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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類 | 爆炸品(Explosives) |
| 第2類 | 氣體(Gases) |
| 第3類 | 易燃液體(Flammable liquids) |
| 第4類 | 易燃固體(Flammable solids); 易於自燃的物質(Substances liable to spontaneous combustion); 遇水釋放易燃氣體的物質(Substances which, incontact with water, emit flammable gases) |
| 第5類 | 氧化性物質(Oxidizing substances)及有機過氧化物(Organic peroxides) |
| 第6類 | 毒性物質(Toxic)及感染性的物質(Infectious substances) |
| 第7類 | 放射性物料(Radioactive materials) |
| 第8類 | 腐蝕性物質(Corrosive substances) |
| 第9類 | 其他危險物質和物品(Miscellaneous dangerous substances and articles) |
根據危險品(航空托運)(安全)條例(第384A章),乘客攜帶危險品上飛機屬違法(除了某些合乎特定要求及數量限制之危險品)。飛行時溫度和氣壓的差異,會令危險品對你及飛機構成危險,所以法例規限乘客可攜帶的危險品種類和數量。
以下是一些嚴禁乘客攜帶上飛機之危險品例子:
其他違禁的危險品未能盡錄,請遵從航空公司指示。
以下是一些乘客可攜帶上飛機之危險品例子及其相關限制:
*乘客如要帶該類物品進入客艙,請參看液體、凝膠和噴霧類物品的限制。
若您不清楚所攜帶的物品能否攜進機艙,請向您的航空公司查詢。
經過妥善包裝及申報,不少危險品可作貨運。如需更多資料,您可以聯絡您的航空公司。
除了攜帶危險品的限制,違禁物品不得以寄艙行李及手提行李付運:
甲:違禁物品 - 寄艙行李
爆炸物、可燃物質和裝置、可造成人身嚴重受傷或威脅航空器安全的爆炸物或可燃物質、裝置或物品,包括:
*倘若乘客(於香港)合法擁有彈藥,可直接聯絡航空公司安排以寄艙行李形式付運,唯有關安排須遵守1995年飛航(香港)令及危險物品航空安全運送技術指南文件Doc 9284載列之條款。
乙:違禁物品 - 手提行李
第一類 槍支、火器及其他可發射射彈的裝置
經設計以發射射彈去造成人身嚴重傷害的裝置 或 能使人誤會為該等裝置
的物品,包括:
第二型 眩暈裝置
經專門設計以使人昏暈或不能動彈的裝置,包括:
第三類 附有尖點或銳邊的物體
附有尖點或銳邊的物體,而該物體可造成人身嚴重傷害,包括:
第四類 工具
可造成人身嚴重受傷或威脅航空器安全的工具,包括:
第五類 鈍頭器械
當被用作襲擊時,能造成人身嚴重受傷的物體,包括:
第六類 爆炸物及可燃物質和裝置
可造成人身嚴重受傷或威脅航空器安全的爆炸物或可燃物質或裝置,包括:
遵照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國際民航組織)的指引,香港國際機場由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開始,在檢查旅客手提行李中的液體、凝膠和噴霧類物品時,實施保安規定。
香港國際機場實施的手提行李規定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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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手提行李中攜帶液體、凝膠和噴霧類物品的限制的常見問題,請按這裏。
每名12歲或以上的乘客若從香港國際機場乘搭飛機或從港澳客運碼頭乘搭直升機離開香港,必須繳付港幣120元的飛機乘客離境稅。根據飛機乘客離境稅條例第140章,12歲以下的乘客可獲豁免繳付稅款。由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起,如乘客在同一天內乘搭飛機抵港及離港亦可獲豁免繳付稅款。有關可獲豁免繳付稅款的詳情,請查閱飛機乘客離境稅條例第140章附表二。
乘客在購買機票時,航空公司、其代理公司(旅行社)或直升機航運公司會向乘客收取離境稅。航空公司只會在登機櫃檯向並沒有預先繳付離境稅的乘客收取離境稅。
購買機票時已繳付飛機乘客離境稅但並沒有乘搭飛機(包括直升機)離開香港的乘客可向航空公司、其代理公司(旅行社)或直升機航運公司申請退回已繳付的離境稅。乘客毋須就有關退款繳付任何費用。
由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起,香港國際機場海天碼頭提供即日現金退稅服務,退回已預繳的離境稅。於跨境渡輪碼頭辦理登機手續時已取得退稅券之乘客,若沒有在轉機當日往海天碼頭退款櫃檯取回稅款, 應直接聯絡有關航空公司取回稅款。乘客若沒有領取退稅券,就只可以郵寄方式向民航處申請退還稅款(請參考下一段(ii. b.)的退稅手續)。
a. 乘客可到民航處設於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七樓離港大堂E行段的「飛機乘客離境稅」櫃檯申請退回現金。
申請時,須同時提交下列文件:
1. 繳稅証據〈即航空公司/直升機航運公司發出的機票正本/電子機票,列明已繳付香港飛機乘客離境稅〉
2. 上述離境航班的正本登機證 (只適用於航空公司乘客)
3. 有申請人姓名的正本船票 (只適用於乘船到香港轉乘飛機的乘客)
4. 支持提出豁免申請的有關文件
因櫃檯職員需時處理退稅申請, 乘客在辦理登機手續後, 請預留足夠時間辦理退稅手續。
b. 乘客也可選擇填寫“飛機乘客離境稅 - 申請退還稅款”表格連同一切所須文件於離境後四星期內寄回民航處申請。民航處在核實豁免權後便會郵遞支票給申請人。地址是:
民航處財務部收入組
香港大嶼山香港國際機場
東輝路1號
民航處總部辨公大樓5樓
倘乘客未能把港幣劃線支票存入其名下的銀行戶口,請參考"飛機乘客離境稅 - 申請退還稅款"備註(ii)所述之其它退款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