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駕駛飛機(無人機)系統操作指引
引言 近年,航空科技不斷發展,全球各地廣泛使用無人駕駛飛機(無人機)系統。該等系統主要作為軍事用途,但民航應用(例如空中監察、高空攝影及搜索拯救)亦與日俱增。隨着適用的科技漸趨成熟和微型化,無人機系統成為價格更低和性能更佳的航空器供使用者選擇,還可免除空勤人員傷亡的風險。 香港民航處負責處理在本港空域內操作無人機系統的申請。鑑於市面上各款無人機系統的精密度十分參差,擬在本港空域操作該等系統的人士,應在預定操作日期前,盡早向民航處提交詳細資料。規管該等系統的飛行活動,主要是為確保無人機(不論大小和重量)的操作不會危及其他空域使用者, 及地面上的任何人士和財產。 一般而言,無人機系統不得飛越人多居住的地區、不得裝載危險物品,以及不得投下物件,危及地面上的任何人士或財產。該等系統飛行時所經的空域須與其他民航交通分隔,操作方式也不得危及任何人士或財產。下文載述操作重量達7千克或以上無人機系統的其他指引: 7千克或以上(不計燃料)無人機系統的一般安全操作準則 1. 操作範圍 a) 一般不得在受管制空域、機場交通區域或香港境內的機場5公里範圍內操作。 2. 操作高度 a) 一般須在海拔3,000呎以下。 b) 視乎確實地點與管制及通訊方式,操作高度上限或會調低。 3. 操作時間 a) 只限白晝。 4. 無人機數目 a) 同一指定空域範圍及同一時間內獲准飛行的無人機數目,通常不會多於一架。 5. 天氣條件 a) 能見度不得少於5公里。視乎操作的性質和範圍,能見度或須多於5公里。 b) 雲幕不得低於核准操作高度。 c) 除非製造商另有指明,地面風速不得超過20海里。如民航處對無人機系統受控程度有任何疑問,地面風速上限或會被調低。 d) 無人機操作員必須配備手提風速表,在現場監測地面風速。 e) 當雷暴警告、大雨預警及強烈季候風信號生效時,無人機操作員不得放飛無人機系統。 6. 控制無人機 a) 無人機操作員必須在現場,並確保無人機在整個飛行過程中維持在其視線範圍內。 7. 與航空交通管制中心聯絡 a) 無人機操作員必須在每次放飛前和結束飛行後通知機場控制塔當值監督。 b) 無人機操作員須向機場控制塔當值監督預先提供聯絡電話號碼,以便監督認為需要終止操作時致電操作員。 8. 維持飛行高度的能力 a) 無人機操作員須說明無人機維持飛行高度的方法,以確保實際飛行高度準確無誤。 9. 其他相關事宜 a) 起飛和着陸地點應與公眾地方妥為分隔。 b) 無人機不得在任何人士、船隻、車輛或構築物50米範圍內飛行,除非該等人士、船隻、車輛或構築物,受無人機操作員監控。起飛及降落時則不受此限制。起飛及降落時,無人機不得在任何人士30米範圍內飛行,除非該人士是其中一名操作員或該次操作中必需在場的人士。 10. 頻譜及無線電干擾 a) 無人機操作員須獲電訊管理局同意使用無線電頻率,並須確保頻率不會干擾航空交通操作或航空導航設備。 註: 無人機系統如不符合上述操作準則,申請人應盡早與民航處直接商討,以決定是否有可以接納的替代措施。 操作無人機系統申請表 如欲申請操作無人機系統,請按這裏 下載申請表。 註: 申請表及所有相關資料須在擬議飛行日期前至少28個工作天送達民航處助理處長(機場標準)。視乎擬議操作的複雜程度,民航處或需更多時間處理申請。 申請表及證明文件須以電郵[uas@cad.gov.hk]或傳真(2795 8469)方式提交。如以電郵提交,文本檔案須為pdf或Word格式,照片檔案須為pdf或jpeg格式。如資料不全或不足,申請過程或受阻延。 如對無人機系統操作規則有其他疑問,請致電(2182 1236)民航處機場安全標準部查詢。
引言
近年,航空科技不斷發展,全球各地廣泛使用無人駕駛飛機(無人機)系統。該等系統主要作為軍事用途,但民航應用(例如空中監察、高空攝影及搜索拯救)亦與日俱增。隨着適用的科技漸趨成熟和微型化,無人機系統成為價格更低和性能更佳的航空器供使用者選擇,還可免除空勤人員傷亡的風險。
香港民航處負責處理在本港空域內操作無人機系統的申請。鑑於市面上各款無人機系統的精密度十分參差,擬在本港空域操作該等系統的人士,應在預定操作日期前,盡早向民航處提交詳細資料。規管該等系統的飛行活動,主要是為確保無人機(不論大小和重量)的操作不會危及其他空域使用者, 及地面上的任何人士和財產。
一般而言,無人機系統不得飛越人多居住的地區、不得裝載危險物品,以及不得投下物件,危及地面上的任何人士或財產。該等系統飛行時所經的空域須與其他民航交通分隔,操作方式也不得危及任何人士或財產。下文載述操作重量達7千克或以上無人機系統的其他指引:
7千克或以上(不計燃料)無人機系統的一般安全操作準則
1. 操作範圍 a) 一般不得在受管制空域、機場交通區域或香港境內的機場5公里範圍內操作。
2. 操作高度 a) 一般須在海拔3,000呎以下。 b) 視乎確實地點與管制及通訊方式,操作高度上限或會調低。
3. 操作時間 a) 只限白晝。
4. 無人機數目 a) 同一指定空域範圍及同一時間內獲准飛行的無人機數目,通常不會多於一架。
5. 天氣條件 a) 能見度不得少於5公里。視乎操作的性質和範圍,能見度或須多於5公里。 b) 雲幕不得低於核准操作高度。 c) 除非製造商另有指明,地面風速不得超過20海里。如民航處對無人機系統受控程度有任何疑問,地面風速上限或會被調低。 d) 無人機操作員必須配備手提風速表,在現場監測地面風速。 e) 當雷暴警告、大雨預警及強烈季候風信號生效時,無人機操作員不得放飛無人機系統。
6. 控制無人機 a) 無人機操作員必須在現場,並確保無人機在整個飛行過程中維持在其視線範圍內。
7. 與航空交通管制中心聯絡 a) 無人機操作員必須在每次放飛前和結束飛行後通知機場控制塔當值監督。 b) 無人機操作員須向機場控制塔當值監督預先提供聯絡電話號碼,以便監督認為需要終止操作時致電操作員。
8. 維持飛行高度的能力 a) 無人機操作員須說明無人機維持飛行高度的方法,以確保實際飛行高度準確無誤。
9. 其他相關事宜 a) 起飛和着陸地點應與公眾地方妥為分隔。 b) 無人機不得在任何人士、船隻、車輛或構築物50米範圍內飛行,除非該等人士、船隻、車輛或構築物,受無人機操作員監控。起飛及降落時則不受此限制。起飛及降落時,無人機不得在任何人士30米範圍內飛行,除非該人士是其中一名操作員或該次操作中必需在場的人士。
10. 頻譜及無線電干擾 a) 無人機操作員須獲電訊管理局同意使用無線電頻率,並須確保頻率不會干擾航空交通操作或航空導航設備。
如欲申請操作無人機系統,請按這裏 下載申請表。