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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专题资料 > 机场最低飞行条件

*机场最低飞行条件

*简介

提供公共运输服务的航空公司在香港国际机场营运前,必须向民航处提交其机场最低飞行条件的详细资料。

机场最低飞行条件让每名按仪表驾驶的飞行员知道,航空器在什么能见度〔以跑道能见距离来说〕及 / 或云幕高度下才可起飞;以及航空器在什么能见度〔以跑道能见距离来说〕及目视基准下,才可从决断高度〔用于如使用仪表着陆系统的精确进场〕或最低下降高度〔用于非精确进场〕继续进场着陆。

机场最低飞行条件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机场地形、航空器性能〔例如:航空器爬升性能、航空电子性能〕、机场设备的功能〔例如:跑道照明系统及仪表着陆系统〕、飞行员的能力、个别公司的标准运作程序及其所属国家或地区的规则。

航空器营运人在确立机场最低飞行条件时须遵守其所属国家或地区所订下的规则,亦要顾及机场所属国家或地区可能施加的任何限制。

*营运人所属国家或地区对机场最低飞行条件的责任

营运人所属国家或地区须负责批核用以确立最低飞行条件的方法,并且有责任监察有关运作规则的整体遵行情况。

*机场所属国家或地区对机场最低飞行条件的责任

机场所属国家或地区须提供资料,例如:超障安全高度、协助进场着陆的电子辅助设备的详细资料等,使营运人能够就某个机场内拟使用的每条跑道确立机场最低飞行条件。鉴于机场所属国家或地区须负责其境内的航空安全,该国或地区有权决是否接纳营运人所提交的机场最低飞行条件。

根据香港法律《1995年飞航〔香港〕令》,共运输营运人在香港国际机场营运前,须向香港民航处提交其机场最低飞行条件的详细资料。此外,希望在香港国际机场进行低气象条件运作的营运人,必须向香港民航处提交其登记国或营运人所属国家的航当局就进行这运作而发出的授权书。

为符合《1995年飞航〔香港〕令》的规定,飞行标准及适航部集合了从香港民航处其他各部得来的所需资料,就香港国际机场内每条跑道编订了可予接纳的机场最低飞行条件。我们发出的航空情报资料通报,公布了香港国际机场的可接纳机场最低飞行条件及有关的发行运作规定,向飞行标准及适航部提交其在香港国际机场运作时的机场最低飞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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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重要告示 |  私隐政策 修订日期:二零零四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