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運危險品

國際民航組織公布的2021-2022年版《危險品安全空運技術指令》(《技術指令》)更新了付運人、貨運代理人、航空公司及其服務代理人的僱員的危險品培訓及評核規定,由現行的分類 為本模式改為能力為本模式,以期通過提供重點培訓以訓練稱職的員工。根據《技術指令》,這些人員必須接受與其職能和職責相符的培訓。有關培訓須包括一般知識培訓、專門職能培訓和安全培訓。

有關修訂已藉《危險品 (航空托運) (安全) 規例》(第384A章) 和《1995年飛航(香港)令》(第448C章) 附表16 (《航空(危險品)規例》) 而具有法律效力,並將由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全面實施。

有關能力為本危險品培訓及評核的詳情,請參閱以下危險品通告:

危險品通告第 1/2022號 — 能力為本危險品培訓及評核簡介 (付運人、貨運代理人、航空公司及其服務代理人的僱主適用)

危險品通告第 2/2022 號 — 申請開辦能力為本危險品培訓課程 (培訓機構或為僱員自設危險品培訓課程的僱主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