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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代理人制度簡介
為確保空運貨物的保安符合《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7(關於保護航機免遭非法干擾行為)第4.6.4項標準,根據《航空保安條例》強制執行的香港航空保安計劃,在二零零零年三月增設管制代理人制度。當局設立管制代理人制度前,曾諮詢多個空運業代表團體,包括香港付貨人委員會、香港貨運物流業協會有限公司、香港國際速遞業協會和航空公司。 管制代理人制度訂明三類主要實體,分別為航空公司、管制代理人和已知托運人。空運貨物的貨運商、貨運代理人或托運人可申請註冊為管制代理人。管制代理人須遵從香港航空保安計劃有關管制代理人的規定,以防止利用航空運輸托運的貨物非法運載爆炸品和引爆裝置。 航空公司 管制代理人 已知托運人 保安管制 已知貨物 豁免貨物 管制代理人保安計劃書 航空公司 航空公司是任何提供或經營《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96條訂明的定期國際航班,或經常經營不定期國際航班的航空運輸企業。根據管制代理人制度,航空公司只可接收: i. 管制代理人或已知托運人或其他人士托運的貨物、專遞及速遞包裹和郵件; ii. 通過民航處認可的適當保安管制的客機運載托運貨物。此外,航空公司須確保從管制代理人或已知托運人接收的貨物: i. 附有裝運單據(例如空運提單、副空運提單、貨運艙單或貨物托運書,詳載貨物種類說明,而單據上註明的管制代理人註冊編號或已知托運人認可編號已核對無誤; ii. 如在主空運提單上註明為非已知貨物,則須接受民航處認可的保安管制; iii. 經核對與空運提單和貨運艙單說明的交付貨物數量相符,並確查包裝沒有受到干擾的痕迹;以及 iv. 經接收後沒有受到非法干擾,直至裝上航機為止。 根據管制代理人制度,航空公司須持續執行妥善的文件及記錄系統,確保上述裝運單據由貨物離港之日起計至少保留31 天。文件和記錄可以電子方式儲存,但有需要時可轉為紙張文件。 管制代理人 管制代理人是已向民航處註冊的貨運商、貨運代理人,又或是任何其他與航空公司有業務往來的實體。管制代理人有責任﹕ i. 制訂、持續執行和實施管制代理人保安計劃書﹔ ii. 接收以航空運輸托運的貨物後,確保妥善實施民航處認可的適當保安管制,除非托運貨物由管制代理人認可的已知託運人交付﹔以及 iii. 接收托運貨物後,確保其不受非法干擾,並盡量做足防護措施,直至托運貨物由另一管制代理人或航空公司接收為止。 管制代理人亦須確保從已知托運人或另一管制代理人接收的托運貨物﹕ i. 附有裝運單據(例如空運提單、貨運艙單或貨物托運書),詳載貨物種類說明,而單據上註明的管制代理人註冊編號或已知託運人編號已核對無誤﹔ ii. 經核對與裝運單據說明的交付貨物數量相符,並確查包裝沒有受到干擾的痕迹﹔ iii. 經核對付貨的管制代理人填寫的註冊編號,聲明有關貨物為已知貨物,否則在管制代理人之間的貨物處理裝運單據註明為非已知貨物﹔以及 iv. 接收托運貨物後,確保不受非法干擾,直至由下一位管制代理人或航空公司接收,又或裝上航機為止。 管制代理人須持續執行條理分明的文件及記錄制度。空運提單、貨運艙單及托運人相關托運書等文件,由貨物離港之日起計應至少保留31天。文件和記錄可以電子方式儲,但有需要時可轉為紙張文件。 此外,管制代理人必須確保負責有關運作的員工熟習和遵從管制代理人制度空運貨物處理程序,詳情可瀏覽﹕ 管制代理人制度空運貨物處理程序 已知托運人 已知托運人是指把貨物由香港航空托運出口,並根據認可原則與管制代理人或航空公司有業務往來的人或任何其他實體。管制代理人或航空公司可循以下方式認可托運人為已知托運人: i. 確定和登記托運人及代其交付貨物的獲授權代理人的身分和地址,並編配已知托運人編號,以供填寫在裝運單據上作識別用; ii. 要求托運人訂立商業合約或簽署聲明,聲明所托運的貨物不會藏有任何爆炸品或引爆裝置; iii. 要求托運人聲明已盡量做足防護措施,確保托運的貨物由管制代理人或航空公司接收前,在處理、儲存和運輸過程中不受非法干擾,並同意所托運貨物的包裝和內載物可基於保安理由接受檢查;以及 iv. 要求托運人聲明已聘用可靠人員處理托運的貨物。 保安管制 保安管制是防止利用武器、爆炸品或其他危險裝置、物品或物質作出非法干擾行為的方法。根據管制代理人制度,除非已採取下述保安管制,否則非已知貨物不得航空托運: i. 人手搜查或實質檢查;或 ii. X 光檢查;或 iii. 痕跡探測裝置檢查;或 iv. 減壓艙;或 v. 如上述i至iv項方法皆不能採用,把貨物停放12 小時或飛行時數加兩小時,以時間較長者為準。 已知貨物 已知貨物包括﹕ i. 由已知託運人或管制代理人交付並已採用適當保安管制的空運貨物﹔或 ii. 托運貨物屬非已知貨物但隨後已接受適當的保安管制。 豁免貨物 某些貨物豁免保安管制,包括﹕ i. 指明只由貨機運載的貨物,並在裝運單據附有清楚的註明 ii. 航空轉運貨物 iii. 人類遺骸 iv. 活生動物 v. 真正的救援物資及 vi. 厚度少於6.3毫米的物品。 管制代理人保安計劃書 管制代理人保安計劃書訂下每位管制代理人的貨物運作詳情,以確保符合管制代理人制度的規定。該計劃書亦是管制代理人員工的參考文件,因此應定期更新,反映管制代理人的當前運作。民航處規定申請註冊為管制代理人的貨運商遞交填妥的申請表格時,須一併遞交管制代理人保安計劃書,而申請人其後亦須實施和持續執行有關計劃。該申請表格可從以下連結下載﹕ 申請註冊為管制代理人 管制代理人的某些資料改動對管制代理人制度的運作有重大影響,例如搬遷貨倉、更改貨倉承辦商、更改貨物運作程序,以及管制代理人的人事變動等。管制代理人關於這方面的資料如有變動,應即時遞交填妥的“更改公司資料通知書”,通知民航處有關改動。該表格可從下列連結下載﹕ 更改公司資料通知書 管制代理人如沒有通知民航處有關改動,可遭暫時吊銷註冊資格。如欲查詢管制代理人制度事宜,請致電下列電話號碼與本處人員聯絡。 2182 1492/2182 1207/2261 2183
為確保空運貨物的保安符合《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7(關於保護航機免遭非法干擾行為)第4.6.4項標準,根據《航空保安條例》強制執行的香港航空保安計劃,在二零零零年三月增設管制代理人制度。當局設立管制代理人制度前,曾諮詢多個空運業代表團體,包括香港付貨人委員會、香港貨運物流業協會有限公司、香港國際速遞業協會和航空公司。
管制代理人制度訂明三類主要實體,分別為航空公司、管制代理人和已知托運人。空運貨物的貨運商、貨運代理人或托運人可申請註冊為管制代理人。管制代理人須遵從香港航空保安計劃有關管制代理人的規定,以防止利用航空運輸托運的貨物非法運載爆炸品和引爆裝置。
航空公司 管制代理人 已知托運人 保安管制 已知貨物 豁免貨物 管制代理人保安計劃書
航空公司 航空公司是任何提供或經營《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96條訂明的定期國際航班,或經常經營不定期國際航班的航空運輸企業。根據管制代理人制度,航空公司只可接收:
i. 管制代理人或已知托運人或其他人士托運的貨物、專遞及速遞包裹和郵件; ii. 通過民航處認可的適當保安管制的客機運載托運貨物。此外,航空公司須確保從管制代理人或已知托運人接收的貨物: i. 附有裝運單據(例如空運提單、副空運提單、貨運艙單或貨物托運書,詳載貨物種類說明,而單據上註明的管制代理人註冊編號或已知托運人認可編號已核對無誤; ii. 如在主空運提單上註明為非已知貨物,則須接受民航處認可的保安管制; iii. 經核對與空運提單和貨運艙單說明的交付貨物數量相符,並確查包裝沒有受到干擾的痕迹;以及 iv. 經接收後沒有受到非法干擾,直至裝上航機為止。
i. 管制代理人或已知托運人或其他人士托運的貨物、專遞及速遞包裹和郵件;
ii. 通過民航處認可的適當保安管制的客機運載托運貨物。此外,航空公司須確保從管制代理人或已知托運人接收的貨物:
i. 附有裝運單據(例如空運提單、副空運提單、貨運艙單或貨物托運書,詳載貨物種類說明,而單據上註明的管制代理人註冊編號或已知托運人認可編號已核對無誤;
ii. 如在主空運提單上註明為非已知貨物,則須接受民航處認可的保安管制;
iii. 經核對與空運提單和貨運艙單說明的交付貨物數量相符,並確查包裝沒有受到干擾的痕迹;以及
iv. 經接收後沒有受到非法干擾,直至裝上航機為止。
根據管制代理人制度,航空公司須持續執行妥善的文件及記錄系統,確保上述裝運單據由貨物離港之日起計至少保留31 天。文件和記錄可以電子方式儲存,但有需要時可轉為紙張文件。
管制代理人
管制代理人是已向民航處註冊的貨運商、貨運代理人,又或是任何其他與航空公司有業務往來的實體。管制代理人有責任﹕
i. 制訂、持續執行和實施管制代理人保安計劃書﹔ ii. 接收以航空運輸托運的貨物後,確保妥善實施民航處認可的適當保安管制,除非托運貨物由管制代理人認可的已知託運人交付﹔以及 iii. 接收托運貨物後,確保其不受非法干擾,並盡量做足防護措施,直至托運貨物由另一管制代理人或航空公司接收為止。
i. 制訂、持續執行和實施管制代理人保安計劃書﹔
ii. 接收以航空運輸托運的貨物後,確保妥善實施民航處認可的適當保安管制,除非托運貨物由管制代理人認可的已知託運人交付﹔以及
iii. 接收托運貨物後,確保其不受非法干擾,並盡量做足防護措施,直至托運貨物由另一管制代理人或航空公司接收為止。
管制代理人亦須確保從已知托運人或另一管制代理人接收的托運貨物﹕
i. 附有裝運單據(例如空運提單、貨運艙單或貨物托運書),詳載貨物種類說明,而單據上註明的管制代理人註冊編號或已知託運人編號已核對無誤﹔ ii. 經核對與裝運單據說明的交付貨物數量相符,並確查包裝沒有受到干擾的痕迹﹔ iii. 經核對付貨的管制代理人填寫的註冊編號,聲明有關貨物為已知貨物,否則在管制代理人之間的貨物處理裝運單據註明為非已知貨物﹔以及 iv. 接收托運貨物後,確保不受非法干擾,直至由下一位管制代理人或航空公司接收,又或裝上航機為止。
i. 附有裝運單據(例如空運提單、貨運艙單或貨物托運書),詳載貨物種類說明,而單據上註明的管制代理人註冊編號或已知託運人編號已核對無誤﹔
ii. 經核對與裝運單據說明的交付貨物數量相符,並確查包裝沒有受到干擾的痕迹﹔
iii. 經核對付貨的管制代理人填寫的註冊編號,聲明有關貨物為已知貨物,否則在管制代理人之間的貨物處理裝運單據註明為非已知貨物﹔以及
iv. 接收托運貨物後,確保不受非法干擾,直至由下一位管制代理人或航空公司接收,又或裝上航機為止。
管制代理人須持續執行條理分明的文件及記錄制度。空運提單、貨運艙單及托運人相關托運書等文件,由貨物離港之日起計應至少保留31天。文件和記錄可以電子方式儲,但有需要時可轉為紙張文件。
此外,管制代理人必須確保負責有關運作的員工熟習和遵從管制代理人制度空運貨物處理程序,詳情可瀏覽﹕ 管制代理人制度空運貨物處理程序
已知托運人
已知托運人是指把貨物由香港航空托運出口,並根據認可原則與管制代理人或航空公司有業務往來的人或任何其他實體。管制代理人或航空公司可循以下方式認可托運人為已知托運人:
i. 確定和登記托運人及代其交付貨物的獲授權代理人的身分和地址,並編配已知托運人編號,以供填寫在裝運單據上作識別用; ii. 要求托運人訂立商業合約或簽署聲明,聲明所托運的貨物不會藏有任何爆炸品或引爆裝置; iii. 要求托運人聲明已盡量做足防護措施,確保托運的貨物由管制代理人或航空公司接收前,在處理、儲存和運輸過程中不受非法干擾,並同意所托運貨物的包裝和內載物可基於保安理由接受檢查;以及 iv. 要求托運人聲明已聘用可靠人員處理托運的貨物。
i. 確定和登記托運人及代其交付貨物的獲授權代理人的身分和地址,並編配已知托運人編號,以供填寫在裝運單據上作識別用;
ii. 要求托運人訂立商業合約或簽署聲明,聲明所托運的貨物不會藏有任何爆炸品或引爆裝置;
iii. 要求托運人聲明已盡量做足防護措施,確保托運的貨物由管制代理人或航空公司接收前,在處理、儲存和運輸過程中不受非法干擾,並同意所托運貨物的包裝和內載物可基於保安理由接受檢查;以及
iv. 要求托運人聲明已聘用可靠人員處理托運的貨物。
保安管制
保安管制是防止利用武器、爆炸品或其他危險裝置、物品或物質作出非法干擾行為的方法。根據管制代理人制度,除非已採取下述保安管制,否則非已知貨物不得航空托運:
i. 人手搜查或實質檢查;或 ii. X 光檢查;或 iii. 痕跡探測裝置檢查;或 iv. 減壓艙;或 v. 如上述i至iv項方法皆不能採用,把貨物停放12 小時或飛行時數加兩小時,以時間較長者為準。
已知貨物
已知貨物包括﹕
i. 由已知託運人或管制代理人交付並已採用適當保安管制的空運貨物﹔或 ii. 托運貨物屬非已知貨物但隨後已接受適當的保安管制。
豁免貨物
某些貨物豁免保安管制,包括﹕
i. 指明只由貨機運載的貨物,並在裝運單據附有清楚的註明 ii. 航空轉運貨物 iii. 人類遺骸 iv. 活生動物 v. 真正的救援物資及 vi. 厚度少於6.3毫米的物品。
管制代理人保安計劃書
管制代理人保安計劃書訂下每位管制代理人的貨物運作詳情,以確保符合管制代理人制度的規定。該計劃書亦是管制代理人員工的參考文件,因此應定期更新,反映管制代理人的當前運作。民航處規定申請註冊為管制代理人的貨運商遞交填妥的申請表格時,須一併遞交管制代理人保安計劃書,而申請人其後亦須實施和持續執行有關計劃。該申請表格可從以下連結下載﹕ 申請註冊為管制代理人
管制代理人的某些資料改動對管制代理人制度的運作有重大影響,例如搬遷貨倉、更改貨倉承辦商、更改貨物運作程序,以及管制代理人的人事變動等。管制代理人關於這方面的資料如有變動,應即時遞交填妥的“更改公司資料通知書”,通知民航處有關改動。該表格可從下列連結下載﹕ 更改公司資料通知書
管制代理人如沒有通知民航處有關改動,可遭暫時吊銷註冊資格。如欲查詢管制代理人制度事宜,請致電下列電話號碼與本處人員聯絡。
2182 1492/2182 1207/2261 2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