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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場營辦牌照

機場營辦牌照是發給私營機場之營辦者管理機場之用。在香港除了政府營辦的機場外,私營機場之營辦者,如運作包括提供旅客運輸,飛行訓練和機員測試等,均須領有機場營辦牌照以作管理機場之用。

根據航空香港令(一九九五)第七十三段賦予之權力,民航處處長可審核申請者能否達到下列要求而簽發機場營運牌照 ﹕

  1. 申請人在營運經驗、操守、組織、員工、設備、維修及其他各方面,有足夠能力去確保機場運作能符合飛機使用的安全標準。
  2. 機場本身之特質及其鄰近的環境,能符合飛機使用的安全標準。
  3. 提供一本資料及指示齊全的機場手冊,作為員工工作之指南。

民航處會評核申請人能否符合民航處所訂立的簽發機場營辦牌照的準則。這些準則都是參照國際民航組織的標準和建議措施而訂立。當民航處處長滿意評核的結果,營運牌照才會簽發。通常機場營運牌照的有效期為一年,但民航處處長亦可考慮給予營運牌照其他有效期限。申請人須於牌照期滿前,向民航處處長再次申請更新牌照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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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重要告示 |  私隱政策 修訂日期:二零零四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