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票須知

  • 預訂機票

1. 每間航空公司都各有不同類別的機票價格及不同的附帶條款及細則。選擇合適的機票前,應該詳細閱讀這些條款及細則及其相應的限制。大部分航空公司的網站,都會提供載運條件及規則的資料,說明航空公司和乘客的責任。例如,在什麼情況下,航空公司會安排退款,以及哪些項目會被額外收費等。

2. 比較不同航空公司的機票價格時,必須考慮包括所有適用的稅項、費用及附加費的總額。請留意一些廉價航空公司可能在機票的基本價格以外收取其他費用,如行李和餐點收費。傳統的航空公司一般都不會就這些項目另外收費。

3. 確認訂票前,請仔細核對所訂機票的細節(如航班日期、時間、乘客名稱等)。如在機票確認或發出後需要修改資料,航空公司通常會視乎機票類別徵收額外費用。

4. 乘客購買機票,等同與航空公司訂立一份航空運輸契約。兩者的權利和責任均在機票的條款及細則中列明。因此,購買機票前,請細閱這些條款及細則。

  • 價格及收費

1. 機票價格通常包括適用的稅項、費用和附加費。航空公司應在乘客訂票過程中詳細列明價格資料。

2. 適用於離港旅客常見的稅項、費用和附加費,包括香港飛機乘客離境稅、航空公司附加費,以及由目的地機場收取的任何費用。

3. 每間航空公司都在其條款及細則列明適用的費用。譬如,一些航空公司會對托運行李、體育器材和樂器徵收額外費用。

  • 代碼共享航班

1. 代碼共享航班,是指由一間航空公司營運,並同時由該航空公司及另一航空公司以各自的航班編號銷售的航班。同一航班亦可能由兩間或以上的航空公司以各自不同的航班編號同時銷售。若航空公司銷售的航班由其他航空公司營運,航空公司則有責任告知乘客。

2. 乘客乘搭代碼共享航班,必須了解哪一間航空公司的條款及細則適用。乘客所享有的行李限額,以致遇上航班延誤或取消情況時的權益,都會因應不同航空公司的條款及細則而有所不同。請直接聯絡代理或有關航空公司了解詳情。

重要事項

乘客預訂機票時,切記留意航空公司網站上所提供的條款及細則。若認為資料不足,或有任何疑問,請向有關航空公司查詢。

  • 其他相關網址

1. 衛生署「旅遊健康服務」

2. 安局「外遊警示制度」

3. 外遊提示登記服務

行李須知

- 行李限額
- 違禁物品
- 手提行李中攜帶液體、凝膠和噴霧類物品的限制
- 危險品的限制
- 携帶內含鋰電池的手提電子產品
- 損壞、有缺陷、或被製造商宣布回收的鋰電池或裝置
- 智能行李

  • 行李限額

請直接聯絡有關航空公司了解詳情。
  • 違禁物品

以下違禁物品不得以寄艙行李及手提行李付運:

乘客除了要遵從本頁所載的行李付運限制,亦須遵守其他適用於香港境內管有違法物品(例如: 電槍)的規定。詳程請參閱香港警務處網頁: 旅客須知

甲:違禁物品 - 寄艙行李

爆炸物、可燃物質和裝置、可造成人身嚴重受傷或威脅航空器安全的爆炸物或可燃物質、裝置或物品,包括:
  • *彈藥
  • 起爆管
  • 雷管及引信
  • 地雷、手榴彈及其他軍用爆炸品
  • 煙火品,包括:煙花
  • 產生煙霧的充氣罐或套筒
  • 黃炸藥、火藥及塑性爆炸物


*倘若乘客(於香港)合法擁有彈藥,可直接聯絡航空公司安排以寄艙行李形式付運,唯有關安排須遵守1995年飛航(香港)令及危險物品航空安全運送技術指南文件Doc 9284載列之條款。

乙:違禁物品 - 手提行李

第一類 槍支、火器及其他可發射射彈的裝置
經設計以發射射彈去造成人身嚴重傷害的裝置 或 能使人誤會為該等裝置 的物品,包括:

  • 所有類型的火器,包括:手槍、左輪手槍、步槍、獵槍
  • 玩具槍、能使人誤會為真正武器的複製及仿製火器,例如:槍式打火機
  • 火器的零備件(望遠鏡式瞄準器除外)
  • 壓縮氣槍及二氧化碳氣槍,包括:手槍、彈丸槍、步槍及滾珠槍
  • 信號槍及發令槍
  • 弓、弓弩及箭
  • 獵魚槍及刺槍
  • 彈弓及彈弩

第二型 眩暈裝置
經專門設計以使人昏暈或不能動彈的裝置,包括:

  • 電擊裝置,例如:電槍、電擊短棒
  • 動物電擊器及動物屠宰器
  • 使人喪失活動能力及機能的化學物、氣體及噴劑,例如:梅斯催淚毒氣、胡椒或辣椒噴劑、催淚氣體、酸性噴劑及動物驅除噴劑

第三類 附有尖點或銳邊的物體
附有尖點或銳邊的物體,而該物體可造成人身嚴重傷害,包括:

  • 為砍切而設計的物件,例如:斧頭、短柄小斧(太平斧)及切肉刀
  • 冰鎬及碎冰錐
  • 溜冰鞋
  • 剃刀刀片、開式剃刀(刀片置於卡糟中的安全型或用後即棄的剃鬚刀除外)、多功能小刀及開箱刀
  • 可鎖定摺疊刀或彈簧摺刀,而該刀的刀刃長度不等
  • 由金屬或任何其他強度足以可能被用作武器之材料製成的刀具(圓形鈍頭的刀具除外),而該刀具的刀刃長度不等
  • 由支點開始量度的刀刃長度超過6 厘米的剪刀
  • 有尖點或銳邊的武術器械
  • 劍及軍刀
  • 飛鏢
  • 滑雪用手杖

第四類 工具
可造成人身嚴重受傷或威脅航空器安全的工具,包括:

  • 橇棍
  • 鉆及鉆頭,包括便攜式無線電鑽
  • 附有刀刃或附有長度大於6 厘米的軸杆並能被用作武器的工具,例如:螺絲批、鑿
  • 鋸,包括便攜式無線電鋸
  • 噴燈
  • 推膛式槍及打釘機(俗稱「釘槍」)
  • 錘子
  • 鉗子
  • 扳手/扳鉗(俗稱「士巴拿」)


第五類 鈍頭器械
當被用作襲擊時,能造成人身嚴重受傷的物體,包括:

  • 棒球和壘球棒
  • 桌球及球杆
  • 板球球拍、曲棍球球杆及長曲棍球球杆
  • 高爾夫球杆
  • 球棒及短棒,例如:警棍、包革金屬警棍及美式警棍
  • 武術器械,包括:指節銅套、棍棒、短彈簧棍(cosh)、帶枷棍具、雙節棍、鑰匙短棒(kubaton)、庫巴桑(kubasaunt)


第六類 爆炸物及可燃物質和裝置
可造成人身嚴重受傷或威脅航空器安全的爆炸物或可燃物質或裝置,包括:

  • 彈藥
  • 起爆管
  • 雷管及引信
  • 複製或仿製爆炸裝置
  • 地雷、手榴彈及其他軍用爆炸品
  • 煙火品,包括:煙花、派對紙花炮、玩具槍火藥帽
  • 產生煙霧的充氣罐或套筒
  • 黃炸藥、火藥及塑性爆炸物


以上所列例子並非詳盡無遺。個別航空公司及國家(包括目的地國及中轉國) 對乘客攜帶上機之物品可能會有額外規定。如需進一步資料或協助,請在出發前向您選乘的航空公司及有關當局聯絡。
  • 手提行李中攜帶液體、凝膠和噴霧類物品的限制

遵照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國際民航組織)的指引,香港國際機場由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開始,在檢查旅客手提行李中的液體、凝膠和噴霧類物品時,實施保安規定。

香港國際機場實施的手提行李規定包括:

  1. 所有旅客隨身攜帶之液體、凝膠及噴霧類物品,均需以容量不超過100毫升的容器盛載。任何容量大於100毫升的容器,就算未裝滿液體、凝膠或噴霧類物品,亦不會接納。
    All liquids, gels, aerosols in cabin baggage have to be carried in containers with a capacity not greater than 100 ml. Liquids, gels, aerosols carried in containers larger than 100 ml will not be accepted, even if the container is only part-filled.
  2. 所有盛載液體、凝膠及噴霧類物品之容器,均應儲存於一個容量不超過一公升、並可重複密封的透明塑膠袋內,而且要確保塑膠袋完全封妥。
    Containers have to be placed in a transparent re-sealable plastic bag of a maximum capacity not exceeding one litre. The containers must fit comfortably within the transparent plastic bag, which should be completely closed.
  3. 行經安檢站時,裝有容器的塑膠袋應與隨身行李分開擺放,以便進行檢查。每名旅客只可攜帶一個裝有容器的塑膠袋。
    The plastic bag has to be presented separately from other cabin baggage for visual examination at the screening point.
  4. 所有藥物、嬰兒奶粉/食品及特別飲食所需之物品,經查證後可獲豁免。

有關手提行李中攜帶液體、凝膠和噴霧類物品的限制的常見問題,請按這裡
  • 危險品的限制

危險品泛指一切在空運時會能對健康、安全、財產或環境構成危險的物品或物質。國際民航組織(ICAO)把這些危險品分為以下9類:

第1類
爆炸品(Explosives)
第2類
氣體(Gases)
第3類
易燃液體(Flammable liquids)
第4類
易燃固體(Flammable solids); 易於自燃的物質(Substances liable to spontaneous combustion); 遇水釋放易燃氣體的物質(Substances which, incontact with water, emit flammable gases)
第5類
氧化性物質(Oxidizing substances)及有機過氧化物(Organic peroxides)
第6類
毒性物質(Toxic)及感染性的物質(Infectious substances)
第7類
放射性物料(Radioactive materials)
第8類
腐蝕性物質(Corrosive substances)
第9類
其他危險物質和物品(Miscellaneous dangerous substances and articles)

根據《1995年飛航(香港)令》(第448C章),乘客攜帶危險品上飛機屬違法(除了某些合乎特定要求及數量限制之危險品)。行時溫度和氣壓的差異,會令危險品對你及飛機構成危險,所以法例規限乘客可攜帶的危險品種類和數量。

有關乘客攜帶危險物品上機的詳細規定,請按這裡

  • 携帶內含鋰電池的手提電子產品

如果携帶內含鋰電池的手提電子產品(例如手提電腦或平板電腦)於寄倉行李內:

  • 必須採取措施以防止電子產品意外啟動和受到損壞;及
  • 必須完全關閉該電子產品 (不在睡眠或休眠模式)

  • 損壞、有缺陷、或被製造商宣布回收的鋰電池或裝置

由於已損壞、有缺陷、或出於安全原因而被製造商宣布回收的鋰電池,或裝有該類電池的裝置均有潛在的火警危險,現謹提醒旅客,不可攜帶任何上述的鋰電池或裝置上飛機,以確保航空安全。

  • 智能行李

關於攜帶裝有鋰電池的智能行李的要求,請參閲《飛機乘客行李須知》 PDF (PDF: 506KB)第(一)部分。


飛機乘客離境稅

  • 稅款及豁免條款

每名12歲或以上的乘客若從香港國際機場乘搭飛機或從港澳客運碼頭乘搭直升機離開香港,必須繳付港幣120元的飛機乘客離境稅。根據飛機乘客離境稅條例第140章,12歲以下的乘客可獲豁免繳付稅款。由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起,如乘客在同一天內乘搭飛機抵港及離港亦可獲豁免繳付稅款。有關可獲豁免繳付稅款的詳情,請查閱飛機乘客離境稅條例第140章附表二。

  • 收費方法

乘客在購買機票時,航空公司、其代理公司(旅行社)或直升機航運公司會向乘客收取離境稅。航空公司只會在登機櫃檯向並沒有預先繳付離境稅的乘客收取離境稅。

  • 退回未使用的機票的稅款

根據《飛機乘客離境稅條例》(第 140 章),購買機票時已繳付飛機乘客離境稅但並沒有乘搭飛機(包括直升機)離開香港的乘客,可獲全數退還已繳付的離境稅。有關乘客需要向航空公司、其代理公司(旅行社)或直升機航運公司申請退還已繳付的離境稅。同時,乘客毋須就有關退款繳付任何費用。民航處已經製作了一套關於航空公司退還離境稅安排的指引,供航空公司參考

  • 申請退還已繳付的可獲豁免的稅款

  1. 乘船到香港轉乘飛機的乘客 (乘搭跨境渡輪抵達香港國際機場轉乘飛機離開香港的乘客).

    由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起,香港國際機場海天碼頭提供即日現金退稅服務,退回已預繳的離境稅。於跨境渡輪碼頭辦理登機手續時已取得退稅券之乘客,若沒有在轉機當日往海天碼頭退款櫃檯取回稅款, 應直接聯絡有關航空公司取回稅款。乘客若沒有領取退稅券,就只可以郵寄方式向民航處申請退還稅款(請參考下一段(ii. b.)的退稅手續)。
  2. 其他乘客

    a. 乘客可到民航處設於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七樓離港大堂D行段的「飛機乘客離境稅」櫃檯申請退回現金。
    申請時,須同時提交下列文件:

    1. 繳稅証據 (即航空公司/直升機航運公司發出的機票正本/電子機票,列明已繳付香港飛機乘客離境稅)
    2. 上述離境航班的 正本登機證(只適用於航空公司乘客)
    3. 有申請人姓名的正本船票 (只適用於乘船到香港轉乘飛機的乘客)
    4. 支持提出豁免申請的 有關文件

    因櫃檯職員需時處理退稅申請, 乘客在辦理登機手續後, 請預留足夠時間辦理退稅手續。

  3. b. 乘客也可選擇填寫"飛機乘客離境稅 - 申請退還稅款 PDF (PDF: 651KB)" new 表格連同一切所須文件於離境後四星期內寄回民航處申請。民航處在核實豁免權後便會郵遞支票給申請人。地址是:

    民航處財務部收入組
    香港大嶼山香港國際機場
    東輝路1號
    民航處總部辨公大樓5樓

    倘乘客未能把港幣劃線支票存入其名下的銀行戶口,請參考"飛機乘客離境稅 - 申請退還稅款 PDF (PDF: 651KB)" new 備註(ii)所述之其它退款安排。


  • 飛機乘客離境稅的查詢

如你對飛機乘客離境稅有任何查詢,包括申請退還税款,請經以下途徑提出:

(a) 致電: 2910 6242;
(b) 發電郵至: enquiry@cad.gov.hk; 或
(c) 郵寄至: 香港大嶼山香港國際機場,東輝路1號,民航處總部辨公大樓5樓,民航處財務部收入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