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传统航空器在港进行试飞活动的许可

根据《1995年飞航(香港)令》(《飞航(香港)令》)第IXA部,民航处处长(在行政长官的授权下)可在接获书面申请后,批准非传统航空器在指明条件下在港进行试飞活动。

以下文件为根据《飞航(香港)令》第82C条发布的文件,指明为施行第IXA部的航空器的类别及描述,及为该部提供实务指引:

非传统航空器在港进行试飞活动的许可  PDF (PDF: 401KB)  

(本中文译本为航行资料通报AIC 20/25的译本,仅作参考之用。如中、英文两个版本有任何抵触或不相符之处,应以英文版本为准。)


以下非传统航空器试飞活动操作手册范本旨在为有意根据《飞航(香港)令》 第IXA部申请批准以进行非传统航空器试飞活动的申请人提供指引:

非传统航空器试飞活动操作手册范本(PDF版本)  PDF (PDF: 784KB)  

非传统航空器试飞活动操作手册范本(Word版本)  PDF (Word Document: 137KB)  

(此中文操作手册范本为英文版本译本。如中、英文两个版本有任何抵触或不相符之处,应以英文版本为准。)


就有关低空经济监管沙盒的详细资料,请参阅运输及物流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