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傳統航空器在港進行試飛活動的許可

根據《1995年飛航(香港)令》(《飛航(香港)令》)第IXA部,民航處處長(在行政長官的授權下)可在接獲書面申請後,批准非傳統航空器在指明條件下在港進行試飛活動。

以下文件為根據《飛航(香港)令》第82C條發布的文件,指明為施行第IXA部的航空器的類別及描述,及為該部提供實務指引:

非傳統航空器在港進行試飛活動的許可

(本中文譯本為航行資料通報AIC 20/25的譯本,僅作參考之用。如中、英文兩個版本有任何抵觸或不相符之處,應以英文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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