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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頁 > 專題資料 > 乘客須知

*申請離境稅豁免所需的文件

豁免類別
所需文件
1.

在同一天內 * 乘搭飛機抵港**、入境香港及乘搭飛機離港** 的乘客。

* “ 同一天內 ” 指香港時間於 00:00 至 23:59內抵港及離港。

** 指飛機抵港及離港的時間。

( 在香港國際機場過境轉機的乘客,沒有入境香港, 豁免條件就 沒有 “ 同一天內 ” 的規定。)

抵港航班登機證 /直升機機票及載有下述資料的護照影印本 :

- 個人資料;及

- 在抵港時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入境處所蓋的印有抵港日期的蓋印。
2.

乘搭跨境渡輪抵達香港國際機場轉乘飛機離開香港的乘客。 ( 於跨境渡輪碼頭辦理登機手續時已領取退稅劵的乘客,若沒有在轉機當日往香港國際機場海天碼頭退款櫃台取回稅款,請直接聯絡有關航空公司取回稅款。如當日並沒有領取退稅劵,就只可以郵寄方式 向民航處申請退還稅款。 )

護照影印本 : 個人資料。

3.

因《國際組織及外交特權條例》 (第190章) 或《國際組織(特權及豁免權)條例》(第558章) 的實施而有權獲豁免繳付稅款的乘客。

外交特權 - 載有下述資料的護照影印本:

- 護照類別(例如:外交人員、官員等)

- 屆滿日期;及

- 個人 資料

國際組織 - 身份證或有關組織簽發的證明文件的影印本。
4.

屬以下類別的乘客  —

(a)《人事登記規例》(第177章,附屬法例)第2條所指的領事或領事館職員及其同住的家庭成員;或

有關領事館發出的證明文件或領事團身份證的影印本。

 

(b) 受僱專為駐香港領事館的領事或領事館職員提供私人服務者,而他們是有關領事館所代表國家的國民,並純粹由於提供上述服務而被帶來香港;或

 

 

(c) 因《領事關係條例》(第557章)的實施而有權獲豁免繳付稅款的乘客。

 

5.
歐洲共同體委員會委派的具有歐洲共同體成員國國籍且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辦事處的主任和人員,以及構成他們同一戶口之家屬。
有關辦事處 (香港)發出的證明文件或領事團身份證的影印本。
6.
國際結算銀行亞太區代辦處的委派代表且不具有中國公民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以及構成他們同一戶口之家屬。
香港特區政府簽發的名譽領事及官方認許機構代表身份證明書的影印本。
7.
國際金融公司東亞及太平洋地區辦事處及世界銀行東亞及太平洋地區私營發展部辦事處的委派代表且不具有中國公民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
香港特區政府簽發的名譽領事及官方認許機構代表身份證明書的影印本。
8.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駐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處香港特別行政區分處的委派代表且不具有中國公民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以及構成他們同一戶口之家屬。
香港特區政府簽發的名譽領事及官方認許機構代\表身份證明書的影印本。
9. 其他乘客。 有關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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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重要告示 |  私隱政策 覆檢日期:201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