飄放風箏
根據香港法例《1995年飛航(香港)令》,第七十(一)段,除非有特別許可,市民不可以在香港境內機場範圍五千米內放風箏。市民亦不可以把風箏飄放至離地面高度超過六十米,以及在船隻、汽車或構築物六十米範圍內放風箏。
上述法例第 四十八條亦訂明,任何人士不得因魯莽或疏忽操作航空器(包括風箏)而危害他人或財產的安全。
市民須遵守上述規定,並時刻以安全方式飄放風箏。如違反上述規定,可被檢控。
此外,個別部門/機構在其管轄範圍亦設立了放風箏場地,市民在飄放風箏時應遵守適用於該場地的條例及守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