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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页 > 专题资料 > 系留气球放飞 / 飘放风筝

*系留气球放飞

根据《1995年飞航〔香港〕令》,除有民航处书面许可,任一方向的直线距离超过两米包括栓有篮子或其他设备的气球不得在受管制的空域放飞。管制空域大致包括香港岛、九龙、沙田、新界西及大屿山。空域的准确范围可参阅由民航处编印的香港航空资料汇编。

除有民航处书面许可,市民不得在距机场五公里范围内放飞气球。气球亦不得放飞到地平面六十米以上的高度,或距离任何船舶、车辆或建筑物六十米以内。在未放飞前或放飞后,气球应被牢固地系住及有专人看管,气球亦需安装确保脱离系留时自动泻气的装置。

民航处在考虑系留气球放飞申请时,将会基于以下考虑:

(甲) 放飞气球之位置

  • 在考虑气球高度,数量,位置,大小,升力及锚具安排所需要与障碍物的
  • 最低距离。
  • 气球如非在操作位置充气,气球运送时会否固定系住。

(乙) 空中规则

  • 气球操作与其它空域使用者之间的安全性。
  • 如在夜间操作,须符合灯光要求。

(丙) 气球操作

  • 气球操作者之经验。
  • 气球升力。
  • 锚具重量及锚具系带可否足以系紧气球。
  • 气球升空时的护卫。
  • 气球非在升空时停泊及看管。
  • 若气球走脱停泊位或脱离系留时,气球应装有自动泻气装置。
  • 天气限制。

(丁) 涉报酬的服务

  • 有否或将会收到空运(航空服务牌照)规例之许可证。
  • 遵照《民航(保险)令》之要求。

(戊) 保险要求

  • 有否或将会收到空运(航空服务牌照)规例之许可证。

如欲查询系留气球放飞的规则之更多资料,请与民航处航空交通管理部联络,电话是2910 6174。

索取系留气球申请表格

申请系留气球放飞(无人)表格 (e-DCA251),可按此网上申请 (只提供英文版)。

申请系留气球放飞(载人)表格 (e-DCA252),可按此网上申请 (只提供英文版)。

注:

网上申请系留气球放飞(无人)之表格 (e-DCA251),至少要在放飞日期十四个工作天前送交民航处助理处长(航空交通管理);

至于网上申请系留气球放飞(载人)之表格 (e-DCA252),至少要在放飞日期二十八个工作天前送交民航处助理处长(航空交通管理)。

逾时申请或未能及时处理。

*飘放风筝

根据香港法例《1995年飞航(香港)令》,第七十(一)段,除非有特别许可,市民不可以在香港境内机场范围五千米内放风筝。香港境内包括有香港国际机场、石岗机场、信德直升机场及其他直升机坪。市民亦不可以把风筝飘放至离地面高度超过六十米,以及在船只、汽车或构筑物六十米范围内放风筝。

任何人如触犯上述法例,会被判罪及最高罚款五千元。

市民常放风筝的地方

- 石澳
- 大坳门
- 乌溪沙
- 十四乡
- 大尾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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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重要告示 |  私隐政策 修订日期:2009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