飄放風箏
根據香港法例《1995年飛航(香港)令》,第七十(一)段,除非有特別許可,市民不可以在香港境內機場範圍五千米內放風箏。市民亦不可以把風箏飄放至離地面高度超過六十米,以及在船隻、汽車或構築物六十米範圍內放風箏。
任何人如觸犯上述法例,會被判罪及最高罰款五千元。
此外, 放風箏人士務必注意安全,以免發生意外, 導致他人受傷或造成財物損失。
容許放風箏的指定地點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轄下於大埔海濱公園及石澳泳灘(於非泳季時間)設有指定地點供市民進行放風箏活動。
根據香港法例《1995年飛航(香港)令》,第七十(一)段,除非有特別許可,市民不可以在香港境內機場範圍五千米內放風箏。市民亦不可以把風箏飄放至離地面高度超過六十米,以及在船隻、汽車或構築物六十米範圍內放風箏。
任何人如觸犯上述法例,會被判罪及最高罰款五千元。
此外, 放風箏人士務必注意安全,以免發生意外, 導致他人受傷或造成財物損失。
容許放風箏的指定地點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轄下於大埔海濱公園及石澳泳灘(於非泳季時間)設有指定地點供市民進行放風箏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