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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專題資料 > 機場最低飛行條件

*機場最低飛行條件

*簡介

提供公共運輸服務的航空公司在香港國際機場營運前,必須向民航處提交其機場最低飛行條件的詳細資料。

機場最低飛行條件讓每名按儀表駕駛的飛行員知道,航空器在什麼能見度﹝以跑道能見距離來說﹞及 / 或雲幕高度下才可起飛;以及航空器在什麼能見度﹝以跑道能見距離來說﹞及目視基準下,才可從決斷高度﹝用於如使用儀表著陸系統的精確進場﹞或最低下降高度﹝用於非精確進場﹞繼續進場著陸。

機場最低飛行條件受多項因素影響,包括機場地形、航空器性能﹝例如:航空器爬升性能、航空電子性能﹞、機場設備的功能﹝例如:跑道照明系統及儀表著陸系統﹞、飛行員的能力、個別公司的標準運作程序及其所屬國家或地區的規則。

航空器營運人在確立機場最低飛行條件時須遵守其所屬國家或地區所訂下的規則,亦要顧及機場所屬國家或地區可能施加的任何限制。

*營運人所屬國家或地區對機場最低飛行條件的責任

營運人所屬國家或地區須負責批核用以確立最低飛行條件的方法,並且有責任監察有關運作規則的整體遵行情況。

*機場所屬國家或地區對機場最低飛行條件的責任

機場所屬國家或地區須提供資料,例如:超障安全高度、協助進場著陸的電子輔助設備的詳細資料等,使營運人能夠就某個機場內擬使用的每條跑道確立機場最低飛行條件。鑑於機場所屬國家或地區須負責其境內的航空安全,該國或地區有權決是否接納營運人所提交的機場最低飛行條件。

根據香港法律《1995年飛航﹝香港﹞令》,共運輸營運人在香港國際機場營運前,須向香港民航處提交其機場最低飛行條件的詳細資料。此外,希望在香港國際機場進行低氣象條件運作的營運人,必須向香港民航處提交其登記國或營運人所屬國家的航當局就進行這運作而發出的授權書。

為符合《1995年飛航﹝香港﹞令》的規定,飛行標準及適航部集合了從香港民航處其他各部得來的所需資料,就香港國際機場內每條跑道編訂了可予接納的機場最低飛行條件。我們發出的航空情報資料通報,公布了香港國際機場的可接納機場最低飛行條件及有關的發行運作規定,向飛行標準及適航部提交其在香港國際機場運作時的機場最低飛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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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重要告示 |  私隱政策 修訂日期:二零零四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