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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页 > 专题资料 > 乘客须知

*行李须知

- 行李限额
- 危险品的限制
- 违禁物品
- 手提行李中携带液体、凝胶和喷雾类物品的限制

*行李限额

请直接联络有关航空公司了解详情。

*危险品的限制

危险品泛指一切在空运时会能对健康、安全、财产或环境构成危险的物品或物质。国际民航组织(ICAO)把这些危险品分为以下9类:

第1类 爆炸品(Explosives)
第2类 气体(Gases)
第3类 易燃液体(Flammable liquids)
第4类 易燃固体(Flammable solids); 易于自燃的物质(Substances liable to spontaneous combustion); 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Substances which, incontact with water, emit flammable gases)
第5类 氧化性物质(Oxidizing substances)及有机过氧化物(Organic peroxides)
第6类 毒性物质(Toxic)及感染性的物质(Infectious substances)
第7类 放射性物料(Radioactive materials)
第8类 腐蚀性物质(Corrosive substances)
第9类 其他危险物质和物品(Miscellaneous dangerous substances and articles)

根据危险品(航空托运)(安全)条例(第384A章),乘客携带危险品上飞机属违法(除了某些合乎特定要求及数量限制之危险品)。飞行时温度和气压的差异,会令危险品对你及飞机构成危险,所以法例规限乘客可携带的危险品种类和数量。

以下是一些严禁乘客携带上飞机之危险品例子:

  • 家居常用较大型的气罐或压缩容器〔不包括个人用的小型喷雾罐〕;
  • 易燃气体、液体及固体〔如打火机机补充燃料、有气焊接工具、露营气炉、易燃胶水、油漆、印墨、磷〕;
  • 一些日常家居物品〔如稀释液或天拿水、灭虫剂〕;
  • 腐蚀性物质〔如湿电池〕;
  • 爆炸品〔如烟花、讯号弹、弹药〕;
  • 其他危险品〔如磁性或放射性物件、毒性或感染性物质如化验样本、化学品〕。

其他违禁的危险品未能尽录,请遵从航空公司指示。

以下是一些乘客可携带上飞机之危险品例子及其有关规限:

  • 一只随身携带之香烟打火机或一小盒安全火柴;
  • *作运动或家居用途之非易燃性/非毒性喷雾罐〔如喷发胶、香水、古龙水〕,总容量不得多于2公升,而每件物品的净容量需不得多于0.5公升;
  • 一根存放于保护匣子内之小型水银探热针;
  • 额定瓦特小时超过100 Wh,但不超过160 Wh,供电子消费产品用的后备锂离子电池〔须个别地包装好〕,可存放不多于2件于手提行李内;
  • 存放于手提行李内,少于2.5公斤用作包装易腐物之干冰;
  • *酒精浓度不超过70%的零售包装饮料,其总容量不得多于5公升。

*乘客如要带该类物品进入客舱,请参看液体、凝胶和喷雾类物品的限制

若您不清楚所携带的物品能否携进机舱,请向您的航空公司查询。

经过妥善包装及申报,不少危险品可作货运。如需更多资料,您可以联络您的航空公司。

*违禁物品

除了携带危险品的限制,违禁物品不得以寄舱行李及手提行李付运:

甲:违禁物品 - 寄舱行李

爆炸物、可燃物质和装置、可造成人身严重受伤或威胁航空器安全的爆炸物或可燃物质、装置或物品,包括:

  • *弹药
  • 起爆管
  • 雷管及引信
  • 地雷、手榴弹及其他军用爆炸品
  • 烟火品,包括:烟花
  • 产生烟雾的充气罐或套筒
  • 黄炸药、火药及塑性爆炸物

*倘若乘客(于香港)合法拥有弹药,可直接联络航空公司安排以寄舱行李形式付运,唯有关安排须遵守1995年飞航(香港)令及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送技术指南文件Doc 9284载列之条款。

乙:违禁物品 - 手提行李

第一类 枪支、火器及其他可发射射弹的装置
经设计以发射射弹去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装置 或 能使人误会为该等装置 的物品,包括:
  • 所有类型的火器,包括:手枪、左轮手枪、步枪、猎枪
  • 玩具枪、能使人误会为真正武器的复制及仿制火器,例如:枪式打火机
  • 火器的零备件(望远镜式瞄准器除外)
  • 压缩气枪及二氧化碳气枪,包括:手枪、弹丸枪、步枪及滚珠枪
  • 信号枪及发令枪
  • 弓、弓弩及箭
  • 猎鱼枪及刺枪
  • 弹弓及弹弩
第二型 眩晕装置
经专门设计以使人昏晕或不能动弹的装置,包括:
  • 电击装置,例如:电枪、电击短棒
  • 动物电击器及动物屠宰器
  • 使人丧失活动能力及机能的化学物、气体及喷剂,例如:梅斯催泪毒气、胡椒或辣椒喷剂、催泪气体、酸性喷剂及动物驱除喷剂
第三类 附有尖点或锐边的物体
附有尖点或锐边的物体,而该物体可造成人身严重伤害,包括:
  • 为砍切而设计的物件,例如:斧头、短柄小斧(太平斧)及切肉刀
  • 冰镐及碎冰锥
  • 溜冰鞋
  • 剃刀刀片、开式剃刀(刀片置于卡糟中的安全型或用后即弃的剃须刀除外)、多功能小刀及开箱刀
  • 可锁定摺叠刀或弹簧摺刀,而该刀的刀刃长度不等
  • 由金属或任何其他强度足以可能被用作武器之材料制成的刀具(圆形钝头的刀具除外),而该刀具的刀刃长度不等
  • 由支点开始量度的刀刃长度超过6 厘米的剪刀
  • 有尖点或锐边的武术器械
  • 剑及军刀
  • 飞镖
  • 滑雪用手杖
第四类 工具
可造成人身严重受伤或威胁航空器安全的工具,包括:
  • 橇棍
  • 钻及钻头,包括便携式无线电钻
  • 附有刀刃或附有长度大于6 厘米的轴杆并能被用作武器的工具,例如:螺丝批、凿
  • 锯,包括便携式无线电锯
  • 喷灯
  • 推膛式枪及打钉机(俗称「钉枪」)
  • 锤子
  • 钳子
  • 扳手/扳钳(俗称「士巴拿」)
第五类 钝头器械
当被用作袭击时,能造成人身严重受伤的物体,包括:
  • 棒球和垒球棒
  • 桌球及球杆
  • 板球球拍、曲棍球球杆及长曲棍球球杆
  • 高尔夫球杆
  • 球棒及短棒,例如:警棍、包革金属警棍及美式警棍
  • 武术器械,包括:指节铜套、棍棒、短弹簧棍(cosh)、带枷棍具、双节棍、钥匙短棒(kubaton)、库巴桑(kubasaunt)
第六类 爆炸物及可燃物质和装置
可造成人身严重受伤或威胁航空器安全的爆炸物或可燃物质或装置,包括:
  • 弹药
  • 起爆管
  • 雷管及引信
  • 复制或仿制爆炸装置
  • 地雷、手榴弹及其他军用爆炸品
  • 烟火品,包括:烟花、派对纸花炮、玩具枪火药帽
  • 产生烟雾的充气罐或套筒
  • 黄炸药、火药及塑性爆炸物

*手提行李中携带液体、凝胶和喷雾类物品的限制

遵照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国际民航组织)的指引,香港国际机场由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开始,在检查旅客手提行李中的液体、凝胶和喷雾类物品时,实施保安规定。

香港国际机场实施的手提行李规定包括:

  1. 所有旅客随身携带之液体、凝胶及喷雾类物品,均需以容量不超过100毫升的容器盛载。任何容量大于100毫升的容器,就算未装满液体、凝胶或喷雾类物品,亦不会接纳。


  2. 所有盛载液体、凝胶及喷雾类物品之容器,均应储存于一个容量不超过一公升、并可重复密封的透明塑胶袋内,而且要确保塑胶袋完全封妥。


  3. 行经安检站时,装有容器的塑胶袋应与随身行李分开摆放,以便进行检查。每名旅客只可携带一个装有容器的塑胶袋。


  4. 所有药物、婴儿奶粉/食品及特别饮食所需之物品,经查证后可获豁免。

有关手提行李中携带液体、凝胶和喷雾类物品的限制的常见问题,请按这里

*飞机乘客离境税

*税款及豁免条款

每名12岁或以上的乘客若从香港国际机场乘搭飞机或从港澳客运码头乘搭直升机离开香港,必须缴付港币120元的飞机乘客离境税。根据飞机乘客离境税条例第140章,12岁以下的乘客可获豁免缴付税款。由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起,如乘客在同一天内乘搭飞机抵港及离港亦可获豁免缴付税款。有关可获豁免缴付税款的详情,请查阅飞机乘客离境税条例第140章附表二。

*收费方法

乘客在购买机票时,航空公司、其代理公司(旅行社)或直升机航运公司会向乘客收取离境税。航空公司只会在登机柜台向并没有预先缴付离境税的乘客收取离境税。

*退回未使用的机票的税款

购买机票时已缴付飞机乘客离境税但并没有乘搭飞机(包括直升机)离开香港的乘客可向航空公司、其代理公司(旅行社)或直升机航运公司申请退回已缴付的离境税。乘客毋须就有关退款缴付任何费用。

* 申请退还已缴付的可获豁免的税款

  1. 乘船到香港转乘飞机的乘客〈乘搭跨境渡轮抵达香港国际机场转乘飞机离开香港的乘客〉
  2. 由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起,香港国际机场海天码头提供即日现金退税服务,退回已预缴的离境税。于跨境渡轮码头办理登机手续时已取得退税券之乘客,若没有在转机当日往海天码头退款柜台取回税款, 应直接联络有关航空公司取回税款。乘客若没有领取退税券,就只可以邮寄方式向民航处申请退还税款(请参考下一段(ii. b.)的退税手续)。

  3. 其他乘客
  4. a. 乘客可到民航处设于香港国际机场一号客运大楼七楼离港大堂E行段的「飞机乘客离境税」柜台申请退回现金。

申请时,须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1. 缴税证据〈即航空公司/直升机航运公司发出的机票正本/电子机票,列明已缴付香港飞机乘客离境税〉
2. 上述离境航班的正本登机证 (只适用于航空公司乘客)
3. 有申请人姓名的正本船票 (只适用于乘船到香港转乘飞机的乘客)
4. 支持提出豁免申请的有关文件

因柜台职员需时处理退税申请, 乘客在办理登机手续后, 请预留足够时间办理退税手续。

b. 乘客也可选择填写“飞机乘客离境税 - 申请退还税款”表格连同一切所须文件于离境后四星期内寄回民航处申请。民航处在核实豁免权后便会邮递支票给申请人。地址是:

香港国际机场骏运路二号
机场空运中心商业大楼十楼
民航处收入组

倘乘客未能把港币划线支票存入其名下的银行户口,请参考"飞机乘客离境税 - 申请退还税款"备注(ii)所述之其它退款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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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重要告示 |  私隐政策 复检日期:2012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