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牌照

機場牌照是發給私營機場之營辦者管理機場之用。在香港除了政府營辦的機場外,私營機場之營辦者,如運作包括提供旅客運輸,飛行訓練和機員測試等,均須領有機場牌照以作管理機場之用。

根據《1995年飛航(香港)令》第七十三段賦予之權力,民航處處長可審核申請者能否達到下列要求而簽發機場牌照:

  1. 申請人在營運經驗、操守、組織、員工、設備、維修及其他各方面,有足夠能力去確保機場運作能符合飛機使用的安全標準。
  2. 機場本身之特質及其鄰近的環境,能符合飛機使用的安全標準。
  3. 提供一本資料及指示齊全的機場手冊,作為員工工作之指南。

民航處會評核申請人能否符合民航處所訂立的簽發機場牌照的準則。這些準則都是參照國際民航組織的標準和建議措施而訂立。當民航處處長滿意評核的結果,才會簽發機場牌照。通常機場牌照的有效期為一年,但民航處處長亦可考慮給予牌照其他有效期限。申請人須於牌照期滿前,向民航處處長再次申請更新牌照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