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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页 > 专题资料 > 包机 / 私人飞机

* 包机 / 私人飞机

* 申请来回香港的包机服务

空运(航空服务牌照)规例规定任何人如欲申办来往香港的包机服务,必须向民航处处长申领许可证。许可证申请表可于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政府合署四十六楼民航处总部索取,填写后该申请表必须于航班预计到达或离开香港的日期前最少三个工作天之前(新经营或非经常经营者应该预留两个星期以便进行审核)提交民航处处长。

申请人必须提交以下资料和文件本处才会考虑其许可证申请:

  1. 经营不定期航班服务的许可证申请表格(DCA表格122);

  2. 有效的航空营运许可证或证明获准使用航机的型号、运作地区及获准航班类别的同等文件;
  3. 仍然生效的适航证明书,以及所用飞机的登记证;
  4. 拟在香港国际机场使用的机场最低飞行条件,及有关应用该等条件的指示;
  5. 证明有关飞机符合国际民航组织附件16卷I第II部第3章噪音标准的合格证明书;
  6. 有关如何建立机师在香港的航路及机场操作方面的资格的资料;
  7. 按照《民航(保险)令》以合一限额就经营人在任何一宗事故中对第三者、乘客、行李、货物及邮件可能招致的法律责任,为经营人提供保障的保险单;以及
  8. 有关文件,以确定飞机是否设有第二代交通警报及避免碰撞系统,以及是否具备十足航行能力和携带足燃料,以便在有需要时可从香港上空转飞往它的备用机场。

如使用租赁飞机,申请人需符合其他要求。

除上述一般要求外,申请人亦需就个别包机申请提交以下资料:

  1. 有关该建议包机的详细资料(包括欲经营包机的种类及已经香港航空协调员允许的建议飞行时间表等);及
  2. 申办该包机的理由。

有关经营包机运载乘客或货物来往香港的申请,如民航处处长对申请人已合理地证明相对的定期航班未能提供所需服务或运力以满足真正的需求方面感到满意,及若该申请是由香港以外地方作基地的航空公司所提交,该航空公司所属基地的政府对以香港作基地的航空公司提交近似的申请时将给与同等的优惠待遇,则该申请通常会被批准。

申请以包机同时运载乘客及货物将通常不会被考虑。

申请经营不定期航班服务的程序细则,请参阅《香港航空资料汇编》第GEN 1.2部。

* 申办私人非受酬飞行来往香港

任何人在操作非受酬飞行来往香港前必须获得民航处处长允许,有关申请应在航班预计到达或离开香港的日期前最少三个工作天送达民航处处长(地址: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政府合署四十六楼;传真:(852) 2877 8542;电报:61361 CADHK HX;航空专用电报:VHHHYAYX)。有关申请不需使用任何申请表,但需提供以下资料:

  1. 飞机型号;
  2. 飞机国籍及登记标志;
  3. 操作者名称;
  4. 在香港的地勤服务代理人的名称;
  5. 建议到达及离开香港的日期和时间;
  6. 确定将不会有任何付费的乘客或商业性的货物在飞机上;
  7. 按照《民航(保险)令》以合一限额就经营人在任何一宗事故中对第三者、乘客、行李、货物及邮件可能招致的法律责任,为经营人提供保障的保险单;
  8. 证明有关飞机符合国际民航组织附件16卷I第II部第3章噪音标准的合格证明书;以及
  9. 有关飞机噪音证明的详细资料;及确定飞机有完全的航行能力及将会携带足够燃料以便在需要时可从香港上空转飞往它的备用机场。

申请必须于航班预计到达或离开香港的日期前最少三个工作天送达民航处处长。但非经常或新经营者应在航班到达或离开香港的日期前最少两星期提交申请,以便有足够时间处理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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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重要告示 |  私隐政策 修订日期:201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