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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离境税豁免所需的文件
豁免类别 所需文件 1. 在同一天内 * 乘搭飞机抵港**、入境香港及乘搭飞机离港** 的乘客。 * “ 同一天内 ” 指香港时间于 00:00 至 23:59内抵港及离港。 ** 指飞机抵港及离港的时间。 ( 在香港国际机场过境转机的乘客,没有入境香港, 豁免条件就 没有 “ 同一天内 ” 的规定。) 抵港航班登机证 /直升机机票及载有下述资料的护照影印本 : - 个人资料;及 - 在抵港时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处所盖的印有抵港日期的盖印。 2. 乘搭跨境渡轮抵达香港国际机场转乘飞机离开香港的乘客。 ( 于跨境渡轮码头办理登机手续时已领取退税劵的乘客,若没有在转机当日往香港国际机场海天码头退款柜台取回税款,请直接联络有关航空公司取回税款。如当日并没有领取退税劵,就只可以邮寄方式 向民航处申请退还税款。 ) 护照影印本 : 个人资料。 3. 因《国际组织及外交特权条例》 (第190章) 或《国际组织(特权及豁免权)条例》(第558章) 的实施而有权获豁免缴付税款的乘客。 外交特权 - 载有下述资料的护照影印本: - 护照类别(例如:外交人员、官员等) - 届满日期;及 - 个人 资料 国际组织 - 身份证或有关组织签发的证明文件的影印本。 4. 属以下类别的乘客 — (a)《人事登记规例》(第177章,附属法例)第2条所指的领事或领事馆职员及其同住的家庭成员;或 有关领事馆发出的证明文件或领事团身份证的影印本。 (b) 受雇专为驻香港领事馆的领事或领事馆职员提供私人服务者,而他们是有关领事馆所代表国家的国民,并纯粹由于提供上述服务而被带来香港;或 (c) 因《领事关系条例》(第557章)的实施而有权获豁免缴付税款的乘客。 5. 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委派的具有欧洲共同体成员国国籍且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办事处的主任和人员,以及构成他们同一户口之家属。 有关办事处 (香港)发出的证明文件或领事团身份证的影印本。 6. 国际结算银行亚太区代办处的委派代表且不具有中国公民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以及构成他们同一户口之家属。 香港特区政府签发的名誉领事及官方认许机构代表身份证明书的影印本。 7. 国际金融公司东亚及太平洋地区办事处及世界银行东亚及太平洋地区私营发展部办事处的委派代表且不具有中国公民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 香港特区政府签发的名誉领事及官方认许机构代表身份证明书的影印本。 8.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处香港特别行政区分处的委派代表且不具有中国公民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以及构成他们同一户口之家属。 香港特区政府签发的名誉领事及官方认许机构代\表身份证明书的影印本。 9. 其他乘客。 有关详情。
在同一天内 * 乘搭飞机抵港**、入境香港及乘搭飞机离港** 的乘客。
* “ 同一天内 ” 指香港时间于 00:00 至 23:59内抵港及离港。
** 指飞机抵港及离港的时间。
( 在香港国际机场过境转机的乘客,没有入境香港, 豁免条件就 没有 “ 同一天内 ” 的规定。)
抵港航班登机证 /直升机机票及载有下述资料的护照影印本 :
- 个人资料;及
乘搭跨境渡轮抵达香港国际机场转乘飞机离开香港的乘客。 ( 于跨境渡轮码头办理登机手续时已领取退税劵的乘客,若没有在转机当日往香港国际机场海天码头退款柜台取回税款,请直接联络有关航空公司取回税款。如当日并没有领取退税劵,就只可以邮寄方式 向民航处申请退还税款。 )
护照影印本 : 个人资料。
因《国际组织及外交特权条例》 (第190章) 或《国际组织(特权及豁免权)条例》(第558章) 的实施而有权获豁免缴付税款的乘客。
外交特权 - 载有下述资料的护照影印本:
- 护照类别(例如:外交人员、官员等)
- 届满日期;及
- 个人 资料
属以下类别的乘客 —
有关领事馆发出的证明文件或领事团身份证的影印本。
(b) 受雇专为驻香港领事馆的领事或领事馆职员提供私人服务者,而他们是有关领事馆所代表国家的国民,并纯粹由于提供上述服务而被带来香港;或
(c) 因《领事关系条例》(第557章)的实施而有权获豁免缴付税款的乘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