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李须知

- 行李限额
- 违禁物品
- 手提行李中携带液体、凝胶和喷雾类物品的限制
- 危险品的限制
- 携带内含锂电池的手提电子产品
- 损坏、有缺陷、或被制造商宣布回收的锂电池或装置
- 智能行李

  • 行李限额

请直接联络有关航空公司了解详情。
  • 违禁物品

以下违禁物品不得以寄舱行李及手提行李付运:

乘客除了要遵从本页所载的行李付运限制,亦须遵守其他适用于香港境内管有违法物品(例如: 电枪)的规定。详程请参阅香港警务处网页: 旅客须知

甲:违禁物品 - 寄舱行李

爆炸物、可燃物质和装置、可造成人身严重受伤或威胁航空器安全的爆炸物或可燃物质、装置或物品,包括:
  • *弹药
  • 起爆管
  • 雷管及引信
  • 地雷、手榴弹及其他军用爆炸品
  • 烟火品,包括:烟花
  • 产生烟雾的罐或弹药筒
  • 炸药、火药及塑胶炸药


*倘若乘客(于香港)合法拥有弹药,可直接联络航空公司安排以寄舱行李形式付运,唯有关安排须遵守1995年飞航(香港)令及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送技术指南文件Doc 9284载列之条款。

乙:违禁物品 - 手提行李

第一类 爆炸物及可燃物质和其他部件
可造成人身严重受伤或威胁航空器安全的爆炸物和可燃物质以及其他部件,如雷管、点火器和辅助物品(如可燃物装置),包括:

  • 弹药
  • 起爆管
  • 雷管及引信
  • 复制或仿制爆炸装置
  • 地雷、手榴弹及其他军用爆炸品
  • 烟火品,包括:烟花、派对纸花炮、玩具枪火药帽
  • 产生烟雾的罐或弹药筒
  • 炸药、火药及塑胶炸药

第二类 枪支、火器及眩晕装置
经设计以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枪支、火器和其他装置或能使人误会为该等装置的物品,包括火器和弹药的组件及武器(如立体打印物品)。这些装置包括:

  • 所有类型的火器,包括:手枪、左轮手枪、步枪、猎枪
  • 玩具枪、能使人误会为真正武器的复制及仿制火器,例如:枪式打火机
  • 火器的零备件,但不包括瞄准镜
  • 压缩气枪,包括:手枪、弹丸枪、步枪及滚珠枪
  • 信号枪及发令枪
  • 电击和简易装置,例如:电击装置(包括但不限于电枪、电击短棒)以及动物电击器及动物屠宰器

第三类 化学物质
化学物质,如:

  • 使人丧失活动能力及机能的化学品、气体及喷剂,例如:梅斯催泪气体、胡椒或辣椒喷剂、酸性喷剂、驱除动物喷剂及催泪气体
  • 混合后会产生反应(自燃反应)从而造成危害的化学品
  • 可对生命和财产造成危害的化学品

第四类 附有尖角或锐边的物品及可发射射弹的装置
可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附有尖角或锐边的物品及可发射射弹的装置,包括:

  • 为砍切而设计的物品,例如:斧头、短柄小斧(太平斧)及切肉刀
  • 冰镐及碎冰锥
  • 溜冰鞋
  • 剃刀刀片、开放式剃刀(刀片置于卡糟中的安全型或用后即弃的剃须刀除外)、多功能小刀及开箱刀
  • 弓、弩及箭
  • 猎鱼枪及刺枪
  • 弹弓及弹弩
  • 可锁定摺叠刀或弹簧摺刀,不论该刀的刀刃长短
  • 由金属或任何其他强度足以可能被用作武器之材料制成的刀具(圆形钝头的刀具除外),不论该刀具的刀刃长短
  • 由支点开始量度的刀刃长度超过6 厘米的剪刀
  • 有尖角或锐边的武术器械
  • 剑及军刀
  • 飞镖
  • 滑雪手杖


第五类 工具
可造成人身严重受伤或威胁航空器安全的工具,包括:

  • 橇棍
  • 钻及钻头,包括便携式无线电钻
  • 附有刀刃或附有长度大于6 厘米的轴杆并能被用作武器的工具,例如:螺丝批及凿
  • 锯,包括便携式无线电锯
  • 喷灯
  • 螺栓枪及打钉机(俗称「钉枪」)
  • 锤子
  • 钳子
  • 扳手/扳钳(俗称「士巴拿」)


第六类 钝器
当被用作袭击时,能造成人身严重受伤的钝器,包括:

  • 棒球和垒球棒
  • 桌球球杆
  • 板球球拍、曲棍球球杆及棍网球球杆
  • 高尔夫球球杆
  • 球棒及短棒,例如:警棍、包革金属警棍及美式警棍
  • 武术器械,包括:指节套、棍棒、短弹簧棍(cosh)、带枷棍具、双节棍、钥匙短棒(kubaton)、库巴桑(kubasaunt)


以上所列例子并非详尽无遗。个别航空公司及国家(包括目的地国及中转国) 对乘客携带上机之物品可能会有额外规定。如需进一步资料或协助,请在出发前向您选乘的航空公司及有关当局联络。
  • 手提行李中携带液体、凝胶和喷雾类物品的限制

遵照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国际民航组织)的指引,香港国际机场由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开始,在检查旅客手提行李中的液体、凝胶和喷雾类物品时,实施保安规定。

香港国际机场实施的手提行李规定包括:

  1. 所有旅客随身携带之液体、凝胶及喷雾类物品,均需以容量不超过100毫升的容器盛载。任何容量大于100毫升的容器,就算未装满液体、凝胶或喷雾类物品,亦不会接纳。
    All liquids, gels, aerosols in cabin baggage have to be carried in containers with a capacity not greater than 100 ml. Liquids, gels, aerosols carried in containers larger than 100 ml will not be accepted, even if the container is only part-filled.
  2. 所有盛载液体、凝胶及喷雾类物品之容器,均应储存于一个容量不超过一公升、并可重复密封的透明塑胶袋内,而且要确保塑胶袋完全封妥。
    Containers have to be placed in a transparent re-sealable plastic bag of a maximum capacity not exceeding one litre. The containers must fit comfortably within the transparent plastic bag, which should be completely closed.
  3. 行经安检站时,装有容器的塑胶袋应与随身行李分开摆放,以便进行检查。每名旅客只可携带一个装有容器的塑胶袋。
    The plastic bag has to be presented separately from other cabin baggage for visual examination at the screening point.
  4. 所有药物、婴儿奶粉/食品及特别饮食所需之物品,经查证后可获豁免。

有关手提行李中携带液体、凝胶和喷雾类物品的限制的常见问题,请按这里
  • 危险品的限制

危险品泛指一切在空运时会能对健康、安全、财产或环境构成危险的物品或物质。国际民航组织(ICAO)把这些危险品分为以下9类:

第1类 爆炸品(Explosives)
第2类 气体(Gases)
第3类 易燃液体(Flammable liquids)
第4类 易燃固体(Flammable solids); 易于自燃的物质(Substances liable to spontaneous combustion); 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Substances which, incontact with water, emit flammable gases)
第5类 氧化性物质(Oxidizing substances)及有机过氧化物(Organic peroxides)
第6类 毒性物质(Toxic)及感染性的物质(Infectious substances)
第7类 放射性物料(Radioactive materials)
第8类 腐蚀性物质(Corrosive substances)
第9类 其他危险物质和物品(Miscellaneous dangerous substances and articles)

根据《1995年飞航(香港)令》(第448C章),乘客携带危险品上飞机属违法(除了某些合乎特定要求及数量限制之危险品)。行时温度和气压的差异,会令危险品对你及飞机构成危险,所以法例规限乘客可携带的危险品种类和数量。

有关乘客携带危险物品上机的详细规定,请按这里

  • 携带内含锂电池的手提电子产品

如果携带内含锂电池的手提电子产品(例如手提电脑或平板电脑)于寄仓行李内:

  • 必须采取措施以防止电子产品意外启动和受到损坏;及
  • 必须完全关闭该电子产品 (不在睡眠或休眠模式)

  • 损坏、有缺陷、或被制造商宣布回收的锂电池或装置

由于已损坏、有缺陷、或出于安全原因而被制造商宣布回收的锂电池,或装有该类电池的装置均有潜在的火警危险,现谨提醒旅客,不可携带任何上述的锂电池或装置上飞机,以确保航空安全。

  • 智能行李

关于携带装有锂电池的智能行李的要求,请参閲《飞机乘客行李须知》 PDF (PDF: 605KB)第(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