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场牌照

机场牌照是发给私营机场之营办者管理机场之用。在香港除了政府营办的机场外,私营机场之营办者,如运作包括提供旅客运输,飞行训练和机员测试等,均须领有机场牌照以作管理机场之用。

根据《1995年飞航(香港)令》第七十三段赋予之权力,民航处处长可审核申请者能否达到下列要求而签发机场牌照:

  1. 申请人在营运经验、操守、组织、员工、设备、维修及其他各方面,有足够能力去确保机场运作能符合飞机使用的安全标准。
  2. 机场本身之特质及其邻近的环境,能符合飞机使用的安全标准。
  3. 提供一本资料及指示齐全的机场手册,作为员工工作之指南。

民航处会评核申请人能否符合民航处所订立的签发机场牌照的准则。这些准则都是参照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和建议措施而订立。当民航处处长满意评核的结果,才会签发机场牌照。通常机场牌照的有效期为一年,但民航处处长亦可考虑给予牌照其他有效期限。申请人须于牌照期满前,向民航处处长再次申请更新牌照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