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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頁 > 專題資料 > 乘客須知

*行李須知

- 行李限額
- 危險品的限制
- 違禁物品
- 手提行李中攜帶液體、凝膠和噴霧類物品的限制

*行李限額

請直接聯絡有關航空公司了解詳情。

*危險品的限制

危險品泛指一切在空運時會能對健康、安全、財產或環境構成危險的物品或物質。國際民航組織(ICAO)把這些危險品分為以下9類:

第1類 爆炸品(Explosives)
第2類 氣體(Gases)
第3類 易燃液體(Flammable liquids)
第4類 易燃固體(Flammable solids); 易於自燃的物質(Substances liable to spontaneous combustion); 遇水釋放易燃氣體的物質(Substances which, incontact with water, emit flammable gases)
第5類 氧化性物質(Oxidizing substances)及有機過氧化物(Organic peroxides)
第6類 毒性物質(Toxic)及感染性的物質(Infectious substances)
第7類 放射性物料(Radioactive materials)
第8類 腐蝕性物質(Corrosive substances)
第9類 其他危險物質和物品(Miscellaneous dangerous substances and articles)

根據危險品(航空托運)(安全)條例(第384A章),乘客攜帶危險品上飛機屬違法(除了某些合乎特定要求及數量限制之危險品)。飛行時溫度和氣壓的差異,會令危險品對你及飛機構成危險,所以法例規限乘客可攜帶的危險品種類和數量。

以下是一些嚴禁乘客攜帶上飛機之危險品例子:

  • 家居常用較大型的氣罐或壓縮容器﹝不包括個人用的小型噴霧罐﹞;
  • 易燃氣體、液體及固體﹝如打火機機補充燃料、有氣焊接工具、露營氣爐、易燃膠水、油漆、印墨、磷﹞;
  • 一些日常家居物品﹝如稀釋液或天拿水、滅蟲劑﹞;
  • 腐蝕性物質﹝如濕電池﹞;
  • 爆炸品﹝如煙花、訊號彈、彈藥﹞;
  • 其他危險品﹝如磁性或放射性物件、毒性或感染性物質如化驗樣本、化學品﹞。

其他違禁的危險品未能盡錄,請遵從航空公司指示。

以下是一些乘客可攜帶上飛機之危險品例子及其有關規限:

  • 一只隨身攜帶之香煙打火機或一小盒安全火柴;
  • *作運動或家居用途之非易燃性/非毒性噴霧罐﹝如噴髮膠、香水、古龍水﹞,總容量不得多於2公升,而每件物品的淨容量需不得多於0.5公升;
  • 一根存放於保護匣子內之小型水銀探熱針;
  • 額定瓦特小時超過100 Wh,但不超過160 Wh,供電子消費產品用的後備鋰離子電池﹝須個別地包裝好﹞,可存放不多於2件於手提行李內;
  • 存放於手提行李內,少於2.5公斤用作包裝易腐物之乾冰;
  • *酒精濃度不超過70%的零售包裝飲料,其總容量不得多於5公升。

*乘客如要帶該類物品進入客艙,請參看液體、凝膠和噴霧類物品的限制

若您不清楚所攜帶的物品能否攜進機艙,請向您的航空公司查詢。

經過妥善包裝及申報,不少危險品可作貨運。如需更多資料,您可以聯絡您的航空公司。

*違禁物品

除了攜帶危險品的限制,違禁物品不得以寄艙行李及手提行李付運:

甲:違禁物品 - 寄艙行李

爆炸物、可燃物質和裝置、可造成人身嚴重受傷或威脅航空器安全的爆炸物或可燃物質、裝置或物品,包括:

  • *彈藥
  • 起爆管
  • 雷管及引信
  • 地雷、手榴彈及其他軍用爆炸品
  • 煙火品,包括:煙花
  • 產生煙霧的充氣罐或套筒
  • 黃炸藥、火藥及塑性爆炸物

*倘若乘客(於香港)合法擁有彈藥,可直接聯絡航空公司安排以寄艙行李形式付運,唯有關安排須遵守1995年飛航(香港)令及危險物品航空安全運送技術指南文件Doc 9284載列之條款。

乙:違禁物品 - 手提行李

第一類 槍支、火器及其他可發射射彈的裝置
經設計以發射射彈去造成人身嚴重傷害的裝置 或 能使人誤會為該等裝置 的物品,包括:
  • 所有類型的火器,包括:手槍、左輪手槍、步槍、獵槍
  • 玩具槍、能使人誤會為真正武器的複製及仿製火器,例如:槍式打火機
  • 火器的零備件(望遠鏡式瞄準器除外)
  • 壓縮氣槍及二氧化碳氣槍,包括:手槍、彈丸槍、步槍及滾珠槍
  • 信號槍及發令槍
  • 弓、弓弩及箭
  • 獵魚槍及刺槍
  • 彈弓及彈弩
第二型 眩暈裝置
經專門設計以使人昏暈或不能動彈的裝置,包括:
  • 電擊裝置,例如:電槍、電擊短棒
  • 動物電擊器及動物屠宰器
  • 使人喪失活動能力及機能的化學物、氣體及噴劑,例如:梅斯催淚毒氣、胡椒或辣椒噴劑、催淚氣體、酸性噴劑及動物驅除噴劑
第三類 附有尖點或銳邊的物體
附有尖點或銳邊的物體,而該物體可造成人身嚴重傷害,包括:
  • 為砍切而設計的物件,例如:斧頭、短柄小斧(太平斧)及切肉刀
  • 冰鎬及碎冰錐
  • 溜冰鞋
  • 剃刀刀片、開式剃刀(刀片置於卡糟中的安全型或用後即棄的剃鬚刀除外)、多功能小刀及開箱刀
  • 可鎖定摺疊刀或彈簧摺刀,而該刀的刀刃長度不等
  • 由金屬或任何其他強度足以可能被用作武器之材料製成的刀具(圓形鈍頭的刀具除外),而該刀具的刀刃長度不等
  • 由支點開始量度的刀刃長度超過6 厘米的剪刀
  • 有尖點或銳邊的武術器械
  • 劍及軍刀
  • 飛鏢
  • 滑雪用手杖
第四類 工具
可造成人身嚴重受傷或威脅航空器安全的工具,包括:
  • 橇棍
  • 鉆及鉆頭,包括便攜式無線電鑽
  • 附有刀刃或附有長度大於6 厘米的軸杆並能被用作武器的工具,例如:螺絲批、鑿
  • 鋸,包括便攜式無線電鋸
  • 噴燈
  • 推膛式槍及打釘機(俗稱「釘槍」)
  • 錘子
  • 鉗子
  • 扳手/扳鉗(俗稱「士巴拿」)
第五類 鈍頭器械
當被用作襲擊時,能造成人身嚴重受傷的物體,包括:
  • 棒球和壘球棒
  • 桌球及球杆
  • 板球球拍、曲棍球球杆及長曲棍球球杆
  • 高爾夫球杆
  • 球棒及短棒,例如:警棍、包革金屬警棍及美式警棍
  • 武術器械,包括:指節銅套、棍棒、短彈簧棍(cosh)、帶枷棍具、雙節棍、鑰匙短棒(kubaton)、庫巴桑(kubasaunt)
第六類 爆炸物及可燃物質和裝置
可造成人身嚴重受傷或威脅航空器安全的爆炸物或可燃物質或裝置,包括:
  • 彈藥
  • 起爆管
  • 雷管及引信
  • 複製或仿製爆炸裝置
  • 地雷、手榴彈及其他軍用爆炸品
  • 煙火品,包括:煙花、派對紙花炮、玩具槍火藥帽
  • 產生煙霧的充氣罐或套筒
  • 黃炸藥、火藥及塑性爆炸物

*手提行李中攜帶液體、凝膠和噴霧類物品的限制

遵照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國際民航組織)的指引,香港國際機場由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開始,在檢查旅客手提行李中的液體、凝膠和噴霧類物品時,實施保安規定。

香港國際機場實施的手提行李規定包括:

  1. 所有旅客隨身攜帶之液體、凝膠及噴霧類物品,均需以容量不超過100毫升的容器盛載。任何容量大於100毫升的容器,就算未裝滿液體、凝膠或噴霧類物品,亦不會接納。


  2. 所有盛載液體、凝膠及噴霧類物品之容器,均應儲存於一個容量不超過一公升、並可重複密封的透明塑膠袋內,而且要確保塑膠袋完全封妥。


  3. 行經安檢站時,裝有容器的塑膠袋應與隨身行李分開擺放,以便進行檢查。每名旅客只可攜帶一個裝有容器的塑膠袋。


  4. 所有藥物、嬰兒奶粉/食品及特別飲食所需之物品,經查證後可獲豁免。

有關手提行李中攜帶液體、凝膠和噴霧類物品的限制的常見問題,請按這裏

*飛機乘客離境稅

*稅款及豁免條款

每名12歲或以上的乘客若從香港國際機場乘搭飛機或從港澳客運碼頭乘搭直升機離開香港,必須繳付港幣120元的飛機乘客離境稅。根據飛機乘客離境稅條例第140章,12歲以下的乘客可獲豁免繳付稅款。由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起,如乘客在同一天內乘搭飛機抵港及離港亦可獲豁免繳付稅款。有關可獲豁免繳付稅款的詳情,請查閱飛機乘客離境稅條例第140章附表二。

*收費方法

乘客在購買機票時,航空公司、其代理公司(旅行社)或直升機航運公司會向乘客收取離境稅。航空公司只會在登機櫃檯向並沒有預先繳付離境稅的乘客收取離境稅。

*退回未使用的機票的稅款

購買機票時已繳付飛機乘客離境稅但並沒有乘搭飛機(包括直升機)離開香港的乘客可向航空公司、其代理公司(旅行社)或直升機航運公司申請退回已繳付的離境稅。乘客毋須就有關退款繳付任何費用。

* 申請退還已繳付的可獲豁免的稅款

  1. 乘船到香港轉乘飛機的乘客〈乘搭跨境渡輪抵達香港國際機場轉乘飛機離開香港的乘客〉
  2. 由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起,香港國際機場海天碼頭提供即日現金退稅服務,退回已預繳的離境稅。於跨境渡輪碼頭辦理登機手續時已取得退稅券之乘客,若沒有在轉機當日往海天碼頭退款櫃檯取回稅款, 應直接聯絡有關航空公司取回稅款。乘客若沒有領取退稅券,就只可以郵寄方式向民航處申請退還稅款(請參考下一段(ii. b.)的退稅手續)。

  3. 其他乘客
  4. a. 乘客可到民航處設於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七樓離港大堂E行段的「飛機乘客離境稅」櫃檯申請退回現金。

申請時,須同時提交下列文件:
1. 繳稅証據〈即航空公司/直升機航運公司發出的機票正本/電子機票,列明已繳付香港飛機乘客離境稅〉
2. 上述離境航班的正本登機證 (只適用於航空公司乘客)
3. 有申請人姓名的正本船票 (只適用於乘船到香港轉乘飛機的乘客)
4. 支持提出豁免申請的有關文件

因櫃檯職員需時處理退稅申請, 乘客在辦理登機手續後, 請預留足夠時間辦理退稅手續。

b. 乘客也可選擇填寫“飛機乘客離境稅 - 申請退還稅款”表格連同一切所須文件於離境後四星期內寄回民航處申請。民航處在核實豁免權後便會郵遞支票給申請人。地址是:

香港國際機場駿運路二號
機場空運中心商業大樓十樓
民航處收入組

倘乘客未能把港幣劃線支票存入其名下的銀行戶口,請參考"飛機乘客離境稅 - 申請退還稅款"備註(ii)所述之其它退款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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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重要告示 |  私隱政策 覆檢日期:2012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