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传统航空器在港进行试飞活动的许可
根据《1995年飞航(香港)令》(《飞航(香港)令》)第IXA部,民航处处长(在行政长官的授权下)可在接获书面申请后,批准非传统航空器在指明条件下在港进行试飞活动。
以下文件为根据《飞航(香港)令》第82C条发布的文件,指明为施行第IXA部的航空器的类别及描述,及为该部提供实务指引:
(本中文译本为航行资料通报AIC 20/25的译本,仅作参考之用。如中、英文两个版本有任何抵触或不相符之处,应以英文版本为准。)
就有关低空经济监管沙盒的详细资料,请参阅运输及物流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