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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此頁為您提供一些常用資料,請選擇有關項目。若需要更詳細或其他資料,歡迎聯絡我們

*飛機乘客離境稅
*航機註冊
*經營許可證
*航空器維修執照
*飛行員牌照
*行李限制
*機場開放時間/機場跑道
*包機/私人飛機
*香港航空資料匯編
*航空管制員和航空通訊員招聘事宜
*簽發機場營辦牌照
*管制障礙物
*飄放風箏
*氣球放飛
*模型飛機放飛
*空運危險品
*航空交通安全
*空管雷達
*航空保安/管制代理人制度
*航空交通統計數字
*客運燃料附加費
*客運及貨運燃料附加費摘要
*在辦公時間外申請緊急航班往返香港
*新的手提行李保安規定
*在香港境內上空作空中攝影或空中測繪

* 飛機乘客離境稅

1. 現在的飛機乘客離境稅的稅款為若干?那些乘客可獲豁免繳付離境稅?

每名12歲或以上的乘客若從香港國際機場乘搭飛機或從港澳客運碼頭乘搭直升機離開香港,必須繳付港幣120元的飛機乘客離境稅。根據飛機乘客離境稅條例第140章,12歲以下的乘客可獲豁免繳付稅款。由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起,如乘客在同一天內乘搭飛機抵港及離港亦可獲豁免繳付稅款。有關可獲豁免繳付稅款的詳情,請查閱飛機乘客離境稅條例第140章附表二。

2. 飛機乘客離境稅收費方法如何?

乘客在購買機票時,航空公司、其代理公司(旅行社)或直升機航運公司會向乘客收取離境稅。航空公司只會在登機櫃檯向並沒有預先繳付離境稅的乘客收取離境稅。

3. 購買機票時已繳付飛機乘客離境稅但並沒有乘搭飛機(包括直升機)離開香港的乘客如何獲退回已繳付的離境稅?退款時是否需要支付任何手續費?

購買機票時已繳付飛機乘客離境稅但並沒有乘搭飛機(包括直升機)離開香港的乘客可向航空公司、其代理公司(旅行社)或直升機航運公司申請退回已繳付的離境稅。乘客毋須就有關退款繳付任何費用。

4. 獲豁免繳付離境稅的乘客如何申請退還已繳付的稅款?

  1. 乘船到香港轉乘飛機的乘客〈乘搭跨境渡輪抵達香港國際機場轉乘飛機離開香港的乘客〉
  2. 由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起,香港國際機場海天碼頭提供即日現金退稅服務,退回已預繳的離境稅。 於跨境渡輪碼頭辦理登機手續時已取得退稅券之乘客,若沒有在轉機當日往海天碼頭退款櫃檯取回稅款, 應直接聯絡有關航空公司取回稅款。乘客若沒有領取退稅券,就只可以郵寄方式向民航處申請退還稅款 (請參考下一段(ii. b.)的退稅手續)。

  3. 其他乘客
  4. a. 乘客可到民航處設於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七樓離港大堂E行段的「飛機乘客離境稅」櫃檯申請退回現金。

    申請時,須同時提交下列文件:
    1. 繳稅証據〈即航空公司/直升機航運公司發出的機票正本/電子機票,列明已繳付香港飛機乘客離境稅〉
    2. 上述離境航班的正本登機證(只適用於航空公司乘客)
    3. 有申請人姓名的正本船票(只適用於乘船到香港轉乘飛機的乘客)
    4. 支持提出豁免申請的有關文件

b. 乘客也可選擇填寫“飛機乘客離境稅 - 申請退還稅款”表格連同一切所須文件於離境後四星期內寄回民航處申請。民航處在核實豁免權後便會郵遞支票給申請人。地址是:

香港國際機場駿運路二號
機場空運中心商業大樓十樓
民航處收入組

倘乘客未能把港幣劃線支票存入其名下的銀行戶口,請參考"飛機乘客離境稅 - 申請退還稅款"表格備註(ii)所述之其它退款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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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機註冊

5. 我可以在香港登記飛機嗎?

若閣下屬於航空(香港)命令1995第四項內的合資格人仕,可以在香港登記飛機。申請人可以索取申請表格DCA 99,填妥後連同費用交回本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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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 Acrobat Reader注意:香港民航處申請表格是以Adobe PDF (Portable Document Format)格式儲存,請下載 Acrobat Reader來檢視或列印。

*經營許可證

6. 我怎樣申請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經營許可證")?

在香港的登記的飛機均不能用作公共運輸用途,除非營運人(航空公司)已經持有民航處處長簽發的經營許可證。在接到經營許可證的申請後,民航處處長會考慮申請人各方面的能力,包括他的資歷、器材、組織結構、人事、維修及其他支援等,確認申請人可適當及安全地營運才簽發證書。申請的詳情載於民航處刊物編號360-"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規例匯編",並可從以下網址http://www.cad.gov.hk/english/publications_cad360.html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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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維修執照

7. 在那處可找到航空器維修執照的考試大綱?

民航處刊物-HKAR-66

8. 怎樣獲取航空器維修執照?

申請手續及程序,可在HKAR-66及HKAR-2找到。在本綱頁“資料概覽”的"香港航空要求-66(航空器維修執照)"有更詳盡資料可供參考。

9. 如持有非香港發出的航空器維修執照,可否獲得豁免而取得香港執照?

航空器維修執照考試豁免項目可在香港民航刊物HKAR-2 Chapter 23 Appendix 2 找到。

10. 航空器維修執照有屆滿日期否?

航空器維修執照有效期為五年。

11. 在何處可購買民航處編印刊物如HKAR-66, HKAR-1, HKAR-2, Airworthiness Notice,等?

在民航處飛行標準及適航處辦事處可購買。地址是:

香港赤臘角駿運路2號
機場空運中心商業大樓10樓
電話: 2769 7641
傳真: 2362 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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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行員牌照

12. 怎樣才能成為飛行員?

飛行員可分為私人飛行員專業飛行員。前者需持有私人飛行員執照(PPL),而後者則需持有商用飛行員執照(CPL)或民營運輸機飛行員執照(ATPL)。這裡集中談及有關考取香港私人飛行員執照所需要符合的規定。

要取得香港的私人飛行員執照,您需要:
(1) 在17歲或以上;
(2) 有健康的身體,所有飛行員都需要有一張有效的健康證書(Medical Certificate)
(3) 學習有關飛行及飛機的理論知識,並需通過有關的考試;這些理論範籌包括:飛行法例、航空術、氣象學、飛機常識、無線電通訊及有關人體表現及限制的常識等;
(4) 取得必須的飛行訓練及飛行經驗,並通過飛行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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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限制

13. 手提行李的尺吋

手提行李的尺吋為22吋X14吋X9吋或56公分X36公分X23公分。

14. 每位乘客可免費攜帶多少過磅行李?

現行兩個制度:

(1) 以件數計算的制度–此制度適用於往返美國或加拿大的乘客。一般來說,乘客可免費攜帶兩件過磅行李,但每件行李的重量不可超過32公斤及大小不可超過規定體積(此規定體積視乎乘客有權乘坐的客位等級而定)。
(2) 以重量計算的制度–此制度適用於往返其他地方(即美國及加拿大以外的地方)的乘客。一般來說,乘坐頭等、商務及經濟客位的乘客可免費攜帶的過磅行李的重量限制分別為40、30及20公斤。

有關個別航空公司對可免費攜帶行李的規定及超量行李收費的詳細情形,請直接與有關航空公司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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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開放時間/機場跑道

15. 香港機場跑道有多長?

長度為3800米或3.8公里。

16. 香港國際機場開放時間?

開放時間為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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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機/私人飛機

17. 怎樣申請來回香港的包機服務?

空運(航空服務牌照)規例規定任何人如欲申辦來往香港的包機服務,必須向民航處處長申領許可證。許可證申請表可於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政府合署四十六樓民航處總部索取,填寫後該申請表必須於航班預計到達或離開香港的日期前最少三個工作天之前(新經營或非經常經營者應該預留兩個星期,以便進行審核)提交民航處處長。

申請人必須提交以下資料和文件,本處才會考慮其許可證申請﹕

  1. 經營不定期航班服務的許可證申請表格(DCA表格122);
  2. 有效的航空營運許可證或證明獲准使用航機的型號、運作地區及獲准航班類別的同等文件;
  3. 仍然生效的適航證明書,以及所用飛機的登記證;
  4. 擬在香港國際機場使用的機場最低飛行條件,及有關應用該等條件的指示;
  5. 證明有關飛機符合國際民航組織附件16卷I第II部第3章噪音標準的合格證明書;
  6. 有關如何建立機師在香港的航路及機場操作方面的資格的資料;
  7. 按照《(民航保險)令》以合一限額就經營人在任何一宗事故中對第三者、乘客、行李、貨物及郵件可能招致的法律責任,為經營人提供保障的保險單;以及
  8. 有關文件以確定飛機是否設有第二代交通警報及避免碰撞系統,以及是否具備十足航行能力和攜帶足夠燃料,以便在有需要時可從香港上空轉飛往它的備用機場。

如使用租賃飛機,申請人需符合其他要求。

除上述一般要求外,申請人亦需就個別包機申請提交以下資料﹕

  1. 有關該建議包機的詳細資料(包括欲經營包機的種類及已經香港航空協調員允許的建議飛行時間表等)﹔及
  2. 申辦該包機的理由。

有關經營包機運載乘客或貨物來往香港的申請,如民航處處長對申請人已合理地證明相對的定期航班未能提供所需服務或運力以滿足真正的需求方面感到滿意,及若該申請是由香港以外地方作基地的航空公司所提交,該航空公司所屬基地的政府對以香港作基地的航空公司提交近似的申請時將給與同等的優惠待遇,則該申請通常會被批准。

申請以包機同時運載乘客及貨物將通常不會被考慮。

申請經營不定期航班服務的程序細則,請參閱《香港航空資料匯編》第GEN 1.2部。

18. 怎樣申辦私人非受酬飛行來往香港?

任何人在操作非受酬飛行來往香港前必須獲得民航處處長允許,有關申請應在航班預計到達或離開香港的日期前最少三個工作天送達民航處處長(地址﹕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政府合署四十六樓﹔傳真﹕(852)2877 8542 )。有關申請不需使用任何申請表,但需提供以下資料﹕

  1. 飛機型號﹔
  2. 飛機國籍及登記標誌﹔
  3. 操作者名稱﹔
  4. 在香港的地勤服務代理人的名稱﹔
  5. 建議到達及離開香港的日期和時間﹔
  6. 確定將不會有任何付費的乘客或商業性的貨物在飛機上﹔
  7. 按照《民航(保險)令》以合一限額就經營人在任何一宗事故中對第三者、乘客、行李、貨物及郵件可能招致的法律責任,為經營人提供保障的保險單;
  8. 證明有關飛機符合國際民航組織附件16卷I第II部第3章噪音標準的合格證明書﹔以及
  9. 有關飛機噪音証明的詳細資料﹔及確定飛機有完全的航行能力及將會攜帶足夠燃料以便在需要時可從香港上空轉飛往它的備用機場。

19. 申請者應何時提出申請?

申請必須於航班預計到達或離開香港的日期前最少三個工作天送達民航處處長。
但非經常或新經營者應在航班到達或離開香港的日期前最少兩星期提交申請,以便有足夠時間處理該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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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航空資料匯編

20. 怎樣索取一本「香港航空資料匯編」(AIP HK)?

閣下可去函民航處訂閱一本「香港航空資料匯編」(AIP HK),地址是:

香港赤鱲角駿運路二號
機場空運中心商業大樓十樓
民航處財務部收入組
電話 :2769 8435
傳真 :2382 4582
電子郵件 : eylng@cad.gov.hk

或可到香港國際機場的航行資料中心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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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管制員和航空通訊員招聘事宜

21. 如何申請見習航空交通管制主任/三級航空交通事務員職位/見習航空通訊員?

當有職位空缺時,民航處會在本地報章(包括南華早報及明報)刊登招聘廣告。請留意廣告上所列的申請程序和截止日期。

22. 如何取得有關的職位空缺申請表格?

有關的申請表格,即通用表格第GF340號,可從下列網址下載: http://www.csb.gov.hk/english/recruit/application/files/GF340.pdf

23. 若未具備所需的香港中學會考成績,是否仍可申請見習航空交通管制主任/三級航空交通事務員/見習航空通訊員職位?

並未參加香港中學會考者仍可申請上述職位。然而,申請人的學歷需經公務員事務局審核,以確定是否等同香港中學會考。

24. 見習航空交通管制主任的薪級為何?

見習航空交通管制主任的薪級屬見習職級薪級表第11至14點。

25. 三級航空交通事務員的薪級為何?

三級航空交通事務員的薪級屬見習職級薪級表第5 至6點。

26. 見習航空通訊員的薪級為何?

見習航空通訊員的薪級屬見習職級薪級表第4至6點。

27. 申請見習航空交通管制主任/三級航空交通事務員/見習航空通訊員職位是否需要接受筆試?

申請見習航空交通管制主任一職的合資格者需接受筆試。如申請者進一步獲邀約見面試,通常會在筆試日期後十個星期內接到通知。 投考三級航空交通事務員或見習航空通訊員均不用接受筆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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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發機場營辦牌照

28. 什麼是機場營辦牌照﹖

機場營辦牌照是發給私營機場之營辦者管理機場之用。在香港除了政府營辦的機場外,私營機場之營辦者,如運作包括提供旅客運輸,飛行訓練和機員測試等,均須領有機場營辦牌照以作管理機場之用。

29. 誰人可簽發機場營辦牌照?

根據航空香港令(一九九五)第七十三段賦予之權力,民航處處長可簽發機場營運牌照。

30. 民航處會基於什麼條件和情況以簽發機場營辦牌照﹖

簽發牌照是根據航空香港令(一九九五)第七十三段的規定,民航處處長會審核申請者能否達到下列要求而簽發牌照﹕

  1. 申請人在營運經驗、操守、組織、員工、設備、維修及其他各方面,有足夠能力去確保機場運作能符合飛機使用的安全標準。
  2. 機場本身之特質及其鄰近的環境,能符合飛機使用的安全標準。
  3. 提供一本資料及指示齊全的機場手冊,作為員工工作之指南。

31. 如何保證申請人有足夠資格領取牌照﹖

民航處會評核申請人能否符合民航處所訂立的簽發機場營辦牌照的準則。這些準則都是參照國際民航組織的標準和建議措施而訂立。當民航處處長滿意評核的結果,營運牌照才會簽發。

32. 牌照的有效期為多久﹖

通常機場營運牌照的有效期為一年,但民航處處長亦可考慮給予營運牌照其他有效期限。申請人須於牌照期滿前,向民航處處長再次申請更新牌照事宜。

33. 我怎樣可以獲得有關申請機場牌照及發牌規定的資料?

你可以向民航處機場安全標準部(電話:2182 1227)查詢。 此外,本處備有《機場牌照發牌規定文件》,可供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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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障礙物

34. 怎樣才可知道機場高度限制是多少﹖

香港不同的地區有不同的機場高度限制。詳情可查閱機場高度限制圖。上述圖則可於香港北角渣華道333號北角政府合署23樓或九龍彌敦道382號的售圖處購買。

35. 是否可以申請機場高度管制豁免的?

可以。你可以就機場高度管制申請臨時性或永久性之豁免。你可以向民航處處長申請臨時性的機場高度管制豁免。這類豁免有效期為兩個月並會附帶條款及條件。 在合適的情況下民航處處長可以批准臨時豁免作多次、每次為期兩個月的延展。臨時豁免的申請表可以從下列途徑索取:

書面寄
民航處
機場安全標準部
大嶼山暢航路一號
香港國際機場客運大樓6T067室

或致電安全主任(安全監察)
電話: (852)2183 1249 或 2183 1252
傳真: (852)2795 8469 或 2261 2718

或下載申請表

發展局局長在諮詢民航處處長後,可藉命令批出永久性的機場高度管制豁免。但這類豁免須受發展局就飛機安全所需或與飛機安全有關而施加的條款及條件所限制。這方面的資料,請聯絡:

花園道
美利大廈9樓
發展局

傳真:(852)2845 3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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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飄放風箏

36. 我可否在機場範圍附近放風箏?

根據香港法例規定,除非有特別許可,市民不可以在香港境內機場範圍五千米內放風箏。香港境內包括有香港國際機場、石崗機場及信德直升機場。

37. 還有其他有關放風箏的限制嗎?

根據香港法例規定,除非有特別許可,市民不可以把風箏飄放至離地面高度超過六十米,亦不可以在船隻、汽車或建築物六十米範圍內放風箏。

38. 觸犯上述法例的刑罰是甚麼?

任何人如觸犯上述法例,會被判罪及最高罰款五千元。

39. 上述的限制是源自甚麼法例?

有關限制是是源自<<1995年飛航(香港)令>>,第七十(一)段。

40. 哪處是市民常放風箏的地方?

巿民常前往放風箏的地方包括有石澳、大坳門、烏溪沙、十四鄉和大尾督等。

*氣球放飛

41. 繫留氣球放飛的規則是源自甚麼法例?

有關規則是源自《1995年飛航﹝香港﹞令》。

42. 我可否放飛大氣球?

除有民航處書面許可,任一方向的直線距離超過兩米包括栓有籃子或其他設備的氣球不得在受管制的空域放飛。管制空域大致包括香港島、九龍、沙田、新界西及大嶼山。空域的準確範圍可參閱由民航處編印的香港航空資料匯編。

43. 我可否在機場附近放飛氣球?

除有民航處書面許可,不得在距機場五公里範圍內放飛氣球。

43a. 我可以將大量氣球放飛嗎?

直徑少於三十厘米(十二吋)的氣球可作個別放飛,但任何人士放飛大量氣球,事前都要以書面形式通知民航處,可按此網上通知(e-DCA253通知大量氣球放飛)(只提供英文版)

註: 填妥之網上通知書及放飛有關資料,至少要在放飛日期七個工作天前送交民航處助理處長(航空交通管理)

44. 放飛氣球的高度限制是多少?

除有民航處書面許可,氣球不得放飛到地平面六十米以上的高度,或距離任何船舶、車輛或建築物六十米以內。

45.民航處會用什麼準則來厘定考慮繫留氣球放飛的申請?

民航處在考慮繫留氣球放飛申請時,將會基於以下考慮:

(甲) 放飛氣球之位置

  • 在考慮氣球高度,數量,位置,大小,升力及錨具安排所需要與障礙物的
  • 最低距離。
  • 氣球如非在操作位置充氣,氣球運送時會否固定系住。

(乙) 空中規則

  • 氣球操作與其它空域使用者之間的安全性。
  • 如在夜間操作,須符合燈光要求。

(丙) 氣球操作

  • 氣球操作者之經驗。
  • 氣球升力。
  • 錨具重量及錨具繫帶可否足以繫緊氣球。
  • 氣球升空時的護衛。
  • 氣球非在升空時停泊及看管。
  • 若氣球走脫停泊位或脫離繫留時,氣球應裝有自動瀉氣裝置。
  • 天氣限制。

(丁) 涉報酬的服務

  • 有否或將會收到空運(航空服務牌照)規例之許可證。
  • 遵照《民航(保險)令》之要求。

(戊) 保險要求

  • 有否或將會收到空運(航空服務牌照)規例之許可證。

46. 哪堨i提供繫留氣球放飛的規則之更多資料?

如欲查詢繫留氣球放飛的規則之更多資料,請與民航處航空交通管理部聯絡,電話是2910 6174。

47. 在何處可索取繫留氣球申請表格?

索取繫留氣球申請表格

申請繫留氣球放飛(無人)表格 (e-DCA251),可按此網上申請 (只提供英文版)。

申請繫留氣球放飛(載人)表格 (e-DCA252),可按此網上申請 (只提供英文版)。

註:

網上申請繫留氣球放飛(無人)之表格 (e-DCA251),至少要在放飛日期十四個工作天前送交民航處助理處長(航空交通管理);

至於網上申請繫留氣球放飛(載人)之表格 (e-DCA252),至少要在放飛日期二十八個工作天前送交民航處助理處長(航空交通管理)。

逾時申請或未能及時處理。

*模型飛機放飛

48. 操作模型飛機時需留意哪些事項?

模型飛機操作者必須明白香港空域狹窄,航空交通頻繁,直升機在執行職務時可能以高速靠近山嶺低飛。飛行員通常無法在遠距離外察覺飛行中的模型飛機,因而難以及時防避。碰撞後果嚴重,往往可導致人命及財物的嚴重損失。故此模型飛機愛好者在操作飛機時,應維持放飛高度不超過地面以上300呎,以及保持警覺;如發現有飛機飛近,須立即將模型飛機著陸。

模型飛機操作者有責任避免相撞意外,因為直升機或輕型飛機飛行員無法在遠距離外察覺及防避飛行中的模型飛機。

模型飛機操作者亦務必注意模型飛機須與地面上其他人及物件保持安全距離,以免發生碰撞導致他人受傷,甚至死亡及造成財物損失。

如因魯莽或疏忽操作模型飛機危害他人或財產安全,可被檢控。

49.何處是禁止放飛模型飛機地點?

市民不應在機場及飛機升降航道範圍附近放飛模型飛機。這些地方包括:

  1. 香港國際機場;

  2. 大嶼山北部沿岸地區;

  3. 大欖涌至荃灣沿岸及青衣島一帶;

  4. 維多利亞港的沿岸地區;和

  5. 石崗一帶。

50.何處是常見的模型飛機飛行地點?

模型飛機愛好者常到的飛行地點包括:

  1. 元朗大棠 ;

  2. 元朗南生圍;

  3. 沙田大老山;

  4. 西貢將軍澳;和

  5. 西貢清水灣半島一帶。*

* 西貢清水灣半島近山頂地方為輕型飛機及直升機的航道。故此,模型飛機操作者必須確定所操作的模型飛機對使用航道的航機並不構成危險;尤其在天氣欠佳時,飛行員會較平時低飛。

注意 : 在模型飛機飛行熱點放飛模型飛機,仍必須採取有關安全措施。

51. 如何選擇模型飛機飛行地點?

選擇適當的飛行地點不僅可以減低發生意外的可能性,更可提高飛行的樂趣。下列為選擇適當飛行地點的一些要訣。

適當的模型飛機飛行地點,除須顧及航空安全外,還須:

  1. 遠離建築物、人群及直升機坪;

  2. 遠離一切可干擾無線電訊息的電源,例如電線、變壓站、高壓電線和變壓塔等;

  3. 地勢平坦,可讓模型飛機升降自如;和

  4. 讓模型飛機操作者視野清晰無阻,能夠清楚看見飛行中的模型飛機。

52. 重型模型飛機可否在香港飛行?

除非有民航處的許可,任何人士不可以在香港放飛重型模型飛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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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危險品

53. 甚麼是危險品﹖

危險品泛指一切在空運時能對健康、安全、財產或環境構成危險的物品或物質。國際民航組織(ICAO)把這些危險品分為以下9類:

第1類爆炸品(Explosives)
第2類氣體(Gases)
第3類易燃液體(Flammable Liquids)
第4類易燃固體(Flammable Solids ); 易於自燃的物質(Substances Liable to Spontaneous Combustion); 遇水釋放易燃氣體的物質(Substances which , incontact with Water, Emit Flammable Gases)
第5類氧性化物質(Oxidizing Substances )及有機過氧化物(Organic Peroxides)
第6類毒性物質(Toxic )及感染性物質(Infectious Substances)
第7類放射性物料(Radioactive Materials )
第8類腐蝕性物質(Corrosive Substances)
第9類其他危險物質和物品(Miscellaneous dangerous substances and articles)

54. 付運人(Shipper)及航空發運人(Airfreight forwarder) 在處理或航空托運危險品時須遵從那些規例?

你必須遵從香港法例第384章附屬法例《危險品(航空托運)(安全)規例》。根據該規例,托運人(即付運人及貨運代理人)須確保所有危險品都已正確地分類、 包裝、標記及填妥有關文件才作航空托運。如有人違反此規例,可被罰款$250,000和監禁兩年。

55. 什麼是技術指令?

“技術指令”意旨由國際民航組織(ICAO)編印的“危險品安全空運技術指令”(內地譯“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它包含了適用於國際民用空運危險品的詳細規定。你必須遵從香港法例第384章《危險(航空托運)(安全)規例》去確保你航空托運的危險品在每一方面都依足現行版本的技術指令內列明的規定。

56. 如果我不清楚托運的貨品是否屬於危險品,我應怎樣做?

你可以聯絡你貨品的提供人或製造商去取得一份物料安全資料報告,即 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簡稱 MSDS),上面應有記載物料的物理特性及化學特性。然後聯絡你的貨運代理人(freight forwarder)或航空公司去徵詢他們的意見及在需要的情況下請他們作特別安排。無論任何情況下,你都不能夠提供虛假的貨品資料,又或者在不清楚貨品危險性前就進行托運。虛假的危險品申報,錯誤包裝以及不適當處理危險品可被檢控及判罰$250,000和監禁兩年。

57. 什麼是合乎標準的空運危險品包裝工具和包裝方法?

你須根據現行版本的技術指令去選用合適的包裝工具和包裝方法。

如需要用UN包裝工具,你必須購買由合資格的包裝生產商製造的包裝 。合資格的生產商已獲有關機構授權生產,而它出售的UN包裝工具都已通過一系列技術指令裡規定的測試。

每個空運危險品用的UN包裝工具都有類似4G/Y145/S/99/NL/VL823的標記。船運或陸運危險品用的UN包裝工具也有跟上述相似的標記。如你不肯定你的UN包裝工具是否製造作空運危險品用,你可以向你的包裝工具供應商或生產商取得一份UN包裝工具測試報告來作鑒定。

58. 在航空托運危險品時,我需要什麼文件? 我是否需要保留該些文件?

根據香港法例第384章附屬法例《危險品(航空托運)(安全)規例》,托運危險品須填妥空運路單及危險品運輸文件,即 Shipper's Declaration for Dangerous Goods,但如某類別的危險品是技術指令內指明為無需危險品運輸文件的貨品,則無需該文件。付運人(Shipper)和貨運代理人(Freight forwarder) 須保留空運路單以及危險品運輸文件至少六個月。

59. 如我不懂處理航空付運的危險品,我可否簽署危險品運輸文件,即 Shipper's Declaration for Dangerous Goods?

你不可簽署該文件。香港法例第384章附屬法例《危險品(航空托運)(安全)規例》第7條規定只有在二十四個月內完成技術指令裡面相關的危險品培訓的人士才可以簽署危險品運輸文件,即 Shipper's Declaration for Dangerous Goods。未經培訓而簽署該文件的人士可被檢控及判罰$20,000和監禁六個月。

60. 如我公司觸犯香港法例第384章危險品(航空托運)(安全)條例,我身為公司董事要負上什麼法律責任?

根據第384章第5條,每名董事及每名公司管理人員都可以被裁定相同罪行。所以身為董事及管理人員,你必須盡力監管你的員工以防止罪行的發生。

61. 我工作的貿易公司不會在付運危險品的過程中親身處理危險品。若果觸犯規例的是負責處理或提供有關服務的第三者,例如危險品的海外供應商或生產商,我需負法律責任嗎?

你需負法律責任。因為作為危險品托運人(consignor),即使你不是該危險品的製造商或供應商,你依然需就其他人等觸犯香港法例第384章附屬法例《危險品(航空托運)(安全)規例》而負上法律責任。因此,你必須施行預防措施去確保你托運的危險品的狀況適宜空運。

62. 一個已完成技術指令內有關培訓的航空發運人(Airfreight forwarder)可替付運人(Shipper)簽署危險品運輸文件,即Shipper's Declaration for Dangerous Goods 嗎 ?

一個已完成培訓的貨運代理人或其他受付運人委托的合資格人士都可以替付運人簽署該文件。但他必須在簽署文件前先承擔技術指令內付運人的責任及辦妥技術指令內的付運人工作。

63. 如我要航空托運槍械(包括體育運動用槍械)和彈藥,我應怎樣做?

根據《1995年飛航(香港)令》第43條,任何武器,子彈及含有炸藥成份或有害及有毒液體,氣體或其他設計成或用作做戰爭或傷人用途的物件都被分類成“軍火”。用飛機運載“軍火”一定要事先得到民航處處長的批准飛機運載軍火准許以及遵從有關的條款。 乘客及航空托運人如想提供武器,槍械(包括體育運動用槍械) 及彈藥作航空托運,必須預先知會航空公司以及請他們向民航處處長申請有關之批准。請按此下載申請准許飛機運載軍火表格

64. 我如何取得更多關於航空運輸危險品或空運軍火的資料:

你可以寫信往:

危險品事務組
機場安全標準部
香港大嶼山香港國際機場暢航路一號
香港國際機場客運大樓6T067室

或聯絡安全主任(危險品),電話:(852) 2182 1221,2182 1214 或 2182 1233,傳真 : 2795 8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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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交通安全/空管雷達

65. 一次監察雷達〔PSR〕是甚麼?

一次監察雷達能探測覆蓋範圍以內之飛機距離及方向資料。在香港,基於不同的應用需求,它覆蓋八十海里範圍以作進場管制之用,和二百海里範圍作航路管制之用。

66. 二次監察雷達〔SSR〕是甚麼?

經處理由飛機發出之數據後,二次監察雷達能提供航機的距離、方向、高度和識別(呼號)。其覆蓋範圍可達二百五十海里。二次監察雷達較一次監察雷達能提供更多有用的資料,但須依賴航機上應答器之正常運作。故此,為使雷達顯示屏幕上能展示最佳而又不間斷的航機目標,一次和二次雷達通常都會在航管中一併使用。

67. 儀表著陸系統〔ILS〕是甚麼?

這是國際民航組織指定的標準精確著陸導向設備,提供準確的方向指示及下降指引訊號,令航機即使在惡劣的天氣狀況下,亦能安全地在跑道上降落。

68. 多普勒甚高頻全向無線電信標及測距儀〔DVOR/DME〕是甚麼?

這是國際民航組織指定的標準無線電導航設備,向航機提供方向及距離的資料,以確定航路、終端區程序、儀表進場及離場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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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保安/管制代理人制度

69. 甚麼是管制代理人制度

請參考管制代理人制度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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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辦公時間外申請緊急航班往返香港

70. 在辦公時間外申請緊急航班往返香港應填寫甚麼聲明?

根據AIC 10/09,申請人應填寫一份聲明書:

  1. 申請受酬(包機)航班,請填寫聲明表格A (Form A)

  2. 申請不受酬的私人航班,請填寫聲明表格B (Form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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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運燃料附加費

71. 為甚麼航空公司收取客運燃料附加費? 如何決定附加費的水平? 航空公司在香港以外地方有否收取有關附加費?

由於航油價格的波動,航空公司徵收客運燃料附加費以收回部份增加的經營成本。

根據現行雙邊民用航空運輸協定,航空公司必須在考慮各有關因素如經營成本、乘客利益和其他經營同一航線的航空公司的收費等因素後訂定收費,並得到有薔蟒頝礂蔽漣摮膉~能徵收。民航處根據這一原則,在考慮過航油價格的變動、航空公司提交的理據以及其他相關因素後,對附加費申請作出審批。

航空公司同樣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客運燃料附加費。 現時國際上其他地方主要航線的燃料附加費水平平均為每各乘客236元(適用於短途航班)及739元(適用於長途航班) 。

客運及貨運燃料附加費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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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液體、凝膠和噴霧類物品的保安管制

72. 液體、凝膠和噴霧類物品包括什麼?

液體、凝膠和噴霧類物品包括:

•  飲料,例如水、湯、糖漿、果醬、燉煮的食物、醬汁和膏狀的食物;

•  在醬汁中或含有液體的食物;

•  乳霜、潤膚液、潤膚油、香水、化妝品,例如睫毛液、唇彩、潤唇膏 ;

•  噴劑和細小壓縮容器,例如刮毛泡沫及香體噴霧;

•  膏狀物品,例如牙膏;

•  凝膠,例如髮膠和沐浴露;

•  液體與固體之混合物 ;

•  在室鄐U稠度類似的任何其他物品 。

73. 旅客可否攜帶水/飲料/附有液體的食品通過香港國際機場的保安檢查站?

這些物品必須盛放在容量不超過 100 毫升的容器,並與其他液體、凝膠和噴霧類物品一併放在容量不超過一公升的可重複密封透明膠袋,否則不能通過保安檢查站。
為免引起不便,旅客可在通過保安檢查站後在禁區商店購買水或其他飲料。航程中航空公司也有水供應。

74. 未能通過保安檢查站的液體、凝膠和噴霧類物品和容器,會怎樣處置?

這類物品會全部棄置。為方便保安檢查,並避免不必要地在保安檢查站棄置液體、凝膠和噴霧類物品,乘客應把無需在航機上使用的液體、凝膠和噴霧類物品放入寄艙行李。

75. 新規定是否適用於寄艙行李內的液體、凝膠和噴霧類物品?

不是。新規定只適用於手提行李。

76. 這些可重複密封的透明膠袋的形狀或大小,有否任何具體規定?

沒有。在已實施有關措施的地區,如美國和歐盟,最常用的膠袋尺碼 為 20 厘米乘20 厘米(8 吋乘8 吋)。

77. 除上述 (8 吋乘8 吋)膠袋外,可否使用其他膠袋?

只要膠袋是透明,可重複密封,而容量又不超過一公升的,均可使用。

78. 哪堨i以找到符合規定大小的可重複密封透明膠袋?

這類膠袋一般可在超級市場和家居用品店購買到。

79. 盛載在可重複密封透明塑膠袋內的容器有否數量限制?

沒有。不過,每個容器的容量不得超過 100 毫升;全數容器放進可重複密封透明膠袋後,不應顯得擠迫。一般來說,一個一公升膠袋可盛載五個100 毫升容器。
那些未能放進可重複密封透明膠袋的液體、凝膠和噴霧類物品和其容器,或載有液體、凝膠和噴霧類物品和其容器的容量超過100 毫升,須在保安檢查站棄掉。

80. 液體、凝膠和噴霧類物品是否需要以原有包裝的容器盛載?

不需要。液體、凝膠和噴霧類物品可貯存在任何容量不超過 100 毫升的容器內。

81. 容器是否需要透明?

不需要。

82. 液體、凝膠和噴霧類物品可否盛載在容量超過100 毫升的容器?

載有液體、凝膠和噴霧類物品的容器如超過 100 毫升,不可放在手提行李。如要攜帶有關物品,必須放在寄艙行李內,並遵守危險品規例。

83. 通過保安檢查時可否攜帶空的容器?

可以。任何空的容器,不論容量,皆可攜進保安檢查站。

84. 藥物可獲得甚麼豁免?

液體、凝膠和噴霧狀藥物,包括中藥、在藥房購買的 「成藥」 如 咳 藥水 或隱型眼鏡藥水等可獲豁免遵從 100 毫升的規定。有關的液體、凝膠和噴霧狀藥物需盛載在容量超過100 毫升的容器內,並向保安檢查人員出示,以便進行X 光檢查。旅客可能需要出示有關藥物的證明,例如醫生信、處方證明或印有乘客姓名的藥物標籤。為方便保安檢查,旅客可把所有不超過100 毫升的液體、凝膠和噴霧狀藥物,與其他液體、凝膠和噴霧類物品一併放在一公升透明膠袋內。那些無需在航機上服用的液體、凝膠和噴霧狀藥物應放入寄艙行李。

85. 嬰兒奶/果汁/食品食品可獲得甚麼豁免?

嬰兒奶、果汁、已消毒的飲用水和凝膠狀食品可獲豁免遵從 100 毫升的規定。旅客可攜帶足夠供嬰兒在航機上食用的數量登機。如有關物品的容器容量超過100 毫升,需向保安檢查人員出示,以進行X 光檢查。通過保安檢查站時,同行嬰兒須在場。為方便保安檢查,那些無需在航機上食用的嬰兒奶、果汁、已消毒的飲用水和凝膠狀食品,應放入寄艙行李。

86. 我 是 以母乳 餵哺 嬰兒 的母親 ,但我的孩子不會與我同行。我 所 攜帶 的母乳可否獲得豁免?

可以。在沒有嬰兒 同行的情況下 , 以母乳 餵哺 嬰兒 的母親 所 攜帶 的母乳 可獲豁免遵從 100 毫升的規定。為方便保安檢查,在檢查站進行X光檢查時,你應將這些獲豁免物品與其他物品分開交予保安人員檢查。

87. 嬰兒配方奶粉有否任何限制?

嬰兒配方奶粉不屬液體,凝膠或噴霧狀物品,不受新規定限制。

88. 在香港國際機場購買的液體、凝膠和噴霧類物品,可否帶上離港航機?

可以。旅客通過香港國際機場保安檢查站後,可在機場禁區商店購買液體、凝膠和噴霧類商品,然後帶上離港航班。不過,如乘客須在下一停站機場轉機,應向航空公司查詢有關當地攜帶液體、凝膠和噴霧類物品的規定。

89. 在香港國際機場轉機的旅客如攜帶在其他機場或航機上購買的液體、凝膠和噴霧類商品,可否通過香港國際機場的轉機保安檢查站?

可以,只要這些物品存放在容量不超過 100 毫升的容器,並與其他液體、凝膠和噴霧類物品一併放在容量不超過一公升的可重複密封透明膠袋內。
如液體、凝膠和噴霧類商品的容量超過100 毫升,必須符合下述規定,而檢查結果令人滿意,方可通過香港國際機場的保安檢查站:

• i. 在已實施相關的新液體、凝膠和噴霧類物品管制規定的機場購買;或

• ii. 在香港註冊的飛機上購買;或

• iii. 在非香港註冊的飛機上購買,而該航機的上一停靠機場已實施相關的新液體、凝膠和噴霧類物品管制規定;以及

所購買的液體、凝膠和噴霧類物品必須包裝在密封的防干擾塑膠袋中,並展示有關證明,顯示商品是在旅程當日購買。

90. 如在香港境內上空進行空中攝影或空中測繪飛行,有什麼需求?

依照《1995年飛航﹝香港﹞令》,凡非香港註冊之航空器擬在香港境內上空作空中攝影或空中測繪飛行,均需要民航處簽發書面許可,方可進行以上活動。 詳情請參閱香港航行資料通報 AIC 11/09 (只供英文版)。 非香港註冊航空器適用之申請表格 (DCA254) 可按此下載。

如有任何查詢,請電郵致民航處電子郵箱enquiry@cad.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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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重要告示 |  私隱政策 修訂日期:201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