地的政府对以香港作基地的航空公司提交近似的申请时将给与同等的优惠待遇,则该申请通常会被批准。 申请以包机同时运载乘客及货物将通常不会被考虑。 申请经营不定期航班服务的程序细则,请参阅《香港航空资料汇编》第GEN 1.2部。 18. 怎样申办私人非受酬飞行来往香港? 任何人在操作非受酬飞行来往香港前必须获得民航处处长允许,有关申请应在航班预计到达或离开香港的日期前最少三个工作天送达民航处处长(地址: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政府合署四十六楼;传真:(852)2877 8542 )。有关申请不需使用任何申请表,但需提供以下资料: 飞机型号; 飞机国籍及登记标志; 操作者名称; 在香港的地勤服务代理人的名称; 建议到达及离开香港的日期和时间; 确定将不会有任何付费的乘客或商业性的货物在飞机上; 按照《民航(保险)令》以合一限额就经营人在任何一宗事故中对第三者、乘客、行李、货物及邮件可能招致的法律责任,为经营人提供保障的保险单; 证明有关飞机符合国际民航组织附件16卷I第II部第3章噪音标准的合格证明书;以及 有关飞机噪音证明的详细资料;及确定飞机有完全的航行能力及将会携带足够燃料以便在需要时可从香港上空转飞往它的备用机场。 19. 申请者应何时提出申请? 申请必须于航班预计到达或离开香港的日期前最少三个工作天送达民航处处长。 但非经常或新经营者应在航班到达或离开香港的日期前最少两星期提交申请,以便有足够时间处理该申请。 香港航空资料汇编 20. 怎样索取一本「香港航空资料汇编」(AIP HK)? 阁下可去函民航处订阅一本「香港航空资料汇编」(AIP HK),地址是: 香港赤鱲角骏运路二号 机场空运中心商业大楼十楼 民航处财务部收入组 电话 :2769 8435 传真 :2382 4582 电子邮件 : AIPSales@cad.gov.hk 或可到香港国际机场的航行资料中心查阅。 航空管制员和航空通讯员招聘事宜 21. 如何申请见习航空交通管制主任/三级航空交通事务员职位/见习航空通讯员? 当有职位空缺时,民航处会在本地报章(包括南华早报及明报)刊登招聘广告,公务员事务局网页 (http://www.csb.gov.hk) 和民航处网页 (http://www.cad.gov.hk/chinese/recruitment.html) 亦会登载有关招聘消息。请留意广告上所列的申请程序和截止日期。 22. 如何取得有关的职位空缺申请表格? 有关的申请表格,即通用表格第GF340号,可从下列网址下载: http://www.csb.gov.hk/english/recruit/application/files/GF340.pdf 23. 若未具备所需的香港中学会考成绩,是否仍可申请见习航空交通管制主任/三级航空交通事务员/见习航空通讯员职位? 并未参加香港中学会考者仍可申请上述职位。然而,申请人的学历需经公务员事务局审核,以确定是否等同入职学历。 24. 见习航空交通管制主任的薪级为何? 见习航空交通管制主任的薪级属见习职级薪级表第11至14点。 25. 三级航空交通事务员的薪级为何? 三级航空交通事务员的薪级属见习职级薪级表第5 至6点。 26. 见习航空通讯员的薪级为何? 见习航空通讯员的薪级属见习职级薪级表第5至6点。 27. 申请见习航空交通管制主任/三级航空交通事务员/见习航空通讯员职位是否需要接受笔试? 申请见习航空交通管制主任一职的合资格者需接受笔试。如申请者进一步获邀约见面试,通常会在笔试日期后十个星期内接到通知。 投考三级航空交通事务员或见习航空通讯员均不用接受笔试。 自2008年9月1日起,所有申请公布的公务员职位空缺的应征者,均须接受基本法知识测试。详情请参阅公务员事务局网页 http://www.csb.gov.hk/tc_chi/recruit/basiclaw/1372.html 签发机场营办牌照 28. 什么是机场营办牌照? 机场营办牌照是发给私营机场之营办者管理机场之用。在香港除了政府营办的机场外,私营机场之营办者,如运作包括提供旅客运输,飞行训练和机员测试等,均须领有机场营办牌照以作管理机场之用。 29. 谁人可签发机场营办牌照? 根据航空香港令(一九九五)第七十三段赋予之权力,民航处处长可签发机场营运牌照。 30. 民航处会基于什么条件和情况以签发机场营办牌照? 签发牌照是根据航空香港令(一九九五)第七十三段的规定,民航处处长会审核申请者能否达到下列要求而签发牌照: 申请人在营运经验、操守、组织、员工、设备、维修及其他各方面,有足够能力去确保机场运作能符合飞机使用的安全标准。 机场本身之特质及其邻近的环境,能符合飞机使用的安全标准。 提供一本资料及指示齐全的机场手册,作为员工工作之指南。 31. 如何保证申请人有足够资格领取牌照? 民航处会评核申请人能否符合民航处所订立的签发机场营办牌照的准则。这些准则都是参照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和建议措施而订立。当民航处处长满意评核的结果,营运牌照才会签发。 32. 牌照的有效期为多久? 通常机场营运牌照的有效期为一年,但民航处处长亦可考虑给予营运牌照其他有效期限。申请人须于牌照期满前,向民航处处长再次申请更新牌照事宜。 33. 我怎样可以获得有关申请机场牌照及发牌规定的资料? 你可以向民航处机场安全标准部(电话:2182 1227)查询。 此外,本处备有《机场牌照发牌规定文件》,可供购买。 管制障碍物 34. 怎样才可知道机场高度限制是多少? 香港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机场高度限制。详情可查阅机场高度限制图。上述图则可于香港北角渣华道333号北角政府合署23楼或九龙弥敦道382号的售图处购买。 35. 是否可以申请机场高度管制豁免的? 可以。你可以就机场高度管制申请临时性或永久性之豁免。你可以向民航处处长申请临时性的机场高度管制豁免。这类豁免有效期为两个月并会附带条款及条件。 在合适的情况下民航处处长可以批准临时豁免作多次、每次为期两个月的延展。临时豁免的申请表可以从下列途径索取: 书面寄 民航处 机场安全标准部 大屿山畅航路一号 香港国际机场客运大楼6T067室 或致电安全主任(安全监察) 电话: (852)2183 1249 或 2183 1252 传真: (852)2795 8469 或 2261 2718 或下载申请表 发展局局长在谘询民航处处长后,可藉命令批出永久性的机场高度管制豁免。但这类豁免须受发展局就飞机安全所需或与飞机安全有关而施加的条款及条件所限制。这方面的资料,请联络: 花园道 美利大厦9楼 发展局 传真:(852)2845 3489 飘放风筝 36. 我可否在机场范围附近放风筝? 根据香港法例规定,除非有特别许可,市民不可以在香港境内机场范围五千米内放风筝。香港境内包括有香港国际机场、石岗机场及信德直升机场。 37. 还有其他有关放风筝的限制吗? 根据香港法例规定,除非有特别许可,市民不可以把风筝飘放至离地面高度超过六十米,亦不可以在船只、汽车或建筑物六十米范围内放风筝。 38. 触犯上述法例的刑罚是什么? 任何人如触犯上述法例,会被判罪及最高罚款五千元。 39. 上述的限制是源自什么法例? 有关限制是是源自<<1995年飞航(香港)令>>,第七十(一)段。 40. 哪处是市民常放风筝的地方? 巿民常前往放风筝的地方包括有石澳、大坳门和大尾督等。 气球/孔明灯放飞 41. 系留气球/孔明灯放飞的规则是源自什么法例? 有关规则是源自《1995年飞航〔香港〕令》。该令视孔明灯为气球。 42. 我可否放飞大气球/孔明灯? 除有民航处书面许可,任何一边长度超过两米包括栓有篮子或其他设备的气球/孔明灯不得在受管制的空域放飞。管制空域大致包括香港岛、九龙、沙田、新界西及大屿山。空域的准确范围可参阅由民航处编印的香港航空资料汇编。 43. 我可否在机场附近放飞气球/孔明灯, 而可放飞的高度为多少? 除有民航处书面许可,不得在距机场五公里范围内放飞气球/孔明灯。气球/孔明灯不得放飞到地平面六十米以上的高度,或距离任何船舶、车辆或建筑物六十米以内。 44. 我可以将大量气球放飞吗? 直径少于三十厘米(十二寸)的气球可作个别放飞,但任何人士放飞大量气球,事前都要以书面形式通知民航处,可按此网上通知(e-DCA253通知大量气球放飞)(只提供英文版) 注: 填妥之网上通知书及放飞有关资料,至少要在放飞日期七个工作天前送交民航处助理处长(航空交通管理) 44a. 若违反上述法例,罚则为何? 任何人如违反上述法例,一经定罪最高罚款五千元。 另外,根据上述《1995年飞航〔香港〕令》第四十七及四十八段,操作气球/孔明灯的人,不可因鲁莽或疏忽而危害到飞机、他人的生命或财产。违反上述法例的人,一经定罪最高罚款五千元,及可被监禁最多两年。 45.民航处会用什么准则来厘定考虑系留气球/孔明灯放飞的申请? 民航处在考虑系留气球/孔明灯放飞申请时,将会基于以下考虑: (甲) 放飞之位置 在考虑气球/孔明灯高度,数量,位置,大小,升力及锚具安排所需要与障碍物的 最低距离。 气球/孔明灯如非在操作位置充气,气球/孔明灯运送时会否固定系住。 (乙) 空中规则 气球/孔明灯操作与其它空域使用者之间的安全性。 如在夜间操作,须符合灯光要求。 (丙) 气球/孔明灯操作 操作者之经验。 气球/孔明灯升力。 锚具重量及锚具系带可否足以系紧气球/孔明灯。 气球/孔明灯升空时的护卫。 气球/孔明灯非在升空时停泊及看管。 若气球/孔明灯走脱停泊位或脱离系留时,气球应装有自动泻气装置。 天气限制。 (丁) 涉报酬的服务 有否或将会收到空运(航空服务牌照)规例之许可证。 遵照《民航(保险)令》之要求。 (戊) 保险要求 有否或将会收到空运(航空服务牌照)规例之许可证。 46. 哪里可提供系留气球/孔明灯放飞的规则之更多资料? 如欲查询系留气球/孔明灯放飞的规则之更多资料,请与民航处航空交通管理部联络,电话是2910 6174。 47. 在何处可索取系留气球/孔明灯申请表格? 索取系留气球/孔明灯申请表格 申请系留气球(无人)/孔明灯放飞表格 (e-DCA251),可按此网上申请 (只提供英文版)。 申请系留气球放飞(载人)表格 (e-DCA252),可按此网上申请 (只提供英文版)。 注: 网上申请系留气球(无人)/孔明灯放飞之表格 (e-DCA251),至少要在放飞日期十四个工作天前送交民航处助理处长(航空交通管理); 至于网上申请系留气球放飞(载人)之表格 (e-DCA252),至少要在放飞日期二十八个工作天前送交民航处助理处长(航空交通管理)。 逾时申请或未能及时处理。 模型飞机放飞 48. 操作模型飞机时需留意哪些事项? 模型飞机操作者必须明白香港空域狭窄,航空交通频繁,直升机在执行职务时可能以高速靠近山岭低飞。飞行员通常无法在远距离外察觉飞行中的模型飞机,因而难以及时防避。碰撞后果严重,往往可导致人命及财物的严重损失。故此模型飞机爱好者在操作飞机时,应维持放飞高度不超过地面以上300呎,以及保持警觉;如发现有飞机飞近,须立即将模型飞机着陆。 模型飞机操作者有责任避免相撞意外,因为直升机或轻型飞机飞行员无法在远距离外察觉及防避飞行中的模型飞机。 模型飞机操作者亦务必注意模型飞机须与地面上其他人及物件保持安全距离,以免发生碰撞导致他人受伤,甚至死亡及造成财物损失。 如因鲁莽或疏忽操作模型飞机危害他人或财产安全,可被检控。 49.何处是禁止放飞模型飞机地点? 市民不应在机场及飞机升降航道范围附近放飞模型飞机。这些地方包括: 香港国际机场; 大屿山北部沿岸地区; 大榄涌至荃湾沿岸及青衣岛一带; 维多利亚港的沿岸地区;和 石岗一带。 50.何处是常见的模型飞机飞行地点? 模型飞机爱好者常到的飞行地点包括: 元朗大棠 ; 元朗南生围; 沙田大老山; 西贡将军澳;和 西贡清水湾半岛一带。* * 西贡清水湾半岛近山顶地方为轻型飞机及直升机的航道。故此,模型飞机操作者必须确定所操作的模型飞机对使用航道的航机并不构成危险;尤其在天气欠佳时,飞行员会较平时低飞。 注意 : 在模型飞机飞行热点放飞模型飞机,仍必须采取有关安全措施。 51. 如何选择模型飞机飞行地点? 选择适当的飞行地点不仅可以减低发生意外的可能性,更可提高飞行的乐趣。下列为选择适当飞行地点的一些要诀。 适当的模型飞机飞行地点,除须顾及航空安全外,还须: 远离建筑物、人群及直升机坪; 远离一切可干扰无线电讯息的电源,例如电线、变压站、高压电线和变压塔等; 地势平坦,可让模型飞机升降自如;和 让模型飞机操作者视野清晰无阻,能够清楚看见飞行中的模型飞机。 52. 重型模型飞机可否在香港飞行? 除非有民航处的许可,任何人士不可以在香港放飞重型模型飞机。 空运危险品 53. 什么是危险品? 危险品泛指一切在空运时能对健康、安全、财产或环境构成危险的物品或物质。国际民航组织(ICAO)把这些危险品分为以下9类: 第1类爆炸品(Explosives) 第2类气体(Gases) 第3类易燃液体(Flammable Liquids) 第4类易燃固体(Flammable Solids ); 易于自燃的物质(Substances Liable to Spontaneous Combustion); 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Substances which , incontact with Water, Emit Flammable Gases) 第5类氧性化物质(Oxidizing Substances )及有机过氧化物(Organic Peroxides) 第6类毒性物质(Toxic )及感染性物质(Infectious Substances) 第7类放射性物料(Radioactive Materials ) 第8类腐蚀性物质(Corrosive Substances) 第9类其他危险物质和物品(Miscellaneous dangerous substances and articles) 54. 付运人(Shipper)及航空发运人(Airfreight forwarder) 在处理或航空托运危险品时须遵从那些规例? 你必须遵从香港法例第384章附属法例《危险品(航空托运)(安全)规例》。根据该规例,托运人(即付运人及货运代理人)须确保所有危险品都已正确地分类、 包装、标记及填妥有关文件才作航空托运。如有人违反此规例,可被罚款$250,000和监禁两年。 55. 什么是技术指令? “技术指令”意旨由国际民航组织(ICAO)编印的“危险品安全空运技术指令”(内地译“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它包含了适用于国际民用空运危险品的详细规定。你必须遵从香港法例第384章《危险(航空托运)(安全)规例》去确保你航空托运的危险品在每一方面都依足现行版本的技术指令内列明的规定。 56. 如果我不清楚托运的货品是否属于危险品,我应怎样做? 你可以联络你货品的提供人或制造商去取得一份物料安全资料报告,即 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简称 MSDS),上面应有记载物料的物理特性及化学特性。然后联络你的货运代理人(freight forwarder)或航空公司去征询他们的意见及在需要的情况下请他们作特别安排。无论任何情况下,你都不能够提供虚假的货品资料,又或者在不清楚货品危险性前就进行托运。虚假的危险品申报,错误包装以及不适当处理危险品可被检控及判罚$250,000和监禁两年。 57. 什么是合乎标准的空运危险品包装工具和包装方法? 你须根据现行版本的技术指令去选用合适的包装工具和包装方法。 如需要用UN包装工具,你必须购买由合资格的包装生产商制造的包装 。合资格的生产商已获有关机构授权生产,而它出售的UN包装工具都已通过一系列技术指令里规定的测试。 每个空运危险品用的UN包装工具都有类似4G/Y145/S/99/NL/VL823的标记。船运或陆运危险品用的UN包装工具也有跟上述相似的标记。如你不肯定你的UN包装工具是否制造作空运危险品用,你可以向你的包装工具供应商或生产商取得一份UN包装工具测试报告来作鉴定。 58. 在航空托运危险品时,我需要什么文件? 我是否需要保留该些文件? 根据香港法例第384章附属法例《危险品(航空托运)(安全)规例》,托运危险品须填妥空运路单及危险品运输文件,即 Shipper's Declaration for Dangerous Goods,但如某类别的危险品是技术指令内指明为无需危险品运输文件的货品,则无需该文件。付运人(Shipper)和货运代理人(Freight forwarder) 须保留空运路单以及危险品运输文件至少六个月。 59. 如我不懂处理航空付运的危险品,我可否签署危险品运输文件,即 Shipper's Declaration for Dangerous Goods? 你不可签署该文件。香港法例第384章附属法例《危险品(航空托运)(安全)规例》第7条规定只有在二十四个月内完成技术指令里面相关的危险品培训的人士才可以签署危险品运输文件,即 Shipper's Declaration for Dangerous Goods。未经培训而签署该文件的人士可被检控及判罚$20,000和监禁六个月。 60. 如我公司触犯香港法例第384章危险品(航空托运)(安全)条例,我身为公司董事要负上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第384章第5条,每名董事及每名公司管理人员都可以被裁定相同罪行。所以身为董事及管理人员,你必须尽力监管你的员工以防止罪行的发生。 61. 我工作的贸易公司不会在付运危险品的过程中亲身处理危险品。若果触犯规例的是负责处理或提供有关服务的第三者,例如危险品的海外供应商或生产商,我需负法律责任吗? 你需负法律责任。因为作为危险品托运人(consignor),即使你不是该危险品的制造商或供应商,你依然需就其他人等触犯香港法例第384章附属法例《危险品(航空托运)(安全)规例》而负上法律责任。因此,你必须施行预防措施去确保你托运的危险品的状况适宜空运。 62. 一个已完成技术指令内有关培训的航空发运人(Airfreight forwarder)可替付运人(Shipper)签署危险品运输文件,即Shipper's Declaration for Dangerous Goods 吗 ? 一个已完成培训的货运代理人或其他受付运人委托的合资格人士都可以替付运人签署该文件。但他必须在签署文件前先承担技术指令内付运人的责任及办妥技术指令内的付运人工作。 63. 如我要航空托运枪械(包括体育运动用枪械)和弹药,我应怎样做? 根据《1995年飞航(香港)令》第43条,任何武器,子弹及含有炸药成份或有害及有毒液体,气体或其他设计成或用作做战争或伤人用途的物件都被分类成“军火”。用飞机运载“军火”一定要事先得到民航处处长的批准飞机运载军火准许以及遵从有关的条款。 乘客及航空托运人如想提供武器,枪械(包括体育运动用枪械) 及弹药作航空托运,必须预先知会航空公司以及请他们向民航处处长申请有关之批准。请按此下载申请准许飞机运载军火表格。 64. 我如何取得更多关于航空运输危险品或空运军火的资料: 你可以写信往: 危险品事务组 机场安全标准部 香港大屿山香港国际机场畅航路一号 香港国际机场客运大楼6T067室 或联络安全主任(危险品),电话:(852) 2182 1221,2182 1214 或 2182 1233,传真 : 2795 8469 航空交通安全/空管雷达 65. 一次监察雷达〔PSR〕是什么? 一次监察雷达能探测复盖范围以内之飞机距离及方向资料。在香港,基于不同的应用需求,它复盖八十海里范围以作进场管制之用,和二百海里范围作航路管制之用。 66. 二次监察雷达〔SSR〕是什么? 经处理由飞机发出之数据后,二次监察雷达能提供航机的距离、方向、高度和识别(呼号)。其复盖范围可达二百五十海里。二次监察雷达较一次监察雷达能提供更多有用的资料,但须依赖航机上应答器之正常运作。故此,为使雷达显示屏幕上能展示最佳而又不间断的航机目标,一次和二次雷达通常都会在航管中一并使用。 67. 仪表着陆系统〔ILS〕是什么? 这是国际民航组织指定的标准精确着陆导向设备,提供准确的方向指示及下降指引讯号,令航机即使在恶劣的天气状况下,亦能安全地在跑道上降落。 68. 多普勒甚高频全向无线电信标及测距仪〔DVOR/DME〕是什么? 这是国际民航组织指定的标准无线电导航设备,向航机提供方向及距离的资料,以确定航路、终端区程序、仪表进场及离场程序等。 航空保安/管制代理人制度 69. 什么是管制代理人制度? 请参考管制代理人制度网页。 在办公时间外申请紧急航班往返香港 70. 在办公时间外申请紧急航班往返香港应填写什么声明? 根据AIC 17/11,申请人应填写一份声明书: 申请受酬(包机)航班,请填写声明表格A (Form A)。 申请不受酬的私人航班,请填写声明表格B (Form B)。 客运燃料附加费 71. 为什么航空公司收取客运燃料附加费? 如何决定附加费的水平? 航空公司在香港以外地方有否收取有关附加费? 由于航油价格的波动,航空公司征收客运燃料附加费以收回部份增加的经营成本。 根据现行双边民用航空运输协定,航空公司必须在考虑各有关因素如经营成本、乘客利益和其他经营同一航线的航空公司的收费等因素后订定收费,并得到有民航当局的批准才能征收。民航处根据这一原则,在考虑过航油价格的变动、航空公司提交的理据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后,对附加费申请作出审批。 航空公司同样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客运燃料附加费。 现时国际上其他地方主要航线的燃料附加费水平平均为每各乘客358元(适用于短途航班)及1451元(适用于长途航班) 。 客运及货运燃料附加费摘要 有关液体、凝胶和喷雾类物品的保安管制 72. 液体、凝胶和喷雾类物品包括什么? 液体、凝胶和喷雾类物品包括: 饮料,例如水、汤、糖浆、果酱、炖煮的食物、酱汁和膏状的食物; 在酱汁中或含有液体的食物; 乳霜、润肤液、润肤油、香水、化妆品,例如睫毛液、唇彩、润唇膏 ; 喷剂和细小压缩容器,例如刮毛泡沫及香体喷雾; 膏状物品,例如牙膏; 凝胶,例如发胶和沐浴露; 液体与固体之混合物 ; 在室温下稠度类似的任何其他物品 。 73. 旅客可否携带水/饮料/附有液体的食品通过香港国际机场的保安检查站? 这些物品必须盛放在容量不超过 100 毫升的容器,并与其他液体、凝胶和喷雾类物品一并放在容量不超过一公升的可重复密封透明胶袋,否则不能通过保安检查站。 为免引起不便,旅客可在通过保安检查站后在禁区商店购买水或其他饮料。航程中航空公司也有水供应。 74. 未能通过保安检查站的液体、凝胶和喷雾类物品和容器,会怎样处置? 这类物品会全部弃置。为方便保安检查,并避免不必要地在保安检查站弃置液体、凝胶和喷雾类物品,乘客应把无需在航机上使用的液体、凝胶和喷雾类物品放入寄舱行李。 75. 新规定是否适用于寄舱行李内的液体、凝胶和喷雾类物品? 不是。新规定只适用于手提行李。 76. 这些可重复密封的透明胶袋的形状或大小,有否任何具体规定? 没有。在已实施有关措施的地区,如美国和欧盟,最常用的胶袋尺码 为 20 厘米乘20 厘米(8 寸乘8 寸)。 77. 除上述 (8 寸乘8 寸)胶袋外,可否使用其他胶袋? 只要胶袋是透明,可重复密封,而容量又不超过一公升的,均可使用。 78. 哪里可以找到符合规定大小的可重复密封透明胶袋? 这类胶袋一般可在超级市场和家居用品店购买到。 79. 盛载在可重复密封透明塑胶袋内的容器有否数量限制? 没有。不过,每个容器的容量不得超过 100 毫升;全数容器放进可重复密封透明胶袋后,不应显得挤迫。一般来说,一个一公升胶袋可盛载五个100 毫升容器。 那些未能放进可重复密封透明胶袋的液体、凝胶和喷雾类物品和其容器,或载有液体、凝胶和喷雾类物品和其容器的容量超过100 毫升,须在保安检查站弃掉。 80. 液体、凝胶和喷雾类物品是否需要以原有包装的容器盛载? 不需要。液体、凝胶和喷雾类物品可贮存在任何容量不超过 100 毫升的容器内。 81. 容器是否需要透明? 不需要。 82. 液体、凝胶和喷雾类物品可否盛载在容量超过100 毫升的容器? 载有液体、凝胶和喷雾类物品的容器如超过 100 毫升,不可放在手提行李。如要携带有关物品,必须放在寄舱行李内,并遵守危险品规例。 83. 通过保安检查时可否携带空的容器? 可以。任何空的容器,不论容量,皆可携进保安检查站。 84. 药物可获得什么豁免? 液体、凝胶和喷雾状药物,包括中药、在药房购买的 「成药」 如 咳 药水 或隐型眼镜药水等可获豁免遵从 100 毫升的规定。有关的液体、凝胶和喷雾状药物需盛载在容量超过100 毫升的容器内,并向保安检查人员出示,以便进行X 光检查。旅客可能需要出示有关药物的证明,例如医生信、处方证明或印有乘客姓名的药物标签。为方便保安检查,旅客可把所有不超过100 毫升的液体、凝胶和喷雾状药物,与其他液体、凝胶和喷雾类物品一并放在一公升透明胶袋内。那些无需在航机上服用的液体、凝胶和喷雾状药物应放入寄舱行李。 85. 婴儿奶/果汁/食品食品可获得什么豁免? 婴儿奶、果汁、已消毒的饮用水和凝胶状食品可获豁免遵从 100 毫升的规定。旅客可携带足够供婴儿在航机上食用的数量登机。如有关物品的容器容量超过100 毫升,需向保安检查人员出示,以进行X 光检查。通过保安检查站时,同行婴儿须在场。为方便保安检查,那些无需在航机上食用的婴儿奶、果汁、已消毒的饮用水和凝胶状食品,应放入寄舱行李。 86. 我 是 以母乳 喂哺 婴儿 的母亲 ,但我的孩子不会与我同行。我 所 携带 的母乳可否获得豁免? 可以。在没有婴儿 同行的情况下 , 以母乳 喂哺 婴儿 的母亲 所 携带 的母乳 可获豁免遵从 100 毫升的规定。为方便保安检查,在检查站进行X光检查时,你应将这些获豁免物品与其他物品分开交予保安人员检查。 87. 婴儿配方奶粉有否任何限制? 婴儿配方奶粉不属液体,凝胶或喷雾状物品,不受新规定限制。 88. 在香港国际机场购买的液体、凝胶和喷雾类物品,可否带上离港航机? 可以。旅客通过香港国际机场保安检查站后,可在机场禁区商店购买液体、凝胶和喷雾类商品,然后带上离港航班。不过,如乘客须在下一停站机场转机,应向航空公司查询有关当地携带液体、凝胶和喷雾类物品的规定。 89. 在香港国际机场转机的旅客如携带在其他机场或航机上购买的液体、凝胶和喷雾类商品,可否通过香港国际机场的转机保安检查站? 可以,只要这些物品存放在容量不超过 100 毫升的容器,并与其他液体、凝胶和喷雾类物品一并放在容量不超过一公升的可重复密封透明胶袋内。 如液体、凝胶和喷雾类商品的容量超过100 毫升,必须符合下述规定,而检查结果令人满意,方可通过香港国际机场的保安检查站: i. 在已实施相关的新液体、凝胶和喷雾类物品管制规定的机场购买;或 ii. 在香港注册的飞机上购买;或 iii. 在非香港注册的飞机上购买,而该航机的上一停靠机场已实施相关的新液体、凝胶和喷雾类物品管制规定;以及 所购买的液体、凝胶和喷雾类物品必须包装在密封的防干扰塑胶袋中,并展示有关证明,显示商品是在旅程当日购买。 90. 如在香港境内上空进行空中摄影或空中测绘飞行,有什么需求? 依照《1995年飞航〔香港〕令》,凡非香港注册之航空器拟在香港境内上空作空中摄影或空中测绘飞行,均需要民航处签发书面许可,方可进行以上活动。 详情请参阅香港航行资料通报 AIC 11/09 (只供英文版)。 非香港注册航空器适用之申请表格 (DCA254) 可按此下载。 如有任何查询,请电邮致民航处电子邮箱enquiry@cad.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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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乘客离境税 航机注册 经营许可证 航空器维修执照 飞行员牌照 行李限制 机场开放时间/机场跑道 包机/私人飞机 香港航空资料汇编 航空管制员和航空通讯员招聘事宜 签发机场营办牌照 管制障碍物 飘放风筝 气球/孔明灯放飞 模型飞机放飞 空运危险品 航空交通安全 空管雷达 航空保安/管制代理人制度 航空交通统计数字 客运燃料附加费 客运及货运燃料附加费摘要 在办公时间外申请紧急航班往返香港 新的手提行李保安规定 在香港境内上空作空中摄影或空中测绘
飞机乘客离境税
1. 现在的飞机乘客离境税的税款为若干?那些乘客可获豁免缴付离境税?
每名12岁或以上的乘客若从香港国际机场乘搭飞机或从港澳客运码头乘搭直升机离开香港,必须缴付港币120元的飞机乘客离境税。根据飞机乘客离境税条例第140章,12岁以下的乘客可获豁免缴付税款。由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起,如乘客在同一天内乘搭飞机抵港及离港亦可获豁免缴付税款。有关可获豁免缴付税款的详情,请查阅飞机乘客离境税条例第140章附表二。
2. 飞机乘客离境税收费方法如何?
乘客在购买机票时,航空公司、其代理公司(旅行社)或直升机航运公司会向乘客收取离境税。航空公司只会在登机柜台向并没有预先缴付离境税的乘客收取离境税。
3. 购买机票时已缴付飞机乘客离境税但并没有乘搭飞机(包括直升机)离开香港的乘客如何获退回已缴付的离境税?退款时是否需要支付任何手续费?
购买机票时已缴付飞机乘客离境税但并没有乘搭飞机(包括直升机)离开香港的乘客可向航空公司、其代理公司(旅行社)或直升机航运公司申请退回已缴付的离境税。乘客毋须就有关退款缴付任何费用。
4. 获豁免缴付离境税的乘客如何申请退还已缴付的税款?
由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起,香港国际机场海天码头提供即日现金退税服务,退回已预缴的离境税。 于跨境渡轮码头办理登机手续时已取得退税券之乘客,若没有在转机当日往海天码头退款柜台取回税款, 应直接联络有关航空公司取回税款。乘客若没有领取退税券,就只可以邮寄方式向民航处申请退还税款 (请参考下一段(ii. b.)的退税手续)。
a. 乘客可到民航处设于香港国际机场一号客运大楼七楼离港大堂E行段的「飞机乘客离境税」柜台申请退回现金。
申请时,须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1. 缴税证据〈即航空公司/直升机航运公司发出的机票正本/电子机票,列明已缴付香港飞机乘客离境税〉 2. 上述离境航班的正本登机证(只适用于航空公司乘客) 3. 有申请人姓名的正本船票(只适用于乘船到香港转乘飞机的乘客) 4. 支持提出豁免申请的有关文件
b. 乘客也可选择填写“飞机乘客离境税 - 申请退还税款”表格连同一切所须文件于离境后四星期内寄回民航处申请。民航处在核实豁免权后便会邮递支票给申请人。地址是: 香港国际机场骏运路二号 机场空运中心商业大楼十楼 民航处收入组 倘乘客未能把港币划线支票存入其名下的银行户口,请参考"飞机乘客离境税 - 申请退还税款"表格备注(ii)所述之其它退款安排。
b. 乘客也可选择填写“飞机乘客离境税 - 申请退还税款”表格连同一切所须文件于离境后四星期内寄回民航处申请。民航处在核实豁免权后便会邮递支票给申请人。地址是:
香港国际机场骏运路二号 机场空运中心商业大楼十楼 民航处收入组
倘乘客未能把港币划线支票存入其名下的银行户口,请参考"飞机乘客离境税 - 申请退还税款"表格备注(ii)所述之其它退款安排。
航机注册
5. 我可以在香港登记飞机吗?
若阁下属于航空(香港)命令1995第四项内的合资格人仕,可以在香港登记飞机。申请人可以索取申请表格DCA 99,填妥后连同费用交回本处。
注意:香港民航处申请表格是以Adobe PDF (Portable Document Format)格式储存,请下载 Acrobat Reader来检视或列印。
经营许可证
6. 我怎样申请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在香港的登记的飞机均不能用作公共运输用途,除非营运人(航空公司)已经持有民航处处长签发的经营许可证。在接到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后,民航处处长会考虑申请人各方面的能力,包括他的资历、器材、组织结构、人事、维修及其他支援等,确认申请人可适当及安全地营运才签发证书。申请的详情载于民航处刊物编号360-"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规例汇编",并可从以下网址http://www.cad.gov.hk/english/publications_cad360.html下载。
航空器维修执照
7. 在那处可找到航空器维修执照的考试大纲?
民航处刊物-HKAR-66
8. 怎样获取航空器维修执照?
申请手续及程序,可在HKAR-66及HKAR-2找到。在本纲页“资料概览”的"香港航空要求-66(航空器维修执照)"有更详尽资料可供参考。
9. 如持有非香港发出的航空器维修执照,可否获得豁免而取得香港执照?
航空器维修执照考试豁免项目可在香港民航刊物HKAR-2 Chapter 23 Appendix 2 找到。
10. 航空器维修执照有届满日期否?
航空器维修执照有效期为五年。
11. 在何处可购买民航处编印刊物如HKAR-66, HKAR-1, HKAR-2, Airworthiness Notice,等?
在民航处飞行标准及适航处办事处可购买。地址是:
香港赤腊角骏运路2号 机场空运中心商业大楼10楼 电话: 2769 7641 传真: 2362 4250
飞行员牌照
12. 怎样才能成为飞行员?
飞行员可分为私人飞行员及专业飞行员。前者需持有私人飞行员执照(PPL),而后者则需持有商用飞行员执照(CPL)或民营运输机飞行员执照(ATPL)。这里集中谈及有关考取香港私人飞行员执照所需要符合的规定。
要取得香港的私人飞行员执照,您需要: (1) 在17岁或以上; (2) 有健康的身体,所有飞行员都需要有一张有效的健康证书(Medical Certificate) (3) 学习有关飞行及飞机的理论知识,并需通过有关的考试;这些理论范筹包括:飞行法例、航空术、气象学、飞机常识、无线电通讯及有关人体表现及限制的常识等; (4) 取得必须的飞行训练及飞行经验,并通过飞行测试。
行李限制
13. 手提行李的尺寸
请直接联络有关航空公司了解详情。
14. 每位乘客可免费携带多少过磅行李?
机场开放时间/机场跑道
15. 香港机场跑道有多长?
长度为3800米或3.8公里。
16. 香港国际机场开放时间?
开放时间为二十四小时。
包机/私人飞机
17. 怎样申请来回香港的包机服务?
空运(航空服务牌照)规例规定任何人如欲申办来往香港的包机服务,必须向民航处处长申领许可证。许可证申请表可于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政府合署四十六楼民航处总部索取,填写后该申请表必须于航班预计到达或离开香港的日期前最少三个工作天之前(新经营或非经常经营者应该预留两个星期,以便进行审核)提交民航处处长。
申请人必须提交以下资料和文件,本处才会考虑其许可证申请:
如使用租赁飞机,申请人需符合其他要求。
除上述一般要求外,申请人亦需就个别包机申请提交以下资料:
有关经营包机运载乘客或货物来往香港的申请,如民航处处长对申请人已合理地证明相对的定期航班未能提供所需服务或运力以满足真正的需求方面感到满意,及若该申请是由香港以外地方作基地的航空公司所提交,该航空公司所属基地的政府对以香港作基地的航空公司提交近似的申请时将给与同等的优惠待遇,则该申请通常会被批准。
申请以包机同时运载乘客及货物将通常不会被考虑。
申请经营不定期航班服务的程序细则,请参阅《香港航空资料汇编》第GEN 1.2部。
18. 怎样申办私人非受酬飞行来往香港?
任何人在操作非受酬飞行来往香港前必须获得民航处处长允许,有关申请应在航班预计到达或离开香港的日期前最少三个工作天送达民航处处长(地址: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政府合署四十六楼;传真:(852)2877 8542 )。有关申请不需使用任何申请表,但需提供以下资料:
19. 申请者应何时提出申请?
申请必须于航班预计到达或离开香港的日期前最少三个工作天送达民航处处长。 但非经常或新经营者应在航班到达或离开香港的日期前最少两星期提交申请,以便有足够时间处理该申请。
香港航空资料汇编
20. 怎样索取一本「香港航空资料汇编」(AIP HK)?
阁下可去函民航处订阅一本「香港航空资料汇编」(AIP HK),地址是:
香港赤鱲角骏运路二号 机场空运中心商业大楼十楼 民航处财务部收入组 电话 :2769 8435 传真 :2382 4582 电子邮件 : AIPSales@cad.gov.hk
或可到香港国际机场的航行资料中心查阅。
航空管制员和航空通讯员招聘事宜
21. 如何申请见习航空交通管制主任/三级航空交通事务员职位/见习航空通讯员?
当有职位空缺时,民航处会在本地报章(包括南华早报及明报)刊登招聘广告,公务员事务局网页 (http://www.csb.gov.hk) 和民航处网页 (http://www.cad.gov.hk/chinese/recruitment.html) 亦会登载有关招聘消息。请留意广告上所列的申请程序和截止日期。
22. 如何取得有关的职位空缺申请表格?
有关的申请表格,即通用表格第GF340号,可从下列网址下载: http://www.csb.gov.hk/english/recruit/application/files/GF340.pdf
23. 若未具备所需的香港中学会考成绩,是否仍可申请见习航空交通管制主任/三级航空交通事务员/见习航空通讯员职位?
并未参加香港中学会考者仍可申请上述职位。然而,申请人的学历需经公务员事务局审核,以确定是否等同入职学历。
24. 见习航空交通管制主任的薪级为何?
见习航空交通管制主任的薪级属见习职级薪级表第11至14点。
25. 三级航空交通事务员的薪级为何?
三级航空交通事务员的薪级属见习职级薪级表第5 至6点。
26. 见习航空通讯员的薪级为何?
见习航空通讯员的薪级属见习职级薪级表第5至6点。
27. 申请见习航空交通管制主任/三级航空交通事务员/见习航空通讯员职位是否需要接受笔试?
申请见习航空交通管制主任一职的合资格者需接受笔试。如申请者进一步获邀约见面试,通常会在笔试日期后十个星期内接到通知。 投考三级航空交通事务员或见习航空通讯员均不用接受笔试。
自2008年9月1日起,所有申请公布的公务员职位空缺的应征者,均须接受基本法知识测试。详情请参阅公务员事务局网页 http://www.csb.gov.hk/tc_chi/recruit/basiclaw/1372.html
签发机场营办牌照
28. 什么是机场营办牌照?
机场营办牌照是发给私营机场之营办者管理机场之用。在香港除了政府营办的机场外,私营机场之营办者,如运作包括提供旅客运输,飞行训练和机员测试等,均须领有机场营办牌照以作管理机场之用。
29. 谁人可签发机场营办牌照?
根据航空香港令(一九九五)第七十三段赋予之权力,民航处处长可签发机场营运牌照。
30. 民航处会基于什么条件和情况以签发机场营办牌照?
签发牌照是根据航空香港令(一九九五)第七十三段的规定,民航处处长会审核申请者能否达到下列要求而签发牌照:
31. 如何保证申请人有足够资格领取牌照?
民航处会评核申请人能否符合民航处所订立的签发机场营办牌照的准则。这些准则都是参照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和建议措施而订立。当民航处处长满意评核的结果,营运牌照才会签发。
32. 牌照的有效期为多久?
通常机场营运牌照的有效期为一年,但民航处处长亦可考虑给予营运牌照其他有效期限。申请人须于牌照期满前,向民航处处长再次申请更新牌照事宜。
33. 我怎样可以获得有关申请机场牌照及发牌规定的资料?
你可以向民航处机场安全标准部(电话:2182 1227)查询。 此外,本处备有《机场牌照发牌规定文件》,可供购买。
管制障碍物
34. 怎样才可知道机场高度限制是多少?
香港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机场高度限制。详情可查阅机场高度限制图。上述图则可于香港北角渣华道333号北角政府合署23楼或九龙弥敦道382号的售图处购买。
35. 是否可以申请机场高度管制豁免的?
可以。你可以就机场高度管制申请临时性或永久性之豁免。你可以向民航处处长申请临时性的机场高度管制豁免。这类豁免有效期为两个月并会附带条款及条件。 在合适的情况下民航处处长可以批准临时豁免作多次、每次为期两个月的延展。临时豁免的申请表可以从下列途径索取:
书面寄 民航处 机场安全标准部 大屿山畅航路一号 香港国际机场客运大楼6T067室 或致电安全主任(安全监察) 电话: (852)2183 1249 或 2183 1252 传真: (852)2795 8469 或 2261 2718 或下载申请表
发展局局长在谘询民航处处长后,可藉命令批出永久性的机场高度管制豁免。但这类豁免须受发展局就飞机安全所需或与飞机安全有关而施加的条款及条件所限制。这方面的资料,请联络:
花园道 美利大厦9楼 发展局 传真:(852)2845 3489
飘放风筝
36. 我可否在机场范围附近放风筝?
根据香港法例规定,除非有特别许可,市民不可以在香港境内机场范围五千米内放风筝。香港境内包括有香港国际机场、石岗机场及信德直升机场。
37. 还有其他有关放风筝的限制吗?
根据香港法例规定,除非有特别许可,市民不可以把风筝飘放至离地面高度超过六十米,亦不可以在船只、汽车或建筑物六十米范围内放风筝。
38. 触犯上述法例的刑罚是什么?
任何人如触犯上述法例,会被判罪及最高罚款五千元。
39. 上述的限制是源自什么法例?
有关限制是是源自<<1995年飞航(香港)令>>,第七十(一)段。
40. 哪处是市民常放风筝的地方?
巿民常前往放风筝的地方包括有石澳、大坳门和大尾督等。
气球/孔明灯放飞
41. 系留气球/孔明灯放飞的规则是源自什么法例?
有关规则是源自《1995年飞航〔香港〕令》。该令视孔明灯为气球。
42. 我可否放飞大气球/孔明灯?
除有民航处书面许可,任何一边长度超过两米包括栓有篮子或其他设备的气球/孔明灯不得在受管制的空域放飞。管制空域大致包括香港岛、九龙、沙田、新界西及大屿山。空域的准确范围可参阅由民航处编印的香港航空资料汇编。
43. 我可否在机场附近放飞气球/孔明灯, 而可放飞的高度为多少?
除有民航处书面许可,不得在距机场五公里范围内放飞气球/孔明灯。气球/孔明灯不得放飞到地平面六十米以上的高度,或距离任何船舶、车辆或建筑物六十米以内。
44. 我可以将大量气球放飞吗?
直径少于三十厘米(十二寸)的气球可作个别放飞,但任何人士放飞大量气球,事前都要以书面形式通知民航处,可按此网上通知(e-DCA253通知大量气球放飞)(只提供英文版)
注: 填妥之网上通知书及放飞有关资料,至少要在放飞日期七个工作天前送交民航处助理处长(航空交通管理)
44a. 若违反上述法例,罚则为何?
任何人如违反上述法例,一经定罪最高罚款五千元。 另外,根据上述《1995年飞航〔香港〕令》第四十七及四十八段,操作气球/孔明灯的人,不可因鲁莽或疏忽而危害到飞机、他人的生命或财产。违反上述法例的人,一经定罪最高罚款五千元,及可被监禁最多两年。
45.民航处会用什么准则来厘定考虑系留气球/孔明灯放飞的申请?
民航处在考虑系留气球/孔明灯放飞申请时,将会基于以下考虑:
(甲) 放飞之位置
(乙) 空中规则
(丙) 气球/孔明灯操作
(丁) 涉报酬的服务
(戊) 保险要求
46. 哪里可提供系留气球/孔明灯放飞的规则之更多资料?
如欲查询系留气球/孔明灯放飞的规则之更多资料,请与民航处航空交通管理部联络,电话是2910 6174。
47. 在何处可索取系留气球/孔明灯申请表格?
索取系留气球/孔明灯申请表格
申请系留气球(无人)/孔明灯放飞表格 (e-DCA251),可按此网上申请 (只提供英文版)。
申请系留气球放飞(载人)表格 (e-DCA252),可按此网上申请 (只提供英文版)。
注:
网上申请系留气球(无人)/孔明灯放飞之表格 (e-DCA251),至少要在放飞日期十四个工作天前送交民航处助理处长(航空交通管理);
至于网上申请系留气球放飞(载人)之表格 (e-DCA252),至少要在放飞日期二十八个工作天前送交民航处助理处长(航空交通管理)。
逾时申请或未能及时处理。
模型飞机放飞
48. 操作模型飞机时需留意哪些事项?
模型飞机操作者必须明白香港空域狭窄,航空交通频繁,直升机在执行职务时可能以高速靠近山岭低飞。飞行员通常无法在远距离外察觉飞行中的模型飞机,因而难以及时防避。碰撞后果严重,往往可导致人命及财物的严重损失。故此模型飞机爱好者在操作飞机时,应维持放飞高度不超过地面以上300呎,以及保持警觉;如发现有飞机飞近,须立即将模型飞机着陆。
模型飞机操作者有责任避免相撞意外,因为直升机或轻型飞机飞行员无法在远距离外察觉及防避飞行中的模型飞机。
模型飞机操作者亦务必注意模型飞机须与地面上其他人及物件保持安全距离,以免发生碰撞导致他人受伤,甚至死亡及造成财物损失。
如因鲁莽或疏忽操作模型飞机危害他人或财产安全,可被检控。
49.何处是禁止放飞模型飞机地点?
市民不应在机场及飞机升降航道范围附近放飞模型飞机。这些地方包括:
香港国际机场;
大屿山北部沿岸地区;
大榄涌至荃湾沿岸及青衣岛一带;
维多利亚港的沿岸地区;和
石岗一带。
50.何处是常见的模型飞机飞行地点?
模型飞机爱好者常到的飞行地点包括:
元朗大棠 ;
元朗南生围;
沙田大老山;
西贡将军澳;和
西贡清水湾半岛一带。*
* 西贡清水湾半岛近山顶地方为轻型飞机及直升机的航道。故此,模型飞机操作者必须确定所操作的模型飞机对使用航道的航机并不构成危险;尤其在天气欠佳时,飞行员会较平时低飞。
注意 : 在模型飞机飞行热点放飞模型飞机,仍必须采取有关安全措施。
51. 如何选择模型飞机飞行地点?
选择适当的飞行地点不仅可以减低发生意外的可能性,更可提高飞行的乐趣。下列为选择适当飞行地点的一些要诀。
适当的模型飞机飞行地点,除须顾及航空安全外,还须:
远离建筑物、人群及直升机坪;
远离一切可干扰无线电讯息的电源,例如电线、变压站、高压电线和变压塔等;
地势平坦,可让模型飞机升降自如;和
让模型飞机操作者视野清晰无阻,能够清楚看见飞行中的模型飞机。
52. 重型模型飞机可否在香港飞行?
除非有民航处的许可,任何人士不可以在香港放飞重型模型飞机。
空运危险品
53. 什么是危险品?
危险品泛指一切在空运时能对健康、安全、财产或环境构成危险的物品或物质。国际民航组织(ICAO)把这些危险品分为以下9类:
第1类爆炸品(Explosives) 第2类气体(Gases) 第3类易燃液体(Flammable Liquids) 第4类易燃固体(Flammable Solids ); 易于自燃的物质(Substances Liable to Spontaneous Combustion); 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Substances which , incontact with Water, Emit Flammable Gases) 第5类氧性化物质(Oxidizing Substances )及有机过氧化物(Organic Peroxides) 第6类毒性物质(Toxic )及感染性物质(Infectious Substances) 第7类放射性物料(Radioactive Materials ) 第8类腐蚀性物质(Corrosive Substances) 第9类其他危险物质和物品(Miscellaneous dangerous substances and articles)
54. 付运人(Shipper)及航空发运人(Airfreight forwarder) 在处理或航空托运危险品时须遵从那些规例?
你必须遵从香港法例第384章附属法例《危险品(航空托运)(安全)规例》。根据该规例,托运人(即付运人及货运代理人)须确保所有危险品都已正确地分类、 包装、标记及填妥有关文件才作航空托运。如有人违反此规例,可被罚款$250,000和监禁两年。
55. 什么是技术指令?
“技术指令”意旨由国际民航组织(ICAO)编印的“危险品安全空运技术指令”(内地译“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它包含了适用于国际民用空运危险品的详细规定。你必须遵从香港法例第384章《危险(航空托运)(安全)规例》去确保你航空托运的危险品在每一方面都依足现行版本的技术指令内列明的规定。
56. 如果我不清楚托运的货品是否属于危险品,我应怎样做?
你可以联络你货品的提供人或制造商去取得一份物料安全资料报告,即 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简称 MSDS),上面应有记载物料的物理特性及化学特性。然后联络你的货运代理人(freight forwarder)或航空公司去征询他们的意见及在需要的情况下请他们作特别安排。无论任何情况下,你都不能够提供虚假的货品资料,又或者在不清楚货品危险性前就进行托运。虚假的危险品申报,错误包装以及不适当处理危险品可被检控及判罚$250,000和监禁两年。
57. 什么是合乎标准的空运危险品包装工具和包装方法?
你须根据现行版本的技术指令去选用合适的包装工具和包装方法。
如需要用UN包装工具,你必须购买由合资格的包装生产商制造的包装 。合资格的生产商已获有关机构授权生产,而它出售的UN包装工具都已通过一系列技术指令里规定的测试。
每个空运危险品用的UN包装工具都有类似4G/Y145/S/99/NL/VL823的标记。船运或陆运危险品用的UN包装工具也有跟上述相似的标记。如你不肯定你的UN包装工具是否制造作空运危险品用,你可以向你的包装工具供应商或生产商取得一份UN包装工具测试报告来作鉴定。
58. 在航空托运危险品时,我需要什么文件? 我是否需要保留该些文件?
根据香港法例第384章附属法例《危险品(航空托运)(安全)规例》,托运危险品须填妥空运路单及危险品运输文件,即 Shipper's Declaration for Dangerous Goods,但如某类别的危险品是技术指令内指明为无需危险品运输文件的货品,则无需该文件。付运人(Shipper)和货运代理人(Freight forwarder) 须保留空运路单以及危险品运输文件至少六个月。
59. 如我不懂处理航空付运的危险品,我可否签署危险品运输文件,即 Shipper's Declaration for Dangerous Goods?
你不可签署该文件。香港法例第384章附属法例《危险品(航空托运)(安全)规例》第7条规定只有在二十四个月内完成技术指令里面相关的危险品培训的人士才可以签署危险品运输文件,即 Shipper's Declaration for Dangerous Goods。未经培训而签署该文件的人士可被检控及判罚$20,000和监禁六个月。
60. 如我公司触犯香港法例第384章危险品(航空托运)(安全)条例,我身为公司董事要负上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第384章第5条,每名董事及每名公司管理人员都可以被裁定相同罪行。所以身为董事及管理人员,你必须尽力监管你的员工以防止罪行的发生。
61. 我工作的贸易公司不会在付运危险品的过程中亲身处理危险品。若果触犯规例的是负责处理或提供有关服务的第三者,例如危险品的海外供应商或生产商,我需负法律责任吗?
你需负法律责任。因为作为危险品托运人(consignor),即使你不是该危险品的制造商或供应商,你依然需就其他人等触犯香港法例第384章附属法例《危险品(航空托运)(安全)规例》而负上法律责任。因此,你必须施行预防措施去确保你托运的危险品的状况适宜空运。
62. 一个已完成技术指令内有关培训的航空发运人(Airfreight forwarder)可替付运人(Shipper)签署危险品运输文件,即Shipper's Declaration for Dangerous Goods 吗 ?
一个已完成培训的货运代理人或其他受付运人委托的合资格人士都可以替付运人签署该文件。但他必须在签署文件前先承担技术指令内付运人的责任及办妥技术指令内的付运人工作。
63. 如我要航空托运枪械(包括体育运动用枪械)和弹药,我应怎样做?
根据《1995年飞航(香港)令》第43条,任何武器,子弹及含有炸药成份或有害及有毒液体,气体或其他设计成或用作做战争或伤人用途的物件都被分类成“军火”。用飞机运载“军火”一定要事先得到民航处处长的批准飞机运载军火准许以及遵从有关的条款。 乘客及航空托运人如想提供武器,枪械(包括体育运动用枪械) 及弹药作航空托运,必须预先知会航空公司以及请他们向民航处处长申请有关之批准。请按此下载申请准许飞机运载军火表格。
64. 我如何取得更多关于航空运输危险品或空运军火的资料:
你可以写信往:
危险品事务组 机场安全标准部 香港大屿山香港国际机场畅航路一号 香港国际机场客运大楼6T067室 或联络安全主任(危险品),电话:(852) 2182 1221,2182 1214 或 2182 1233,传真 : 2795 8469
航空交通安全/空管雷达
65. 一次监察雷达〔PSR〕是什么?
一次监察雷达能探测复盖范围以内之飞机距离及方向资料。在香港,基于不同的应用需求,它复盖八十海里范围以作进场管制之用,和二百海里范围作航路管制之用。
66. 二次监察雷达〔SSR〕是什么?
经处理由飞机发出之数据后,二次监察雷达能提供航机的距离、方向、高度和识别(呼号)。其复盖范围可达二百五十海里。二次监察雷达较一次监察雷达能提供更多有用的资料,但须依赖航机上应答器之正常运作。故此,为使雷达显示屏幕上能展示最佳而又不间断的航机目标,一次和二次雷达通常都会在航管中一并使用。
67. 仪表着陆系统〔ILS〕是什么?
这是国际民航组织指定的标准精确着陆导向设备,提供准确的方向指示及下降指引讯号,令航机即使在恶劣的天气状况下,亦能安全地在跑道上降落。
68. 多普勒甚高频全向无线电信标及测距仪〔DVOR/DME〕是什么?
这是国际民航组织指定的标准无线电导航设备,向航机提供方向及距离的资料,以确定航路、终端区程序、仪表进场及离场程序等。
航空保安/管制代理人制度
69. 什么是管制代理人制度?
请参考管制代理人制度网页。
在办公时间外申请紧急航班往返香港
70. 在办公时间外申请紧急航班往返香港应填写什么声明?
根据AIC 17/11,申请人应填写一份声明书:
申请受酬(包机)航班,请填写声明表格A (Form A)。
申请不受酬的私人航班,请填写声明表格B (Form B)。
客运燃料附加费
71. 为什么航空公司收取客运燃料附加费? 如何决定附加费的水平? 航空公司在香港以外地方有否收取有关附加费?
由于航油价格的波动,航空公司征收客运燃料附加费以收回部份增加的经营成本。
根据现行双边民用航空运输协定,航空公司必须在考虑各有关因素如经营成本、乘客利益和其他经营同一航线的航空公司的收费等因素后订定收费,并得到有民航当局的批准才能征收。民航处根据这一原则,在考虑过航油价格的变动、航空公司提交的理据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后,对附加费申请作出审批。
航空公司同样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客运燃料附加费。 现时国际上其他地方主要航线的燃料附加费水平平均为每各乘客358元(适用于短途航班)及1451元(适用于长途航班) 。
客运及货运燃料附加费摘要
有关液体、凝胶和喷雾类物品的保安管制
72. 液体、凝胶和喷雾类物品包括什么?
液体、凝胶和喷雾类物品包括:
饮料,例如水、汤、糖浆、果酱、炖煮的食物、酱汁和膏状的食物;
在酱汁中或含有液体的食物;
乳霜、润肤液、润肤油、香水、化妆品,例如睫毛液、唇彩、润唇膏 ;
喷剂和细小压缩容器,例如刮毛泡沫及香体喷雾;
膏状物品,例如牙膏;
凝胶,例如发胶和沐浴露;
液体与固体之混合物 ;
在室温下稠度类似的任何其他物品 。
73. 旅客可否携带水/饮料/附有液体的食品通过香港国际机场的保安检查站?
这些物品必须盛放在容量不超过 100 毫升的容器,并与其他液体、凝胶和喷雾类物品一并放在容量不超过一公升的可重复密封透明胶袋,否则不能通过保安检查站。 为免引起不便,旅客可在通过保安检查站后在禁区商店购买水或其他饮料。航程中航空公司也有水供应。
74. 未能通过保安检查站的液体、凝胶和喷雾类物品和容器,会怎样处置?
这类物品会全部弃置。为方便保安检查,并避免不必要地在保安检查站弃置液体、凝胶和喷雾类物品,乘客应把无需在航机上使用的液体、凝胶和喷雾类物品放入寄舱行李。
75. 新规定是否适用于寄舱行李内的液体、凝胶和喷雾类物品?
不是。新规定只适用于手提行李。
76. 这些可重复密封的透明胶袋的形状或大小,有否任何具体规定?
没有。在已实施有关措施的地区,如美国和欧盟,最常用的胶袋尺码 为 20 厘米乘20 厘米(8 寸乘8 寸)。
77. 除上述 (8 寸乘8 寸)胶袋外,可否使用其他胶袋?
只要胶袋是透明,可重复密封,而容量又不超过一公升的,均可使用。
78. 哪里可以找到符合规定大小的可重复密封透明胶袋?
这类胶袋一般可在超级市场和家居用品店购买到。
79. 盛载在可重复密封透明塑胶袋内的容器有否数量限制?
没有。不过,每个容器的容量不得超过 100 毫升;全数容器放进可重复密封透明胶袋后,不应显得挤迫。一般来说,一个一公升胶袋可盛载五个100 毫升容器。 那些未能放进可重复密封透明胶袋的液体、凝胶和喷雾类物品和其容器,或载有液体、凝胶和喷雾类物品和其容器的容量超过100 毫升,须在保安检查站弃掉。
80. 液体、凝胶和喷雾类物品是否需要以原有包装的容器盛载?
不需要。液体、凝胶和喷雾类物品可贮存在任何容量不超过 100 毫升的容器内。
81. 容器是否需要透明?
不需要。
82. 液体、凝胶和喷雾类物品可否盛载在容量超过100 毫升的容器?
载有液体、凝胶和喷雾类物品的容器如超过 100 毫升,不可放在手提行李。如要携带有关物品,必须放在寄舱行李内,并遵守危险品规例。
83. 通过保安检查时可否携带空的容器?
可以。任何空的容器,不论容量,皆可携进保安检查站。
84. 药物可获得什么豁免?
液体、凝胶和喷雾状药物,包括中药、在药房购买的 「成药」 如 咳 药水 或隐型眼镜药水等可获豁免遵从 100 毫升的规定。有关的液体、凝胶和喷雾状药物需盛载在容量超过100 毫升的容器内,并向保安检查人员出示,以便进行X 光检查。旅客可能需要出示有关药物的证明,例如医生信、处方证明或印有乘客姓名的药物标签。为方便保安检查,旅客可把所有不超过100 毫升的液体、凝胶和喷雾状药物,与其他液体、凝胶和喷雾类物品一并放在一公升透明胶袋内。那些无需在航机上服用的液体、凝胶和喷雾状药物应放入寄舱行李。
85. 婴儿奶/果汁/食品食品可获得什么豁免?
婴儿奶、果汁、已消毒的饮用水和凝胶状食品可获豁免遵从 100 毫升的规定。旅客可携带足够供婴儿在航机上食用的数量登机。如有关物品的容器容量超过100 毫升,需向保安检查人员出示,以进行X 光检查。通过保安检查站时,同行婴儿须在场。为方便保安检查,那些无需在航机上食用的婴儿奶、果汁、已消毒的饮用水和凝胶状食品,应放入寄舱行李。
86. 我 是 以母乳 喂哺 婴儿 的母亲 ,但我的孩子不会与我同行。我 所 携带 的母乳可否获得豁免?
可以。在没有婴儿 同行的情况下 , 以母乳 喂哺 婴儿 的母亲 所 携带 的母乳 可获豁免遵从 100 毫升的规定。为方便保安检查,在检查站进行X光检查时,你应将这些获豁免物品与其他物品分开交予保安人员检查。
87. 婴儿配方奶粉有否任何限制?
婴儿配方奶粉不属液体,凝胶或喷雾状物品,不受新规定限制。
88. 在香港国际机场购买的液体、凝胶和喷雾类物品,可否带上离港航机?
可以。旅客通过香港国际机场保安检查站后,可在机场禁区商店购买液体、凝胶和喷雾类商品,然后带上离港航班。不过,如乘客须在下一停站机场转机,应向航空公司查询有关当地携带液体、凝胶和喷雾类物品的规定。
89. 在香港国际机场转机的旅客如携带在其他机场或航机上购买的液体、凝胶和喷雾类商品,可否通过香港国际机场的转机保安检查站?
可以,只要这些物品存放在容量不超过 100 毫升的容器,并与其他液体、凝胶和喷雾类物品一并放在容量不超过一公升的可重复密封透明胶袋内。 如液体、凝胶和喷雾类商品的容量超过100 毫升,必须符合下述规定,而检查结果令人满意,方可通过香港国际机场的保安检查站:
i. 在已实施相关的新液体、凝胶和喷雾类物品管制规定的机场购买;或 ii. 在香港注册的飞机上购买;或 iii. 在非香港注册的飞机上购买,而该航机的上一停靠机场已实施相关的新液体、凝胶和喷雾类物品管制规定;以及
i. 在已实施相关的新液体、凝胶和喷雾类物品管制规定的机场购买;或
ii. 在香港注册的飞机上购买;或
iii. 在非香港注册的飞机上购买,而该航机的上一停靠机场已实施相关的新液体、凝胶和喷雾类物品管制规定;以及
90. 如在香港境内上空进行空中摄影或空中测绘飞行,有什么需求?
依照《1995年飞航〔香港〕令》,凡非香港注册之航空器拟在香港境内上空作空中摄影或空中测绘飞行,均需要民航处签发书面许可,方可进行以上活动。 详情请参阅香港航行资料通报 AIC 11/09 (只供英文版)。 非香港注册航空器适用之申请表格 (DCA254) 可按此下载。 如有任何查询,请电邮致民航处电子邮箱enquiry@cad.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