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专题资料 > 航空保安 > 管制代理人制度 > 管制代理人制度简介
管制代理人制度简介
为确保空运货物的保安符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7(关于保护航机免遭非法干扰行为)第4.6.4项标准,根据《航空保安条例》强制执行的香港航空保安计划,在二零零零年三月增设管制代理人制度。当局设立管制代理人制度前,曾谘询多个空运业代表团体,包括香港付货人委员会、香港货运物流业协会有限公司、香港国际速递业协会和航空公司。 管制代理人制度订明三类主要实体,分别为航空公司、管制代理人和已知托运人。空运货物的货运商、货运代理人或托运人可申请注册为管制代理人。管制代理人须遵从香港航空保安计划有关管制代理人的规定,以防止利用航空运输托运的货物非法运载爆炸品和引爆装置。 航空公司 管制代理人 已知托运人 保安管制 已知货物 豁免货物 管制代理人保安计划书 航空公司 航空公司是任何提供或经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96条订明的定期国际航班,或经常经营不定期国际航班的航空运输企业。根据管制代理人制度,航空公司只可接收: i. 管制代理人或已知托运人或其他人士托运的货物、专递及速递包裹和邮件; ii. 通过民航处认可的适当保安管制的客机运载托运货物。此外,航空公司须确保从管制代理人或已知托运人接收的货物: i. 附有装运单据(例如空运提单、副空运提单、货运舱单或货物托运书,详载货物种类说明,而单据上注明的管制代理人注册编号或已知托运人认可编号已核对无误; ii. 如在主空运提单上注明为非已知货物,则须接受民航处认可的保安管制; iii. 经核对与空运提单和货运舱单说明的交付货物数量相符,并确查包装没有受到干扰的痕迹;以及 iv. 经接收后没有受到非法干扰,直至装上航机为止。 根据管制代理人制度,航空公司须持续执行妥善的文件及记录系统,确保上述装运单据由货物离港之日起计至少保留31 天。文件和记录可以电子方式储存,但有需要时可转为纸张文件。 管制代理人 管制代理人是已向民航处注册的货运商、货运代理人,又或是任何其他与航空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实体。管制代理人有责任: i. 制订、持续执行和实施管制代理人保安计划书; ii. 接收以航空运输托运的货物后,确保妥善实施民航处认可的适当保安管制,除非托运货物由管制代理人认可的已知托运人交付;以及 iii. 接收托运货物后,确保其不受非法干扰,并尽量做足防护措施,直至托运货物由另一管制代理人或航空公司接收为止。 管制代理人亦须确保从已知托运人或另一管制代理人接收的托运货物: i. 附有装运单据(例如空运提单、货运舱单或货物托运书),详载货物种类说明,而单据上注明的管制代理人注册编号或已知托运人编号已核对无误; ii. 经核对与装运单据说明的交付货物数量相符,并确查包装没有受到干扰的痕迹; iii. 经核对付货的管制代理人填写的注册编号,声明有关货物为已知货物,否则在管制代理人之间的货物处理装运单据注明为非已知货物;以及 iv. 接收托运货物后,确保不受非法干扰,直至由下一位管制代理人或航空公司接收,又或装上航机为止。 管制代理人须持续执行条理分明的文件及记录制度。空运提单、货运舱单及托运人相关托运书等文件,由货物离港之日起计应至少保留31天。文件和记录可以电子方式储,但有需要时可转为纸张文件。 此外,管制代理人必须确保负责有关运作的员工熟习和遵从管制代理人制度空运货物处理程序,详情可浏览: 管制代理人制度空运货物处理程序 已知托运人 已知托运人是指把货物由香港航空托运出口,并根据认可原则与管制代理人或航空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人或任何其他实体。管制代理人或航空公司可循以下方式认可托运人为已知托运人: i. 确定和登记托运人及代其交付货物的获授权代理人的身分和地址,并编配已知托运人编号,以供填写在装运单据上作识别用; ii. 要求托运人订立商业合约或签署声明,声明所托运的货物不会藏有任何爆炸品或引爆装置; iii. 要求托运人声明已尽量做足防护措施,确保托运的货物由管制代理人或航空公司接收前,在处理、储存和运输过程中不受非法干扰,并同意所托运货物的包装和内载物可基于保安理由接受检查;以及 iv. 要求托运人声明已聘用可靠人员处理托运的货物。 保安管制 保安管制是防止利用武器、爆炸品或其他危险装置、物品或物质作出非法干扰行为的方法。根据管制代理人制度,除非已采取下述保安管制,否则非已知货物不得航空托运: i. 人手搜查或实质检查;或 ii. X 光检查;或 iii. 痕迹探测装置检查;或 iv. 减压舱;或 v. 如上述i至iv项方法皆不能采用,把货物停放12 小时或飞行时数加两小时,以时间较长者为准。 已知货物 已知货物包括: i. 由已知托运人或管制代理人交付并已采用适当保安管制的空运货物;或 ii. 托运货物属非已知货物但随后已接受适当的保安管制。 豁免货物 某些货物豁免保安管制,包括: i. 指明只由货机运载的货物,并在装运单据附有清楚的注明 ii. 航空转运货物 iii. 人类遗骸 iv. 活生动物 v. 真正的救援物资及 vi. 厚度少于6.3毫米的物品。 管制代理人保安计划书 管制代理人保安计划书订下每位管制代理人的货物运作详情,以确保符合管制代理人制度的规定。该计划书亦是管制代理人员工的参考文件,因此应定期更新,反映管制代理人的当前运作。民航处规定申请注册为管制代理人的货运商递交填妥的申请表格时,须一并递交管制代理人保安计划书,而申请人其后亦须实施和持续执行有关计划。该申请表格可从以下连结下载: 申请注册为管制代理人 管制代理人的某些资料改动对管制代理人制度的运作有重大影响,例如搬迁货仓、更改货仓承办商、更改货物运作程序,以及管制代理人的人事变动等。管制代理人关于这方面的资料如有变动,应即时递交填妥的“更改公司资料通知书”,通知民航处有关改动。该表格可从下列连结下载: 更改公司资料通知书 管制代理人如没有通知民航处有关改动,可遭暂时吊销注册资格。如欲查询管制代理人制度事宜,请致电下列电话号码与本处人员联络。 2182 1492/2182 1207/2261 2183
为确保空运货物的保安符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7(关于保护航机免遭非法干扰行为)第4.6.4项标准,根据《航空保安条例》强制执行的香港航空保安计划,在二零零零年三月增设管制代理人制度。当局设立管制代理人制度前,曾谘询多个空运业代表团体,包括香港付货人委员会、香港货运物流业协会有限公司、香港国际速递业协会和航空公司。
管制代理人制度订明三类主要实体,分别为航空公司、管制代理人和已知托运人。空运货物的货运商、货运代理人或托运人可申请注册为管制代理人。管制代理人须遵从香港航空保安计划有关管制代理人的规定,以防止利用航空运输托运的货物非法运载爆炸品和引爆装置。
航空公司 管制代理人 已知托运人 保安管制 已知货物 豁免货物 管制代理人保安计划书
航空公司 航空公司是任何提供或经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96条订明的定期国际航班,或经常经营不定期国际航班的航空运输企业。根据管制代理人制度,航空公司只可接收:
i. 管制代理人或已知托运人或其他人士托运的货物、专递及速递包裹和邮件; ii. 通过民航处认可的适当保安管制的客机运载托运货物。此外,航空公司须确保从管制代理人或已知托运人接收的货物: i. 附有装运单据(例如空运提单、副空运提单、货运舱单或货物托运书,详载货物种类说明,而单据上注明的管制代理人注册编号或已知托运人认可编号已核对无误; ii. 如在主空运提单上注明为非已知货物,则须接受民航处认可的保安管制; iii. 经核对与空运提单和货运舱单说明的交付货物数量相符,并确查包装没有受到干扰的痕迹;以及 iv. 经接收后没有受到非法干扰,直至装上航机为止。
i. 管制代理人或已知托运人或其他人士托运的货物、专递及速递包裹和邮件;
ii. 通过民航处认可的适当保安管制的客机运载托运货物。此外,航空公司须确保从管制代理人或已知托运人接收的货物:
i. 附有装运单据(例如空运提单、副空运提单、货运舱单或货物托运书,详载货物种类说明,而单据上注明的管制代理人注册编号或已知托运人认可编号已核对无误;
ii. 如在主空运提单上注明为非已知货物,则须接受民航处认可的保安管制;
iii. 经核对与空运提单和货运舱单说明的交付货物数量相符,并确查包装没有受到干扰的痕迹;以及
iv. 经接收后没有受到非法干扰,直至装上航机为止。
根据管制代理人制度,航空公司须持续执行妥善的文件及记录系统,确保上述装运单据由货物离港之日起计至少保留31 天。文件和记录可以电子方式储存,但有需要时可转为纸张文件。
管制代理人
管制代理人是已向民航处注册的货运商、货运代理人,又或是任何其他与航空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实体。管制代理人有责任:
i. 制订、持续执行和实施管制代理人保安计划书; ii. 接收以航空运输托运的货物后,确保妥善实施民航处认可的适当保安管制,除非托运货物由管制代理人认可的已知托运人交付;以及 iii. 接收托运货物后,确保其不受非法干扰,并尽量做足防护措施,直至托运货物由另一管制代理人或航空公司接收为止。
i. 制订、持续执行和实施管制代理人保安计划书;
ii. 接收以航空运输托运的货物后,确保妥善实施民航处认可的适当保安管制,除非托运货物由管制代理人认可的已知托运人交付;以及
iii. 接收托运货物后,确保其不受非法干扰,并尽量做足防护措施,直至托运货物由另一管制代理人或航空公司接收为止。
管制代理人亦须确保从已知托运人或另一管制代理人接收的托运货物:
i. 附有装运单据(例如空运提单、货运舱单或货物托运书),详载货物种类说明,而单据上注明的管制代理人注册编号或已知托运人编号已核对无误; ii. 经核对与装运单据说明的交付货物数量相符,并确查包装没有受到干扰的痕迹; iii. 经核对付货的管制代理人填写的注册编号,声明有关货物为已知货物,否则在管制代理人之间的货物处理装运单据注明为非已知货物;以及 iv. 接收托运货物后,确保不受非法干扰,直至由下一位管制代理人或航空公司接收,又或装上航机为止。
i. 附有装运单据(例如空运提单、货运舱单或货物托运书),详载货物种类说明,而单据上注明的管制代理人注册编号或已知托运人编号已核对无误;
ii. 经核对与装运单据说明的交付货物数量相符,并确查包装没有受到干扰的痕迹;
iii. 经核对付货的管制代理人填写的注册编号,声明有关货物为已知货物,否则在管制代理人之间的货物处理装运单据注明为非已知货物;以及
iv. 接收托运货物后,确保不受非法干扰,直至由下一位管制代理人或航空公司接收,又或装上航机为止。
管制代理人须持续执行条理分明的文件及记录制度。空运提单、货运舱单及托运人相关托运书等文件,由货物离港之日起计应至少保留31天。文件和记录可以电子方式储,但有需要时可转为纸张文件。
此外,管制代理人必须确保负责有关运作的员工熟习和遵从管制代理人制度空运货物处理程序,详情可浏览: 管制代理人制度空运货物处理程序
已知托运人
已知托运人是指把货物由香港航空托运出口,并根据认可原则与管制代理人或航空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人或任何其他实体。管制代理人或航空公司可循以下方式认可托运人为已知托运人:
i. 确定和登记托运人及代其交付货物的获授权代理人的身分和地址,并编配已知托运人编号,以供填写在装运单据上作识别用; ii. 要求托运人订立商业合约或签署声明,声明所托运的货物不会藏有任何爆炸品或引爆装置; iii. 要求托运人声明已尽量做足防护措施,确保托运的货物由管制代理人或航空公司接收前,在处理、储存和运输过程中不受非法干扰,并同意所托运货物的包装和内载物可基于保安理由接受检查;以及 iv. 要求托运人声明已聘用可靠人员处理托运的货物。
i. 确定和登记托运人及代其交付货物的获授权代理人的身分和地址,并编配已知托运人编号,以供填写在装运单据上作识别用;
ii. 要求托运人订立商业合约或签署声明,声明所托运的货物不会藏有任何爆炸品或引爆装置;
iii. 要求托运人声明已尽量做足防护措施,确保托运的货物由管制代理人或航空公司接收前,在处理、储存和运输过程中不受非法干扰,并同意所托运货物的包装和内载物可基于保安理由接受检查;以及
iv. 要求托运人声明已聘用可靠人员处理托运的货物。
保安管制
保安管制是防止利用武器、爆炸品或其他危险装置、物品或物质作出非法干扰行为的方法。根据管制代理人制度,除非已采取下述保安管制,否则非已知货物不得航空托运:
i. 人手搜查或实质检查;或 ii. X 光检查;或 iii. 痕迹探测装置检查;或 iv. 减压舱;或 v. 如上述i至iv项方法皆不能采用,把货物停放12 小时或飞行时数加两小时,以时间较长者为准。
已知货物
已知货物包括:
i. 由已知托运人或管制代理人交付并已采用适当保安管制的空运货物;或 ii. 托运货物属非已知货物但随后已接受适当的保安管制。
豁免货物
某些货物豁免保安管制,包括:
i. 指明只由货机运载的货物,并在装运单据附有清楚的注明 ii. 航空转运货物 iii. 人类遗骸 iv. 活生动物 v. 真正的救援物资及 vi. 厚度少于6.3毫米的物品。
管制代理人保安计划书
管制代理人保安计划书订下每位管制代理人的货物运作详情,以确保符合管制代理人制度的规定。该计划书亦是管制代理人员工的参考文件,因此应定期更新,反映管制代理人的当前运作。民航处规定申请注册为管制代理人的货运商递交填妥的申请表格时,须一并递交管制代理人保安计划书,而申请人其后亦须实施和持续执行有关计划。该申请表格可从以下连结下载: 申请注册为管制代理人
管制代理人的某些资料改动对管制代理人制度的运作有重大影响,例如搬迁货仓、更改货仓承办商、更改货物运作程序,以及管制代理人的人事变动等。管制代理人关于这方面的资料如有变动,应即时递交填妥的“更改公司资料通知书”,通知民航处有关改动。该表格可从下列连结下载: 更改公司资料通知书
管制代理人如没有通知民航处有关改动,可遭暂时吊销注册资格。如欲查询管制代理人制度事宜,请致电下列电话号码与本处人员联络。
2182 1492/2182 1207/2261 2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