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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场营办牌照

机场营办牌照是发给私营机场之营办者管理机场之用。在香港除了政府营办的机场外,私营机场之营办者,如运作包括提供旅客运输,飞行训练和机员测试等,均须领有机场营办牌照以作管理机场之用。

根据航空香港令(一九九五)第七十三段赋予之权力,民航处处长可审核申请者能否达到下列要求而签发机场营运牌照 :

  1. 申请人在营运经验、操守、组织、员工、设备、维修及其他各方面,有足够能力去确保机场运作能符合飞机使用的安全标准。
  2. 机场本身之特质及其邻近的环境,能符合飞机使用的安全标准。
  3. 提供一本资料及指示齐全的机场手册,作为员工工作之指南。

民航处会评核申请人能否符合民航处所订立的签发机场营办牌照的准则。这些准则都是参照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和建议措施而订立。当民航处处长满意评核的结果,营运牌照才会签发。通常机场营运牌照的有效期为一年,但民航处处长亦可考虑给予营运牌照其他有效期限。申请人须于牌照期满前,向民航处处长再次申请更新牌照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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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重要告示 |  私隐政策 修订日期:二零零四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